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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账户须严格实行实名制

  • 时间:2011-12-26 新闻来源: 京华时报
  •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布了一起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行为案件,证监会已经依法做出行政处罚。证监会同时强调,法人机构不得违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不得出借证券账户。

      经调查,2000年7月26日至2007年11月16日,天津惠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惠顺装饰”)利用在三家证券公司开立的惠顺装饰、王某某、张某某及张某等4个资金账户下挂的自然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最终亏损665万余元。

      证监会责令惠顺装饰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时任惠顺装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梁然宁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强调,包括法人机构在内的广大证券投资者应以本人名义开户投资,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特别是法人机构不得违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不得出借证券账户。

      此外,证券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严格确保证券账户开户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身份真实,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实名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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