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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长治公考舞弊案官员受贿篡改考生体检报告

  • 时间:2012-03-21 新闻来源: 热点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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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长治公考舞弊案官员受贿篡改考生体检报告

    3月20日8时22分,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审判庭一层,旁听人员排队等候安检。当天,长治市 公务员 (微博) 考录体检舞弊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本报记者 来扬摄

    12个半小时,中午休庭2小时。

    这可能创造了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郊区法院”)庭审时间之最,连每隔40分钟轮换值守的法警都换了10多次岗。

    3月20日8时30分,郊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长治市人社局原副局长赵波受贿、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长治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原科长吉新瑞受贿、玩忽职守,递补宋江明参加体检的考生贾美玉的父亲贾志红行贿,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以下简称“和平医院”)健康体检科原主任韩玉梅和原检验师杨文芳滥用职权一案(以下简称“长治市公务员考录体检弊案”)。

    由于该案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离开庭还有半个小时,法院沿街的两旁就停满了车,交警甚至在路口设置了警戒线。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内的126个旁听座位几乎座无虚席。

    约21时,在5名被告人做完各自的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称合议庭将择期宣判。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长治市公务员考录体检弊案的相关证据展开质证,并进行了多个回合的法庭辩论——长治公考体检弊案的真相渐渐被还原。

    “就算是89.9,也是不合格”

    长治市公务员考录体检弊案的核心问题,是考生宋江明于2011年8月11日和17日在和平医院进行的两次公务员体检的血常规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公务员录取的体检标准。

    现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三条规定:“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而宋江明在上述两次体检的血常规检测中,血红蛋白的测定值分别为“70g/L”和“88g/L”。

    起诉书载明,因案发前担任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长治市人社局”)副局长、2011年长治市行政机关招考公务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被告人赵波“坚持宋江明血红蛋白不达90g/L属不合格”,被告人韩玉梅将体检结论改为“不合格”。

    庭审中,韩玉梅供述称,宋江明复查时的血常规化验的各项结果均“合格”,但她和被告人杨文芳随后商量,人为改动了其中的一些数值,其中,就包括将原本为“150多”的血红蛋白测定值改为了“88”。

    被告人赵波、吉新瑞和韩玉梅均供述称,2011年8月17日下午,赵波在看到宋江明复查的血红蛋白测定值低于“90g/L”后表示,根据这一结果,宋江明的体检复查结论应该是“不合格”,“就算是89.9,也是不合格”。

    在当时宋江明体检及复查的各项结果中,只有这血红蛋白测定值一项不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

    公诉人在举证中提出,根据我国现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中对体检工作程序的规定,“单项淘汰必须经过主检医生审定并签字”,被告人赵波作为非专业人员,无权作出“单项淘汰”的决定。

    此外,公诉人还指出,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以血红蛋白男性低于90g/L作出“不合格”结论有一个前提,即考生须被确诊为“单纯性缺铁性贫血”。但当时宋江明的体检及复查结果,体检机构并未作出宋江明患有“单纯性缺铁性贫血”的诊断结论。

    赵波在供述中也承认,作为一个非专业人士,他根据一项结果不合格作出的对宋江明“单项淘汰”的倾向性评价“是不当的”。但他为自己辩解称,之所以对宋江明在复查中血红蛋白的测定值那么关注,是因为他此前得知宋江明的相应初检结果为“70g/L”,相关工作人员在汇报时曾提到宋江明有“疑似血液病”。

    “在短短几天里,血红蛋白的数值从70g/L变成88g/L,这里面可能有问题。我也是出于对考生的关心,才作出这种善意的提示。”赵波说。

    一个溶血标本引发的篡改

    然而,宋江明在去年参加公务员体检和复查时的两次血常规结果,都遭到了人为篡改。在庭审中,被告人韩玉梅承认是她提议改动宋江明的血常规结果,而杨文芳是直接操作人。

    起诉书载明,“2011年8月17日上午,宋江明参加复检,其血常规检验指标全部正常,韩玉梅在宋江明的体检报告上签署‘合格’。当日下午,赵波和吉新瑞到和平医院了解复检结果,韩玉梅认为宋江明两次体检结果数据差距较大,便要求被告人杨文芳改动两次化验单数据,将初检中部分化验数据提高,将复检化验指标中的血红蛋白从正常值改为88g/L(高于90g/L为合格),并将改动后的化验单交给赵、吉二人。”

    那么,韩玉梅为什么要提议改动宋江明的血常规结果呢?

    原来,当赵波和吉新瑞在了解几名考生的复查结果时,韩玉梅告知其宋江明的血常规结果全部合格。赵波表示,怎么可能在短时间内差距那么大?于是,韩玉梅便调取了宋江明的两次血常规化验结果,发现其中第一次化验的标本可能有问题。

    “我调取宋江明第一次血常规化验结果后发现,他的血红蛋白测定值只有40多;再一看其他各项,发现检验的标本可能有溶血,于是就给杨文芳打电话,让她过来一趟。”韩玉梅供述称。

    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如果血常规化验中,采血的标本发生溶血,可能会导致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含量减低等后果。

    在和平医院体检中心参与去年8月11日验血的几名检验师到齐后,韩玉梅向她们了解了宋江明初检时的验血过程。

    “韩主任当时很生气,认为不应该出现标本溶血的情况,觉得给和平医院丢了面子。”被告人杨文芳供述称。

    韩玉梅辩解称,为了维护和平医院体检中心的公信力,“让验血结果更加客观”,她和杨文芳共同商量改动宋江明的两次化验单数据——于是就出现了起诉书中载明的那一节事实。至于原始化验单,韩玉梅供述称“已被撕毁”,但她不记得是谁撕毁的了。

    但杨文芳辩解称,她改动数据是受韩玉梅的指使。“她是领导,她说那样改,我还能不改?”杨文芳说。

    值得注意的是,杨文芳并非宋江明上述两次验血的检验师。她在庭审中供述称,初检时给宋江明做血常规化验的是李臻,复查时是郭爱则做的化验。

    在被问及为何让她来修改化验结果并签字时,杨文芳辩解称,在上述三人中,她最早到体检中心工作,“平时韩主任有什么事都直接叫我”。

    主检医师签字和公务员体检责任书是补签的

    庭审中,韩玉梅供述的另一个情节让不少旁听人员感到不解——在此后被调取的宋江明的体检报告中,主检医师祁露霞的签字是媒体报道后,她找祁露霞补签的。

    此前,记者在长治市人社局查阅宋江明去年8月11日参加初检时的体检报告时发现,该报告第4页的“体检结论及建议”一栏,注明了“不合格”,并有主检医师祁露霞的签字和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的体检专用章。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韩玉梅供述称,这一签字是祁露霞在去年11月10日补签的,祁露霞本人并未参加此前宋江明的两份体检报告的审核。

    “去年11月9日,媒体曝光这个事情后,我让祁露霞来体检中心把签字给补上的。当时也没跟她说为什么要补上,只说你签上就是了。”韩玉梅供述称。

    而这份体检报告中的“不合格”结论,则是韩玉梅“代笔”所为。

    在今天接受公诉人的讯问过程中,韩玉梅提到自己的职称是“副主任护师”。而根据公务员考录体检的相关规定,只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检验医师,才有资格签署体检结论。

    “作为有‘副主任护师’职称的韩玉梅,无权在体检结论上签署意见。”公诉人说。

    更何况,韩玉梅的“代笔”经历了由“合格”到“不合格”的过程。

    今天的法庭调查查明,被告人韩玉梅先是在宋江明的体检报告上签署了“合格”的结论,在被告人赵波的坚持下,又在“合格”之前补写了一个“不”字。

    “从体检报告上的笔迹来看,祁露霞的签字和‘不合格’三字的笔迹明显不同。”公诉人说,“并且,‘不合格’三字之间有较明显的间距。”

    另一个值得留意的细节是,在和平医院一方进行“补签”的同时,长治市人社局在媒体曝光宋江明“被贫血”事件后,也做了一次“补签”。

    被告人吉新瑞供述称,去年11月10日,媒体报道宋江明“被贫血”事件后,他和长治市人社局公务员科科员董军重新打印了一份《公务员体检责任书》,找到当时长治市人社局和和平医院的相关负责人签字。

    合议庭在庭审中查明,与去年8月10日(即体检前一天——记者注)签署的《公务员体检责任书》相比,补签的《公务员体检责任书》修改了其中一条规定。

    据参与“补签”的韩玉梅回忆,她记得吉新瑞和董军找她来“补签”的原因是,长治市人社局没有做到那一条的规定,所以做了修改,以规避责任。

    银行卡里的钱被取得只剩下1元

    此前,长治市人社局与和平医院的有关负责人在和记者交流的过程中,都对长治市公务员考录体检弊案中“11.7万元断送10多人前途”的情况感到吃惊。

    庭审中,被告人贾志红供述称,经“中间人”介绍,他于2011年8月16日(即复查的前一天——记者注)晚给被告人赵波送了一张存有10万元的银行卡,卡是用白纸包着的。

    被告人赵波辩称,因为卡是被包起来的,所以他当时也没太在意,还以为是一张购物卡。但当审判长讯问其“就算是购物卡就可以收下吗”时,赵波没有作答。

    法庭调查查明,事后,被告人赵波让其侄女分3次先后取走了银行卡中的绝大多数金额,前两次分别是4万元,第三次取出19999元。至于为何剩下1元,赵波供述称,是因为该银行卡账户的开户人是贾志红,如果要全部取走卡内的金额,就需要卡主来办理销户。所以,他让侄女在账户上剩下了“1元”。后来,他将这张“1元卡”丢弃。

    被告人贾志红还供述称,他先后分两次向被告人吉新瑞行贿1.7万元。其中,第一次在赵波的办公室经由赵波介绍,向吉新瑞送了1万元;第二次是在吉新瑞的办公室,向吉新瑞送了7000元。

    吉新瑞辩称,他确实收受了贾志红送的1.7万元。但他两次都曾拒绝收下,其中第二次是贾志红硬要把钱留在他办公室的沙发上的。在收受钱款后,他没有动用该笔钱款,而是一直锁在其办公室的铁皮柜中。其间,他曾有过上交组织或退还给贾志红的念头,但未能实现。

    在庭审的最后陈述中,被告人吉新瑞和贾志红均对有关贿赂的行为表示后悔;被告人韩玉梅和杨文芳均对篡改宋江明体检结果的行为表示了悔意。

    如何避免公招中的专业争议

    “在递补过程中,长治市环保局人事科科长曾对递补考生贾美玉所学专业提出异议,认为其所学的专业‘环境资源科学’不符合长治市环保局招录公务员的专业要求。在环保局提交的计划中,‘科员2’的专业要求是‘法学(环境资源法)’。”

    在3月20日进行的山西省长治市公务员考录体检舞弊案件庭审过程中,除了相关被告人行贿受贿事实和医务人员在体检中人为篡改宋江明体检数据的过程外,关于被告人赵波等人是否在2011年长治市公务员考录过程中的资格复审环节对递补考生贾美玉“给予照顾”的事实,也是公诉人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双方辩论的焦点之一。

    公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显示,在去年长治市公务员考录过程中,贾美玉等考生曾因所学专业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中的专业要求,而在资格复审环节被专门指出。

    据了解,对考生的资格复审,根据考生报考的单位,分为“公安”、“市直”和“县区”三个小组。负责对贾美玉等报考“市直”单位的小组审查人员提出,贾美玉所学专业与招考职位所需专业“不符”,报请会议讨论。

    赵波辩称,作为当时刚分管公务员考录工作不久的长治市人社局副局长,他对资格复审中的专业匹配问题不很熟悉,所以将贾美玉的情况定为“待定”。此后,公务员资格复审工作会议认为贾美玉的这一情况属于“相关或相近专业”,予以通过。

    赵波和吉新瑞(案发前为长治市人社局公务员科科长——编者注)均在庭审中提到,长治市人社局公务员科曾将上述会议资格复审的结果请示过山西省人社厅,山西省人社厅认可了报请的结果。

    中国青年报记者发现,递补考生贾美玉所学的专业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资源环境科学属于理学大类,环境科学类。这与此前长治市环保局递交的“科员2”这一职位的专业要求“法学(环境资源法)”并不一致。但长治市人社局在此后发布的公告中,根据相关要求将专业要求修改为“环境资源法及相关专业”。对贾美玉所学专业是否系“相关专业”,也成了上述招考中的一个关键。

    在报考公务员时,对“专业要求”的相关规定及具体执行中的争议,近年来屡有发生。

    3月1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了 云南大学 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的40余名应届毕业生遭遇“被艺术生”的尴尬。

    导致上述尴尬的原因在于,云南省的招考部门将广播电视新闻等同于广播电视编导,归类于“艺术类”门下。由于招考单位对教育部的专业设置目录没有认真研究和深入理解,导致大学专业设置的“入口”和“出口”说法不一。这些“被艺术”的学生在在毕业时不能报考新闻类岗位,如果不是云南省公务员局及时更正公招考试专业分类,他们将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弃考,要么报考专业完全不对口的岗位。

    报考专业描述模糊或不合理的情况让不少考生在报考时无所适从,有的在顺利经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之后遭遇“专业不符”,前功尽弃。

    对此, 清华大学 (招生办) 法学院副教授田思源建议:在报考条件中,用人单位和负责公务员考录的部门不能在招考公告中只泛泛地注明所需专业,还要有“工作内容、性质等岗位描述,据此单位需要优先考虑的对象等”,以减少资格审查环节可能出现的争议,也便于报考者根据自己所学专业和用人单位的专业需求有针对性地选择报考岗位。

    田思源认为,教育行政部门也应该对专业的界定有更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如果考生对专业资格审查提出异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亦应就专业设置的情况予以说明并参与异议审查工作,以便于各方有效沟通,保护考生的权利。

    在长治市公务员考录体检舞弊事件发生后,山西省人社厅于2011年12月13日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山西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就规定了关于资格审查的问题,其中专门提到了考生对资格审查结果提出异议后的处理程序:

    “考生因报考资格未通过提出异议后,应严格执行公务员考录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应规定。属于省级机关招录的,由招录机关负责处理;属于市级及其以下机关招录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联合审查,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做到客观、公正、及时。在处理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请示。”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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