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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从业人员炒股望名正言顺

  • 时间:2012-07-13 新闻来源: 热点资讯网
  •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中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完全禁止基金从业人员炒股的政策,主要源于法规出台时尚无有效防范“老鼠仓”、内幕交易的措施。而目前情况已经发生改变,只要各项法规能够完全落到实处,基金“老鼠仓”是可以有效防范的。有业内人士透露,监管部门今年直接进驻各基金公司,对公司员工投资情况进行核查,今后监管将更加严格。

      ●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条款,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符合条件可发公募产品。

      ●放宽公募基金管制,申请拟改为“注册制”,并扩大投资范围。

      ●增加组织形式,引入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  

      近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将于8月5日截止,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草案将再次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读”。据法律专家介绍,按照程序,法律修订通常要经过“三读”方可通过。

      据了解,《基金法草案》共分十五章一百七十二条,在现行基金法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扩充。其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四方面: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加强基金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修改完善公开募集基金的部分规定;增加对基金服务机构的规定。

    松绑基金从业人员投资

      根据公布的《基金法草案》,此前饱受质疑的基金从业人员炒股问题也纳入其中。这也意味着如果该草案通过人大审议,今后基金经理等从业人员及家属均能炒股。

      2011年初,《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发至各基金公司,其中第十七条引发了多方争论。

      该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中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有业内人士质疑,这是否意味着基金经理将可以合法进行老鼠仓操作,老鼠仓或将愈演愈烈。

      虽然当时该条款饱受质疑,但记者从目前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中看到,该条款并未因质疑而从中去掉。

      一位基金业内人士表示,从目前公布的条款来看,当该修订草案通过人大审议后,基金从业人员将可炒股,但仍然实行报备制度。究竟能够放开到什么程度,仍然需要根据后续操作指引等来进行确定。他认为,毕竟股票市场瞬息万变,如果买卖股票仍需要层层审批,那么放开管制的力度并不大。但从另一个角度看,相对于目前从业人员完全不能炒股,已经出现了明显放开。

    公募基金申请 将转为注册制

      对于公募基金,此次《基金法草案》适当放宽了基金投资、运作管制,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同时,修改基金投资范围规定,为其投资货币市场、股指期货等提供依据。另外,为更好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拟新增基金组织形式,引入理事会型、无限责任型基金。

      《基金法草案》修改完善了公开募集基金的部分规定。一是加强监管,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明确禁止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内幕交易、利益输送行为;二是适当放宽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包括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并修改基金投资范围规定,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股指期货等提供依据。

      在加强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基金法草案》增加了基金组织形式,引入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修改完善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降低了持有人大会的召开门槛,将持有人出席人数从50%调整为三分之一,并引入二次召集大会制度,以促进其作用发挥。

      另外,《基金法草案》还设专章对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支付、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估值服务、基金投资顾问、基金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相关服务业务作出了明确规定。(马婧妤 深圳商报记者 李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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