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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储户银行卡遭复制盗走3万 银行被判赔偿

  • 时间:2011-11-13 新闻来源: 北京晨报
  •   张先生在云南丽江游玩时,持中信银行储蓄卡到其他银行的ATM机上取款。不料,他的银行卡信息竟被犯罪分子安装在ATM机上的设备盗取,导致其卡内3万余元被盗走。为了讨回本息及损失,张先生将中信银行北京富华大厦支行告到法院。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对原判决进行了改判,被告支行需赔偿张先生存款本金3万余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张先生2007年在富华大厦支行办了一张储蓄卡。2009年6月,他去丽江游玩,分两次在ATM机上取钱。等再次取钱时,发现卡里钱被盗了3万余元。张先生立即向丽江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警方后查明,黄某等人于2009年6月5日在当地银行ATM机上安装了摄像头和读卡器,窃取了包括张先生在内的储户银行卡资料,然后伪造银行卡使用。

      为了讨回银行卡本金及损失等,张先生将富华大厦支行告到法院,要求对方兑付自己的存款本金3.1万多元及利息,并赔偿损失。庭审中,银行方面答辩称,张先生理财卡的款即使是被盗取,也不能证明支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张先生在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取款时被盗取信息资料,应由取款行承担责任。张先生在取款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没有将卡保管好,导致理财卡的资料被盗取。银行对此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因侵犯张先生权利的主体系盗取钱款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已被缉拿归案,张先生理应向犯罪分子进行追偿。被告银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由于黄某等人已将赃款挥霍,张先生并未得到任何赔偿,他为此向市二中院提起了上诉。

      张先生的上诉意见为,银行不能将自己应负的责任转嫁给犯罪分子,其对于自己发放的银行卡不能识别真伪,对于一张伪造卡放款,说明中信银行没有采用安全有效的技术。犯罪分子在一天之内连取10次,每次都是2012元,银行方面没有对储户履行危险提示义务。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商业银行有条件、有机会、有能力,也有义务防范犯罪分子利用自助银行和ATM机犯罪,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维持储户的合法权益。张先生作为普通的借记卡持有人,对自助银行的ATM机不具有专业知识。在张先生的借记卡和密码未丢失,也未委托他人使用的情况下,张先生对借记卡信息和密码被窃取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支行未能及时履行告知犯罪手段和保障交易场所安全的义务,是犯罪分子使用盗码器得逞的主要原因,其应当承担责任。被告支行负有保障交易场所安全、防范犯罪发生、向储户及时通知犯罪手段和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被告支行未尽相关义务,导致张先生借记卡内的资金短少,应向张先生承担赔偿借记卡中短少的储蓄本金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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