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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WTO 10周年之路:从质疑到法制对接参与全球贸易

  • 时间:2011-11-16 新闻来源: 新北青网
  • 中国一开始就是1948年1月1日生效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原始缔约方,只是签订GATT的是当时的民国政府。新中国成立后,台湾当局于1950年3月退出了GATT,但自1965年1月至1971年10月又在GATT中以“观察员”身份自居。

    新中国成立之后,当时的中国由于注重国内的稳定与发展,加上对关贸总协定不是特别了解,因此出现了长达20多年的空缺。直到19世纪70年代,中国的纺织品出口受到了各种限制,这时中国才从《多边纺织品贸易协定》中了解到GATT的作用。1986年7月,我国开始正式提出“恢复”在关贸总协定的席位。

    GATT只是当时在各国批准建立国际贸易组织(ITO)期间,为使已谈成的关税减让及相关条文部分生效而达成的一个临时协定。由于美国国会的反对,ITO始终未能建立。但由于GATT所确立的国际贸易制度,如推行关税减让、取消商品进出口数量限制、减少贸易壁垒,奉行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互惠贸易等原则,对缔约方贸易有利,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支持,所以一直临时生效,直至1995年1月1日WTO成立。

    当时,中国的外经贸部对GATT作了很多的调查和了解。中国提出三条标准:第一是恢复在GATT中的席位;第二是关税减让;第三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参加。之后便开始了漫长的复关和加入WTO的谈判。

    入世10年,中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这得益于中国法治的完善和进步。10年间,我国积极履行入世承诺,对法律法规进行了大规模清理和修改工作,构建产业安全保护机制,为我国参与国际贸易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全球企业热线电话中心800num.com的外贸数据显示:随着中国全球化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国际贸易中贸易壁垒、贸易保护、贸易摩擦等争端也逐渐增多,如何在全球贸易中对争端进行有效解决,推动企业更深入更广泛地参与全球贸易,成为考验中国法治建设成熟与否的新命题。

    知识产权从被动应诉到主动出击

    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建红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说,“为改变中国知识产权立法落后且与WTO规则不相适应的局面,中国先后修改了《专利法》(2000年)、《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法规,并建立起保护知识产权的大范围综合管理体系,通过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组并在法院建立独立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等举措,加大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这些发展和进步主要是中国市场经济日益发展以及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所推动的结果。但WTO独特而严格的规则义务要求无疑是外在、直接的推动因素。”

    孙建红认为,要解决版权保护中的问题,“首先要从立法角度增大侵权人的侵权成本,我国现行法律对版权的侵权处罚上限是50万元,但没有设置下限,这样就使很多企业得到的赔偿往往仅是损失的九牛一毛。所以,应该设置赔偿下限,并且使其达到较高的水平,这样既保护了版权所有者,又增加了侵权成本,同时还可以预防侵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副主任刘敬东认为,“由于历史原因和社会发展等因素,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还存在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执法方面,虽已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加以完善,但仍存许多不足,从入世之初到今天,WTO对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影响仍在持续,并不断加大。”

    参与案件从慎做原告到填补WTO空白

    全球企业热线电话中心800num.com提供的资料显示,自入世以来,中国作为争端方参与了世贸组织30起案件,涉及21项争端。其中,在8起案件中作为起诉方,涉及8项争端;在22起案件中作为被诉方,涉及13项争端。

    据介绍,中国第一次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是2002年3月26日,中国与欧盟等WTO成员起诉美国的钢铁保障措施。但中国是在继欧盟、日本和韩国之后提出的磋商请求和设立专家组请求,且指控事项与其他WTO成员几乎相同。因此业内专家普遍认为这项诉讼“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中国独立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搭欧盟便车”的成分。

    2007年是中国入世过渡期结束的第一年,也是涉及中国的WTO争端解决案件爆发增长的一年。这一年里,WTO成员所提起的全部13起争端解决案件中,针对中国的就达4起,有关中国作为当事方的案件占全年提起案件的近40%。

    2009年,WTO新发生案件涉及中国的则更是达到了半数之多。这使得中国超越美国、欧盟成为当年WTO争端解决的主角,2009年也因此被某些学者称为“中国在WTO争端解决中的崛起年”。

    事实上,我国已经连续多年成为全球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据WTO统计,2010年我国出口额占全球总量的10%,但针对我国的贸易摩擦却占到全球的35%。

    谈及原因侯焕然分析指出,一方面在于美、欧等WTO成员对于走出过渡期的中国不再“克制”;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国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战”经验,具备了指控其他WTO成员的专业能力和人才。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中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增长让其他经济体不能不注意到中国“崛起”的影响。

    学会通过WTO解决贸易争端的同时,中国也对WTO规则产生了影响。

    “中国提出的有些指控,是WTO成员从未提出过的复杂问题,这促使WTO争端解决机构对相关WTO规则做出了开创性的解释,从而填补了WTO判例的空白。”侯焕然告诉记者。

    据悉,在中国诉欧共体对华紧固件产品反倾销措施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一致认定,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分别待遇”的做法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第6.10等条款的规定。这一裁决否定了欧盟对中国长期以来的这一做法。

    争端解决从盲目服从到积极争取

    “从入世10年的整个历程来看,企业在入世初期对WTO相关争端的解决往往处于不了解相关规定而导致的盲目屈从的状态。”韦庆岳说,“因为WTO框架下的相关争端解决总是涉及国际贸易,所以很多文书都是通过国际中介机构甚至是外交部门转送的,这样的文件到了对WTO规则不很熟悉的人手中,往往在没有积极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就答应了对方的要求。这是非常可惜甚至是令人痛心的。那些不成功的案例,往往在合同中就有可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条款,而这些条款却被眼睁睁地忽略了。”

    韦庆岳正在代理一家企业的WTO相关争端解决案件,虽然相关机构还没有做出裁决,但实战经验丰富的他还是信心满满。“无论是前期准备还是后期应诉,我们都做了充分的工作。所以对结果,我们信心十足。”韦庆岳表示。

    韦庆岳认为,政府应加强对企业WTO相关规定的普及和宣传。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名誉会长徐匡迪也曾表示,入世对政府提出的是一种体制性的挑战,首先要求政府入世。入世以来我国政府改变了长期以来对经济事务介入过深、干预过多的状态,抛弃了长期作为经济活动直接参与者的角色,实现了政府职能定位的创新,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公共服务化和法制化,比如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法律的颁布就是最好例证。

    相关人士表示,贸易法制也提高了公民和法人的诉讼意识。面对日趋增多的国际贸易摩擦,我国企业已从最初的不知所措,甚至无人应诉,已逐步发展成学会运用规则,结成联盟,有组织、按步骤、有层次地应对贸易摩擦。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企业面对反倾销等贸易摩擦应诉率已达到90%左右,对来自欧美等发达国家市场的反倾销应诉率更是达到100%。

    共同成长期待下一个十年

    日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前主任李荣融在回顾入市10周年时表示,10年来,我们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建设,出台了3000多部法律法规,修改和制定颁布了公司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政府、企业、中介组织的权利,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

    而对于今后的发展,李永乐表示,“入世催动了很多企业对法律服务的要求,经过10年的发展我们已经完善了我们的业务领域和队伍。对于与企业共成长的我们来说,期待下一个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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