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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垄断遭遇选择疑问:专家激辩“冤不冤”

  • 时间:2011-11-21 新闻来源: IT时报(上海)
  • 继本报上期《央视报道疑似偷换概念 发改委罚款标准存疑》报道联通、电信涉嫌垄断一案后,虽国资委、发改委、工信部均保持沉默,但“垄断案”仍持续发酵,各方继续上演观点对决。

    要在法制体系下进行反垄断

    针对反垄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深研究员吴敬琏近日公开表示,发改委此举“非常好”,但要注意一点,一定要在法制的体系下进行。“应该按照法律的原则,六亲不认,谁违法就查谁。”他还指出,垄断的问题在经济生活中到处都存在,“现在有一个很大问题是普遍性违法,选择性执法。希望有关单位加紧执法工作,营造更好的竞争环境——竞争才能带来繁荣。”

    针对“普遍性违法,选择性执法”的现象,北京邮电大学教授阚凯力直言,国资委下属的大型央企很多居于行业垄断地位,而且电信行业的竞争比起石油、铁路、电力和金融等行业来说,要充分得多。“在这样的时机,选择垄断程度最轻的电信业开刀,其中的奥妙耐人寻味。”

    南京邮电大学博导张顺颐教授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放着严重垄断行为的企业不去过问,而对有目共睹的改革和开放走在前面的电信和联通,计划施以‘重罚’,令人莫名其妙。”

    制度垄断之责不应由经营者承担

    “在对央企强势地位多有诟病的背景下,发改委此次针对中国电信及中国联通进行反垄断调查,被广泛视为《反垄断法》实施的里程碑。”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吴峻表示。

    吴峻分析,假设价格歧视和垄断存在,那也应该是行政垄断,是电信监管制度设计的垄断,责任方应该是相关监管机构,而不是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这样的运营商。“在今年2月1日由国家工商总局及发改委就实施《反垄断法》发布的相关规定中,对于行政垄断,采取的救济措施除针对行政机关外,还将执行行政规定的经营者也作为反垄断措施的针对方。这样,反垄断机关可以将行政垄断安排中的经营者也视为实施垄断行为的当事方进行处罚,实际上未经法院判决就已经宣布了有关行政规定的无效。这是否超越了《反垄断法》的规定?是否符合《立法法》的规定?”吴峻建议国内可以参考学习欧盟,循序渐进地开放电信业。

    业界百态

    《人民邮电报》、央视持续论战

    近日有关“电信联通涉嫌垄断”话题引发激辩,在央视报道后,《人民邮电报》头版文章以“混淆视听,误导公众”为题提出质疑。随后,央视官方网站制作专题报道,专访电信政策专家高红冰,高红冰针对《人民邮电报》观点,逐一回应,称“垄断事实确凿”。不过,对此有人驳斥,“高洪冰应该算是一个商人而不是一个专家,他履历是从官员下海的商人;其次,高洪冰做的生意是IDC,可能是垄断案的利益相关方,不方便发表意见。”

    基金“笑看”股价风云

    11月9日至11日联通市值三天缩水65.71亿元。不过,显然基金对此很淡定,在20多亿元的主力资金中,净流出资金不过5000余万元。TMT行业基金经理分析指出,反垄断调查的实际负面影响远低于预期,联通骨干网运营商的地位未变,经营业绩持续改善的基本面未变。甚至有乐观派认为,如此非正常下跌,反而可能成为散户入场的好机会。

    (本文来源:IT时报 作者: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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