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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联商社遭原大股东发难 称不影响国美对其重组

  • 时间:2011-11-24 新闻来源: 证券日报-资本证券网(北京)
  • 张继升没打算放过黄光裕,对黄光裕得手后的三联商社(600898.SH)依然不依不饶。这让刚刚摘帽不久的三联商社再次面临原大股东三联集团的发难。

    11月23日,三联商社发布公告,11月22日收到山东省高院判决书。三联集团以房屋产权所有人的身份提出诉讼,将已于2006年抵给公司用于清偿1412.6万元资金占用款的房产向法院主张权利,且已获得二审生效判决的支持,可能导致公司资产面临巨大损失。

    三联商社方面认为:“目前已就三联集团通过恶意诉讼,撕毁《房产抵债协议》,欺骗证监会、上市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继续恶意侵占上市公司巨额资金的行为向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及山东证监局进行汇报;另一方面,公司还将考虑就公司当时实际控制人三联集团和时任公司董事及相关责任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举报。”

    11月23日,《证券日报》记者致电三联商社董秘沈睿,她表示:“这是个恶意的诉讼,对上市公司资产将造成影响,与国美重组三联商社进程毫无关系。”

    历史遗留纠葛

    2006年9月19日,时为三联商社大股东的三联集团与上市公司签订《房产抵债协议》,拟以所持有的位于济南市泺源大街22号中银大厦第20层整层房产,抵偿其对公司资金占用款1412.6万元。该方案经监管机构同意并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法定程序后得以实施。

    但三联集团在不告知上市公司的情况下,于2007年以房屋所有人身份起诉该等房产开发商济南中银实业有限公司以及中银大厦土地使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三联集团诉称,其与开发商之一的中银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销)售协议》并支付购房款后,中银公司一直未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同时,房产所在的土地性质为全民自管房,依法不允许买卖。三联集团据此要求解除与中银公司所签购房协议,并要求返还购房款,赔偿其利息损失及装修费。济南中院于2011年6月下发一审判决,判令解除三联集团与中银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协议》,由三联集团将该处房产返还济南中行,同时由济南中行返还三联集团购房款1236万及对应利息。济南中行不服判决,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了上诉。山东高院在二审中最终判定“维持原判”。

    对三联商社而言,这意味着当年三联集团以抵债名义进入上市公司的房产将重新回到三联集团手中。

    重整之路依然遥远?

    “我们在11月22日才拿到法院的判决书,这让我们非常惊讶,明显是恶意诉讼,严重危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

    这让上市公司资产遭受损失,如果真的按此执行,今年公司的利润会受到一定的损失。”沈睿告诉记者。她同时表示:“公司已就三联集团通过恶意诉讼,撕毁 《房产抵债协议》,欺骗证监会、上市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继续恶意侵占上市公司巨额资金(1412.6万元)的恶劣行为向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及山东证监局进行汇报。

    有分析师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候认为:“上市企业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瓜葛是导致此次纠纷的重要原因,此次事件的针对性和目的性较小,但是透露出由于缺乏监管和规范,看似无风险的以资抵债行为将随着控股方的改变而产生资产转让风险。”

    中投顾问高级研究员高博轩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事件的影响并不对三联商社的主营业务造成直接冲击,按照1416.2万元净资产对冲的影响来看,2011年三联商社的盈利空间将受到影响,但是并不会由此导致大额亏损(对照2010年-2011年中期三联商社年报中反映的盈利利润数据)。另外,三联商社在此次“维权”过程中获得监管层支持的概率较大,我们认为损失量在可控范围内。”

    高博轩还分析认为,“国美承诺对三联商社的整改目的在于解决其同业竞争问题,此次事件的突发性局限于影响三联商社的全年净利润,我们认为国美不会由此停止其他资产置入计划。目前从三联商社的发展利润率和经营规模来看,国美需要扩大优质资产的置换,保证三联商社的竞争领域具有一定的业绩发展空间。”他同时表示:“从国美的表态来看,我们认为三联商社步入正轨事实只需要国美在经营空间方面给予更大的自由度,而达成这一目的可以通过众多方法达成,从企业层面来看,步入正轨需要的是控股方的决策契机,而非时间。”

    (本文来源:证券日报-资本证券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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