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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丹东:千万大楼只卖10万!股东查账居然被阻

  • 时间:2012-02-14 新闻来源: 中国焦点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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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丹东:千万大楼只卖10万!股东查账居然被阻

    元宝区法院真给力:一次审判弄出两个判决,用假判决书剥夺职工知情权

    核心提示:辽宁省丹东市爱厦物业公司(股份制企业)改制后董事长兼总经理徐晓芳,背着股东职工们两次卖楼,其中一次将价值将近千万、地处商业繁华地段的大楼只卖了10万元!还有一次将市值千万以上的大楼只卖了320万元!职工股东们感到十分蹊跷,要求查账,但是遇到重重阻力。无奈他们到公、检、纪等部门举报,但是各部门都说不归他们管。他们只好到法院起诉要求查账。但是,丹东市元宝区法院却在一审判决中,竟然弄出来两个截然相反的判决书:一份被认为是真的判决书存在法院,另一份被认为的假判决书则给到双方当事人手中!职工股东们认为:法院用假判决书剥夺了他们的知情权,于是愤然投诉各大媒体!

    中国焦点新闻网独家报道 辽宁省丹东市爱厦物业公司(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们,于去年6月份接到丹东市元宝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后,他们又一次的失望了。本来他们要通过法律诉讼的形式,达到查阅复制本单位财务账目的目的,以搞清楚本公司总经理有关贪占股东集体利益的相关证据,但结果元宝法院的判决书只允许股东们查阅2004年以后的账目,把查阅可能存在严重问题的2004年以前账目的要求给判决掉了。
    爱厦物业公司的股东们,曾向丹东市公安机关和检察部门举报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徐晓芳贪占股东集体利益的违法事实,但公安和检察两部门都以各种借口不予立案。股东们把最后的希望寄托在法院上,但元宝法院的判决也没有让他们达到目的。爱厦物业公司的股东们还是没有死心,把此案上诉至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但在去年10月12日,丹东市中院开庭审理中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当丹东市中院审理此案的法官在庭上宣读元宝区法院的判决时,原告爱厦物业公司的股东们和被告爱厦物业公司的代理人发现:法官宣读的判决书和送达给他们手中的判决书却不一样。审理法官看到这个情景后也只好宣布休庭收场…..
    近千万大楼10万元卖掉 爱厦老总涉嫌受贿
    丹东市爱厦物业公司,是由原中国房屋开发总公司丹东公司改制而成的全体员工股份制企业。中房丹东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徐晓芳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据爱厦物业公司员工们(股东)介绍,徐晓芳上任后,把原单位的正规会计撵回家了,把自己的亲信从社会上招来担任会计。其目的是显而易见地要制造假账糊弄员工,并对付税务部门以达到逃税的目的。
    股东们告诉记者,徐晓芳违背《公司法》,至今不召开董事会和全体职工股东会议,不搞换届选举,不向全体职工股东公开帐务。我们职工股东要求查账的合理请求,每次都被他以各种借口拒绝。徐只是偶尔弄个假财务报告应付一下股东职工们。
    记者在采访爱厦物业公司股东职工们了解到,这个公司改制后,上级部门把位于丹东市最繁华商业街中的一个860平方米大楼,拨给他们作为办公用房。2001年5月份,徐晓芳未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就把这个价值近千万的大楼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私人。其价格之差,让人不难想象到其中巨大的受贿空间。徐晓芳为了掩人耳目,竟然私刻上级主管部门公章,冒充上级领导签字,伪造上级主管单位签订卖楼的合同文本,把自己贱卖大楼的事实嫁祸于上级主管单位。
    股东们还向记者反映了另一个关于徐晓芳涉嫌贪占股东集体利益的一件事情。2007年,徐晓方突然向公司董事会宣布,要职工股东集资买一座某银行处置的财产——位于桃源街48号的三千平方米的三层大楼。本公司不少职工股东集资3—5万不等,以280余万的价格,买下了这座现今价值超千万的资产。但是,不到一年的工夫,徐晓方也是突然告诉职工股东,这座大楼已经卖出去了,出手的价格为320万。出售价值千万以上的资产,竟然所得利润10%多点,在土地、房产价格不断攀升时期卖出这个价钱,简直让人不可思议。但股东职工们了解到:这座大楼至今产权产籍仍然是爱厦物业公司的,目前只是对外出租,所得租金也不知去向。股东们分析认为:徐晓方背着全体职工股东搞真买假卖这一套,是想等职工淡忘了这家事情之后,把这座大楼据为己有。
    股东职工们向记者反映,2004年以前,是该股份制公司财务最混乱的时期。这期间,处置了不少的企业资产,总经理徐晓芳涉嫌侵占股东利益行为也多发在这个时期。
    股东们实名举报徐晓芳 却是状告无门
    丹东市爱厦物业公司自上世纪90年代末期成立以来,国家多次出台给职工调涨工资的政策,然而,徐晓芳一次也没给职工涨工资。年终分红,公司领导上万元钱的分,股东职工却是几百元钱的拿。这惹得股东职工们四处上告上访。
    据股东职工们介绍,他们把徐晓芳的涉嫌违法违纪的事情举报到丹东市纪委、监察局,丹东市把举报批转给了丹东市建委的纪检部门查处,其结果是不了了之。股东职工们在律师的指点下,去年初把徐晓芳贱卖办公大楼的事情做了专题举报。他们收集了不少徐晓芳私刻公章、冒充领导签字、伪造合同文本的相关证据,先是向丹东市检察院、及丹东市振兴区检察院举报,但等了两个多月被口头告知,振兴区检察院以此案不归他们管辖为由,没有立案查处。当股东们要求振兴区检察院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时,遭到了检察院的拒绝。股东们的律师认为:总经理徐晓芳是国有企业——中国房屋开发总公司丹东公司的党委委员、总会计师,属于领导班子成员。他涉嫌职务侵占,检察机关就应该立案进行查处,检察机关不查处属于司法不作为。
    还是公安机关比检察院进了一步。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接到举报后,初查后虽然初步认定了徐晓芳伪造合同文本的事实后,以案件过了失效期而不予立案,但出具了一份不予立案的通知书。
    股东们四处告状无结果后,向新闻媒体做了投诉。几家中央级媒体、省级媒体和网络媒体开始关注了此事。几家媒体记者曾去过丹东市振兴区检察院,该院有关人员向记者解释说,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是可以的,口头通知举报人也符合法律程序。至于为啥不予立案则没有解释。由于记者手中有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这完全可以代表公安机关的态度,因此,记者没有必要去元宝公安分局采访求证。
    股东职工们又是在律师的指点下,依照国家《公司法》有关股东享有企业知情权等法律规定,向丹东市元宝法院提起诉讼,欲要依靠法律的帮助,求得查阅公司财务账目来寻找证据。此时,新闻媒体记者也开始关注此案,元宝法院一审和丹东中院二审,都分别有几家媒体的记者代表参加庭审。就是这样,元宝法院给原被告的判决书依然没有令股东们满意。元宝法院一审的判决大意是,只允许股东查阅复印2004年以后的财务资料,关键的2004年以前这一部分的查阅复印权被剥夺了。
    原告不上诉 还真不知有两样判决书


    丹东市爱厦物业公司的股东们,感觉到不查阅2004年以前的财务资料,不足以寻找到徐晓芳贪占股东集体利益的相关证据。因此,他们不满意元宝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至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10月12日,丹东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有部分记者参加了旁听。真是没有二审宣读一审判决书,不管是原告或记者,都不会知道还能出来两个版本的一审判决书。丹东中院看到出现了两个版本的判决书,也只好草草收场休庭。最后,丹东中院以“一审法院做出两种不同判决,且某一判决与合议庭评审结果不同、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发回元宝法院重新审理。
    略懂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一个案件不能出现两个不同的判决结果。从本案来看,所出现的两个判决结果,必是一真一假。从两个判决书的出处来看,丹东中院所得到的判决书,是从元宝法院调出来的,也就是元宝法院经过案件评审后存档的判决书真的可能性极大。而原告得到的判决书是此案审判长——元宝法院民庭的孙小圣送达的,假的可能性极大。
    再来看看两份判决最重要的不同之处:虽然两份判决书的案号都是(2011)元民初字第000029号,但被告得到的判决书是去年6月9日做出的。而丹东中院拥有的判决书是去年6月1日做出的。原告得到的判决大意是:原告有权查阅复制2004年以后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账簿等。而丹东中院得到的判决书是,原告有权查阅复制2000年1月以后的以上哪些内容。其中原告得到的那份判决里,不厌其烦地解释原告为啥不得查阅2004年以前的各种资料,而丹东中级法院得到的判决里却没有这些内容,确有股东应该知情公司运营状况的说明。
    虽然两份判决允许被告查阅复制资料的时间不同,但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原告的知情权还是被剥夺了一部分。也有可能是关键的那一部分。如果说审判长孙小圣是一时疏忽造成出现两个版本的判决,这太没有说服力了。从两份判决叙述内容比较来看,故意制造两个判决书的迹象太明显了。
    对于孙小圣制造出两个版本的判决书一事,原告和代理律师是这样认为的:孙小圣是不敢把不合理公正的判决让元宝法院知道的。所以上交元宝法院的那份判决书还是比较公正的,也符合原告的诉求。而给原被告双方的那份判决书,故意把查阅复制时间往后拖了四年,这是符合被告意愿的。但也部分符合原告意愿。孙小圣是既要袒护被告,还不能过分惹恼原告,只好在做份延后四年的假判决给原被告双方,力求达到个平衡。
    出现两个版本判决书后,原告股东们多次找元宝法院负责信访、纪检工作的董书记进行质问,并要求一把手院长出面解释为何出来了两样的判决书。但这个董书记总推脱院领导不在家,不能给正面答复。后又搬出一个副院长接待原告股东们,这个副院长也未解释如何出来了两个判决。原告也质问过审判长孙小圣,他称:我已经在法院会议上做过检查,已经没事了。有法院内部从事审判人员告诉记者,伪造判决书,在法院系统属于天大的错误,甚至涉嫌犯罪,一个检查就可以无事了吗?
    采访后记
    记者通过对此案的一路关注感觉到,民间老百姓的反腐诉求太难实现了。其难度就来自于纪检和监察部门,以及司法部门的不作为。作为有立案侦查权的纪检、公安和检察院这三个部门,他们不去立案查处,还谁有资格对涉嫌犯罪者进行查处呢?其结果就是犯罪嫌疑人可以逍遥法外。这不能说是法律和制度本身的悲哀,只能说是人为制造出的法律和制度的悲哀。
    针对出现两个版本判决书一事,记者采访了北京一政法学院的于教授和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的高律师。
    于教授评点此案时对记者说:从两份判决书对比来看,元宝法院该案审判长孙小圣已涉嫌枉法裁判罪。两份判决书,必有一份是伪造的。从情景上分析,送达给原被告的应该是涉嫌伪造的判决,且故意伪造极为明显。此涉嫌伪造的判决明显有利于被告,而使原告利益受损,明显可以看出孙小圣偏袒被告。国家司法审判人员故意违反法律程序,做出不公正裁判,就涉嫌枉法裁判罪。但其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后果有多大无法认定。这也是构成枉法裁判罪的一个构成要件。但是,审判人员故意伪造判决书,往往跟受贿有关系,如果查出孙小圣有受贿行为而伪造判决书,就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对此应该立案查处。
    高律师向记者介绍说,一个案件出现两个判决结果,必有一个是伪造的。那审判人员孙小圣已构成伪造国家公文罪。在伪造国家公文罪中,伪造判决书比伪造其他国家文书的性质更为恶劣,影响更坏。既然有了伪造判决书的事实,就应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二位律师介绍说,法院在发现孙小圣有伪造判决书行为后,不能是简简单单发回重审就完了,起码要从行政上做出处理。法院出现伪造判决行为,有关领导也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李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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