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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蓬安:商丘警方,已成开发商的打手?

  • 时间:2012-05-22 新闻来源: 商都网
  • 周蓬安

    今天《华声在线》一篇题为《河南商丘一人大代表为农民工讨薪被警方通缉》的文章,报道了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人员,没有通过人大常委会启动罢免程序前,对身为人大代表的李万均立案调查,并实施网上通缉,被关押三天三夜。

    而阳市潢川县人大代表李万钧之所以受到商丘市公安局的特别“关照”,就缘于受河南聚龙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为讨回100余名农民工的220多万元血汗钱,而奔波两年多,终于拿到河南省高院对农民工控告开发商和建筑商胜诉的终审判决,法院判令开发商和建筑商偿付拖欠的劳务款220多万元及利息,但开发商和建筑商拒绝执行。

    该案至少反映出三个问题:

    一是我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依然很严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7年10月曾对外宣布:我国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基本解决。大部分省份已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工作重心已由“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

    可事实告诉大家,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还相当严重,尤其是每到“春节”前,各地都有农民工讨要工资的新闻,有的拖欠数额还相当大,涉及到的农民工也非常多。比如今年元月《湖北武荆高速拖欠农民工工资2亿已通车一年半》的新闻,就证明了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经非常严重,并非某些管理层所言的“基本解决”。

    二是法院执行力太差,无法维护判决书的严肃性。2011年8月3日,聚龙公司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判决,但开发商和建筑商采用种种手段抗拒、规避执行。

    可以想象,河南省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应该是时间不短了,但原告没有得到法律支持的补偿,才会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既然申请了,法院理所当然要对被告实施强制执行,何况该开发商和建筑商有被执行的财物,法院有什么理由要给开发商和建筑商抗拒、规避执行的条件呢?如果被告不想执行就可以不执行,那判决书岂不成了一张废纸?

    三是警察法律意识淡漠,肆无忌惮成开发商的打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可商丘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竟无视法律规定,擅自关押潢川县人大代表李万钧,如果没有利益关系,那就真的无法解释了。而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李万钧并未逃跑,而是正常地生活和工作,商丘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凭啥对他实施网上通缉?我不知道对一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网上通缉需要怎样的程序,但对李万钧实施网上通缉,无疑是荒唐至极的。我非常担心,如果公安机关总是这样滥用“网上通缉”权,肯定会导致“网上通缉”信息泛滥,有效信息被稀释,网上通缉还能震慑犯罪分子吗?

    笔者以为,连这样一件经省高院终审判决过的案件,商丘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竟敢在其中插上“一缸子”,还无视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伪造网上通缉信息,公然插手经济纠纷,令法制蒙羞。

    笔者疑惑,商丘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难道已堕落成开发商的打手?(周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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