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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谁来破解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再终字”一起确权案的谜团

  • 时间:2012-05-28 新闻来源: 中国市长杂志网
  • 谁来破解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再终字”一起确权案的谜团

    记者 李鑫报道

    2011年12月8日晚二十时许;当连云港灌南县恒泰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下文称:恒泰公司)负责人江洪尧,接到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鉴庭(下文称:连云港市中法)庭长杜东风通过其岳父告知;恒泰公司一起民事确权案。经连云港市中法审鉴庭,近-年的“民再终审”现已结案。庭长杜东风岳父说:杜称在不敌孙、钱二位院长的干预下无法依法判决,只能够撤销灌南法院初丶再二次民事裁决,改判恒泰公司败诉。

    听此消息时江洪尧认为:自己这场“主权”官司打了近三年之久,自2009年10月经过灌南县人民法院 <下文称:灌南法院> 初审,再审的民事确权案,最终在连云港市中法领导以行政干预司法,作出如此不公正的判决,对他而言真是比窦娥都冤!

    全是项目联系人惹的祸

    2008年初江洪尧在-场病危康复后,为了将自己经菅多年的燃气产业做强做大,根据灌南县灌河临港产业区船舶发展用气的需求。他反复斟酌确定以其弟弟:江兵尧丶长子:江晶晶丶妹夫:成以权三人名义;在该产业区投资兴建工业燃气公司,并选择一位头脑灵活,能言善变,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姚帮为筹建项目联系人。

    同年4月17曰姚帮代表乙方,泰邦燃气有限公司(拟草待工商部门核准名称,下文称:泰邦公司)联系人身份与灌南县灌河半岛临港产业区管委会(下文称/临港管委会)签约投资合同。根椐合同约定4月14曰至16曰三天江洪尧支付临港管委会用地款73.5万元,正当江洪尧实施该项目土建时,交付临港管委会的土地款被灌南法院查封迫使停工。此时,江洪尧得知灌南法院查封自己项目投资款50万元,是因联系人姚邦与第三人的民间借贷债务问题。

    2009年10月9日江洪尧指令江兵尧等人.依法向灌南法院起诉联系人姚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江兵尧等称,2008年初,原告方经百禄镇人民政府招商,拟在灌南县灌河临港产业区投资兴建船舶工业用气项目,公司暂定名称邦泰燃气有限公司。2009年在工商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时定为连云港市泰邦气体有限公司,2008年4月原告委托被告姚邦作为联系人,以邦泰燃气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临港管委会签订了投资合同,原告通过灌南恒泰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出资向临港委员会缴纳征地款73.5万元。请求依法确认该投资财产权归属原告所有。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出示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2009年5月12日证明一份,载明泰邦公司系我镇招商引资企业,出资人为灌南县恒泰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的江兵尧、江晶晶、成以权。2008年8月21日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登记时更名为泰邦公司。2008年4月17日临港管委会与邦泰燃公司订立投资合同,姚邦以乙方联系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字。2008年8月21日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称预先登标准通知书载:企业股东江兵尧、江晶晶、成以权,出资分别为人民币40万元、30万元和30万元。灌南县恒泰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工商资产负债表上列有预付账款73、5万元,会计财务账上有临港委员会收到73丶5万元收据的记账凭证。

    项目联系人姚邦对于原告诉称和原告列举证据无法表异议。

    灌南法院在2009年11月4日,依法已(2009)南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认为;江兵尧、江晶晶、成以权出资拟设立泰邦公司过程中,委托姚邦以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相关工作,所代理的行为及其后果与代理人并无关联。原告的主张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确认泰邦公司江兵尧、江晶晶、成以权在临港管委会的投资款73丶5万元具有所有权。

    本判决后姚邦未表示上诉,而案外第三人表示不服灌南法院<(2009)南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并向检察机关申诉。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下文称:连检)于2010年4月21日作出连检民抗字(2010)第3号民事诉书,向连云港中法提出抗诉。连云港市中法于2010年7月19曰;作出(2010)连民抗字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案由灌南法院再审。灌南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

    2010年12月17曰灌南法院(2010)南再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认为原、被告之间就投资款的权属陈述一致,原告提供的灌南县恒泰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上列有预付帐款735000元,且做帐日期在本院(2009)南民一初字第421号案件立案之前,又经税务部门审核,具有真实性。原审原告是恒泰化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指名的股权人,同时筹建邦泰燃气有限公司,姚邦只是联系人,邦泰燃气有限公司更名为泰邦公司,有招商单位即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因此泰邦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第三方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维持灌南法院(2009)南民一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

    连云港中法终审确权叙谜团

    灌南法院依法以(2010)南再初字第001号对江兵尧等人与姚邦确权纠纷民事判决泰邦公司再审确权案判决后,第三人不服再审判决对江兵尧等人与姚邦确权纠纷-案上诉致连云港中法。

    此案在市中级审理过程中,第一次开庭后,第三人告知江洪尧,他已在连云港中法通过关系要翻此案。江洪尧听后很着急,通过连云港中法审监庭长杜东风岳父,将此案的相关证据转交杜。过了一段时间,杜岳父说:杜认为证据很好,就是第三人在此案开庭前已找了主审法官何平。何平讲这事件是姓江几人合伙玩人家,现在何平已调出,接替何平的是其妹妹,对方找人在先。此案得慢慢来,离半年时间是不行的,凭泰邦公司证据第三人翻案很难。

    第二次开庭时间过去近六个月,江洪尧再请庭长杜东风岳父问:杜此案什么时候能结?杜说:现在很难办,有市中院的孙和之副院长在里搅局,要帮对方翻此案件。为此,江洪尧向关媒体反映了此情况。媒体将江洪尧反映的材料,转送连云港中法办公室陈主仼。陈主任接到媒体转送江洪尧的反映材料后,随即与孙和之副院长取得联系:孙副院长说:-丶不认识本案第三人;二丶他已经退二线了,不会去关心这些事情。江洪说:今年十一月份,杜又通过其岳父告知:连云港中法钱院长插手此案,还是要帮第三人翻案,因钱是常务付院长,他很为难。无奈之下,江洪尧又-次給媒体反映了此事,请求媒体关注。接到投诉后,记者联系连云港中法付院长钱斌;钱斌付院说:一、不认识本案第三人;二丶审监庭不是本人分管;三、他近期在外地学习;四、要是了解案情况,应该与审监庭联系,本人是不会干预法庭正常办案的。

    记者将钱院长的解答告知江洪尧,江洪尧通过杜东风庭长岳父转叙钱院长话,杜东风通过其岳父告知江洪尧说:钱、孙二位院长不参与此案,阻力很小了,没有大问题,他会依法公正办案的,等上审委会吧。

    12月1日晚上庭长杜东风通过其岳父传来消息给江洪尧,今日开了审委会,没有排上汇报,要等下周四。8日(所谓:下周四)晚上二十时许,庭长杜东风通过其岳父告知江洪尧说:今天中院开审委会,本人不敌二十几人,只能判泰邦败诉。10日下午杜东风又通过岳父告知江洪尧说:此案在审委会已定,改判泰邦败诉,分管付院长、院长已签字,要上报省高院。

    泰邦公司江洪尧知诉记者:根据杜东风庭长通过其岳父告知的情况;连云港中法不是依法办事,而是关系办案。

    庭长杜东风说:别人讲园区帐务上写的是姚邦自筹款,而恒泰公司卖车不知去向是有问题的。因此而判第三人胜诉。这是毫无道理的。恒泰公司就因为在园区帐上出现了姚邦自筹款字样,才在灌南法院对姚邦进行了诉告,请求确权。

    灌南法院对此把恒泰公司的财务及卖车人都传到庭上进行调查,确认了此款实际出资的主权人,在铁的证据面前联系人姚邦也认可这一事实。

    杜东风庭长所说:连云港中法个别领导硬要把此款判给姚邦。

    恒泰公司江洪尧认为:此案在灌南法院经过初,再二次庭审举证,姚邦最终不敌铁证,承认此款不是他的。连云港中院如此确权是天大的笑话。

    第三人说:恒泰公司江兵尧串通翁婿姚邦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恒泰公司做了假帐。

    江洪尧认为此案件中的疑点是:-丶假如恒泰公司与姚邦串通转移资产,此案件已经超出了一般的民事确权案,连云港中法应该要求第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泰邦公司与姚邦中通转移资产的刑责,而不是仅仅把款判给了姚邦,此举与民间讨债公司有什么不同。

    二丶连云港中法不顾此案整体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不以事实为依据把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仅凭法官的个人行为抽象认证,办理人情审案,没有做到依法办案有失公正。并表示将继续上诉,追讨说法.

    此案,记者将会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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