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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有财产变私人 谁人主掌判决书

  • 时间:2012-06-18 新闻来源: 中华网财经
  • 南阳化工供应总站于1993年由南阳卧龙区供销社拨入资产成立,属于供销社社有资产。由于经营资金短缺,1998年南阳化工总站以中州西路九号房产做抵押从卧龙区农业银行贷款75万元,因经营不利,化工总站于2000年停业。贷款到期未还,2006年,卧龙区农业银行根据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决书将此笔债权转让给公民宋向民。

    2006年10月18日,南阳化工供应总站与宋向民签订能力执行和解协议,由化工总站经理李太春17万元、副经理王新生(化工总站法人代表)13万元、会计赵玉梅10万元等人共同筹资保住了化工供应总站综合楼。2008年8月,化工总站下岗职工要求用公司房租收入补交从2000年就停缴的养老保险时却被告知:房产已经是他们十个人的了,并已经过户到南阳市卧龙区大同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由李太春、王新生、赵玉梅等14人成立)的名下!无法为他们缴纳养老保险!职工来到了化工供应总站上级单位卧龙区供销社,而卧龙区供销社却并不知道过户一事,李、王等人并没有向上级报告就私自办理了过户。根据《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界定所有权关系的资产,在依法作出所有权界定之前,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而随即上访人员发现,过户手续是伪造政府改制批文和公章办理的!2009年9月21日卧龙区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以伪造公文印章罪判处社会人员项东亮有期徒刑六个月。卧龙区供销社免去李太春、王新生的职务。同时南阳化工总站申请撤销了产权变更记录。然而2010年6月,李太春。王新生却突然拿出一张协议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产权。

    两年三审 法院判决书因何一盲再盲

    原来这是一张南阳化工供应总站与10位筹款人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在这张协议上并没有甲方:南阳化工总站法人代表王新生的签字,取而代之只是一个南阳化工总站的公章。而乙方则写着化工总站原法人王新生、原经理李太春等人的名字。在这张落款日期为2006年12月6日的协议却是2009年签的。根据南阳卧龙区纪检委的调查记录显示,南阳化工总站法人代表王新生说,这张协议是在刻假章的人被抓了之后,大家在会议室商议时找了一张盖过章的空白稿纸上签的。但由于他害怕承担责任并没有在协议上的甲方处签字。然而这样一张漏洞百出的协议却在法院的判决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2010年12月8日,卧龙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房产转让协议有效;南阳化工总站及南阳市卧龙区供销社需协助李太春、王新生等人办理过户手续。在此事件中具有戏剧性的是,原告与被告是同一个人(被告南阳化工总站法人代表为王新生)。而在第二次上诉中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依旧做出了同样的判断。

    李太春、王新生在法庭上声称的“多次动员召开班子会、职工会、不存在任何恶意串通”的言论,南阳化工供应总站给了不同的答复。化工站退休职工张玲说:“有关单位领导买房子的事从未通知我开过会,也没有开过全体职工大会。”同样是退休职工的孙建国说:“本人不知道公家财产咋就变成领导的了。”而这样的证词一共有三十八份。而该站共有职工不到五十人,但不知为何法院却没有采纳南阳化工总站三分之二的职工的证言。

    两年三次上诉,法院究竟为什么对此不听、不闻、不问,从南阳化工总站法人代表王新生在卧龙区纪委的调查笔录中略见一二:“经过一审和二审,在此过程中,李太春,高万福也在法院做了不少工作,后来法院就根据合同法判决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这个工作是怎么做的?找谁做的?是请法院领导吃饭?送礼?给现金??就让我们深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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