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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海:一个签名引发离奇连环案

  • 时间:2012-07-21 新闻来源: 《浙江工人日报》
  • 众目睽睽之下的亲笔签名竟被矢口否认,检察院亦鉴定为非本人所写;生效民事调解书被抗诉;买房入住13年的屋主突成诈骗嫌犯;检察官、警官相继介入调查;关键人物拒绝采访……   
    临海:一个签名引发离奇连环案
    ■记者冯伟祥 文/图

      2012年7月11日,邵胜正在家里向记者展示拘留通知书。一个月前,2012年6月12日,临海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为由,将邵胜正予以刑事拘留,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



    缘起:十几年前买的房屋一直无房产证


      1995年前后,临海市古城街道谢里王村党支部书记侯学法与徐天标、谢素群等三人通过国土局受让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三间用于联建建房。
      1999年房屋建成后(住宅共5层,每层一套),侯学法与徐天标签订分房协议,将房屋的第3套分给徐天标,其余的第1、2、4、5共4套则属侯学法所有。名义上的另外一名联建房共有人谢素群没有参与分割。此后,侯学法将该4层楼房分别卖给邵胜正等四户,并约定由侯学法承担办证的费用。
      算上共有权人徐天标在内的5户人家虽然居住在联建房内十余年,但土地使用证一直未过户分割登记到他们名下(2005年侯学法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更是遥不可及。
      多年交涉无效,徐天标、邵胜正等5户于2011年下半年将侯学法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判令被告侯学法继续履行协议,协助原告办理房屋及土地过户手续。
      临海法院立案受理后,追加了联建房共有人谢素群也作为被告。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要求调解。为此,法院主持了调解。
      经过多次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意向。2011年10月28日,5个案件的当事人一起在临海法院第八审判庭确认了最后的调解方案。
      当其他4个案件均达成调解协议后,法官发现邵胜正提供的买房收条复印件上个别字迹有疑似涂改的痕迹,遂要求邵胜正提供原件。该复印件内容是:“今收到邵胜正房屋款计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正。此据。(房屋在谢里王小区1—1—3幢底层套房,总价13.60万元,余款2.6万元交房产证时付清)侯学法99.9.20”。
      邵胜正表示,当年侯学法出具给他收条后,他复印了几份,但时隔多年原件已经丢失。当法官提出疑义后,60多岁的邵胜正老人失声痛哭。见此情景,邻居们纷纷证明:房子是邵胜正购买并且住了十几年这事是个事实。随后,在法庭上邵胜正的委托代理人、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王以德律师在收条复印件上写下了“该房屋实际购买人系邵胜正属实”的字样并交给侯学法,侯学法当场在这句话的下面签了自己的名字。
      其他几名当事人因为都留有证据原件,调解协议约定办证费用由原被告各半承担。邵胜正因没有原件,被告侯学法要求他全额承担办证费用。尽管要比邻居多承担一半办证费用,邵胜正还是接受了。
      至此,上述5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全部达成了协议。双方在调解笔录上一一签名。
      法院因此作出了5份民事调解书。
      持续了13年没有解决的房屋买卖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邵胜正和其他几名购房者一起,专门定做了一面写有“为民办案、执法如山”的锦旗送给了承办法官。


    风云突变:侯学法否认签名,邵胜正成了诈骗嫌犯


      达成调解协议过了2天,侯学法打电话给邵胜正。“他要求我承担其他几户人家的办证费用,我认为已经调解了就不能出尔反尔,没有答应他的无理要求。他就在电话里威胁我‘你等着,有你好看的’。”邵胜正告诉记者。
      紧接着,蹊跷的事情发生了。没过几天,一个叫洪正富的案外人突然跑到临海市检察院申诉,称1999年11万元的购房款是他支付的,收条上付款人的名字是他的,但后来收条原件被邵胜正的女儿拿走了,并且把收条上他的名字改成了邵胜正。
      洪正富现为当地永丰镇一个村卫生室的医生,与邵胜正的女儿是老乡,又是卫校的同学。十几年前,两人谈恋爱,后来因故分手。
      邵胜正的四户邻居一致向记者表示,房屋建好至今13年来,从来没有任何人来向邵胜正主张过关于房子方面的任何权利。
      洪正富前脚刚出检察院,侯学法就进去做了一份笔录,否认那个收条复印件上的名字是自己所写。
      随后,临海市检察院委托台州市检察院进行笔迹鉴定,要求鉴定:收条正文“邵胜正”三字迹是否侯学法所写;收条左下方“该房屋实际购买人系邵胜正属实”及盖有指印的“侯学法”三字是否侯学法所写。
      台州市检察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检察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收条正文“邵胜正”三字迹非侯学法所写,收条左下方“该房屋实际购买人系邵胜正属实”及盖有指印签名“侯学法”三字迹等非侯学法所写。
      接到临海市检察院的提请抗诉报告后,台州市检察院向台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原告邵胜正与原审被告侯学法、谢素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调解书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原告邵胜正变造证据谋取个人利益,其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诉讼秩序。4月16日,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了裁定书,裁定指令临海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事情接踵而来。在案件被台州中院发回再审后不久,6月11日下午,邵胜正接到临海市公安局一个警官的电话,通知其次日上午8点半到刑侦大队接受调查。
      6月12日上午,邵胜正如约到了刑侦大队。当天下午5时,邵胜正被临海市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理由是他涉嫌诈骗罪。邵胜正被关进了看守所。
      6月26日傍晚,邵胜正的女儿接到了临海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虞警官的电话,告知其带2万元过去给她父亲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交了钱后,邵胜正才走出了看守所。


    疑点重重:笔迹鉴定备受质疑,抗诉程序被指非法


      无论是检察机关启动抗诉,还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都因那份收条复印件的笔迹鉴定而起。记者为此采访了当时在买房纠纷调解现场的原被告双方的律师以及部分当事人及其家属,他们均表示亲眼看见侯学法在收条复印件上签了字。
      那么,鉴定结论为何会截然相反?经过辗转采访,记者看到了那份收条复印件和笔迹鉴定书等材料,发现该笔迹鉴定疑点重重。
      首先,收条正文“邵胜正”三个字及收条左下方“该房屋实际购买人系邵胜正属实”一行字本来就不是侯学法所写的,只要询问邵胜正及其代理人王以德律师等人便知分晓。但临海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检察官并没有这么做,而偏偏要鉴定是否侯学法所写,此举是否在有意误导鉴定人?
      其次,指印从何而来?邵胜正向记者提供了有上述文字的收条复印件,该收条上有侯学法的签字却并未加盖指印。记者询问律师及其他部分诉讼参与人员等人,都被告知没注意侯学法当时是否按指印。据了解,在临海市检察院向临海市法院调取诉讼卷宗后,诉讼卷宗就一直在检察院,甚至台州中院在台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的审查时都没有见到原审诉讼卷宗(直到7月5日检察机关才向法院退还卷宗),但现在卷宗上该“侯学法”签字处则加盖有明显的指印。那么,这个指印从何而来,是何人所按,令人生疑。
      第三,检察院的送检采样程序及鉴定资质均存疑。本案的鉴定是因民事诉讼案子抗诉,不属于检察机关的自侦案子,检察机关就此进行司法鉴定,是否有悖法律法规?还有,在送检材料中有“侯学法的字迹一部”,其中有两张是写在临海市检察院的信笺上的,但是没有注明书写时间、地点,没有在场检察人员签字确认,是否当场采集笔迹不得而知。最后,侯学法在5个案子的调解笔录、送达回证上都有签字,同一个场所、同一支笔,在同一时间段所签,为何不把那些字迹作为笔迹样本直接比对鉴定?
      就本案而言,对生效民事调解书启动抗诉是否合法?或者说,检察院有无法定职权对此案提出抗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生效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1999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调解书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悉,该司法解释目前仍为有效的司法解释。201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联合规定对生效民事调解可以抗诉,但是有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根据这个《若干意见》可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成了检察机关能抗诉调解案件的唯一法定条件。
      那么,此案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结合本案具体分析,本案的抗诉仅是由于一个案外人的申诉,且涉诉的也只是个人房屋,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特定人员之间的纠纷,调解协议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调解书无论是在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上还是在客观实际可能产生的结果上,都不存在任何可能产生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性,不符合检察院有权提出抗诉的条件。检察院对于此案依法没有抗诉权。”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对记者说,“台州中院依法不应受理却予以受理并裁定指令临海法院再审,显属违法,应驳回检察院的抗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原审原告的合法权益。”


    律师:“事情闹大了,是人为搞起来的”


      7月6日,记者向公安机关了解邵胜正诈骗案的相关情况。临海市公安局宣教科科长汪海杰向记者表示,此案尚在侦查中,目前不方便接受采访。
      接着,记者来到临海市检察院,办公室有关人员去民行科进行了联系,回来后告诉记者说承办人休假了,要两个星期后才回来上班。
      记者又与临海法院取得了联系,该院办公室有关人士以案子尚未开庭审理为由婉拒了采访要求。
      临海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徐秀月是上述5个案子的审判长,也是承办法官。记者联系上了徐秀月,她说半年来事情竟然发展到了这一步,自己一直沉浸在委屈、气愤、郁闷的不良情绪中。面对记者的采访要求,徐秀月一再表示案件已发回再审,根据审判纪律她不便就实体问题表态,但自己问心无愧。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当时相关案子的一些原告及其家属都感到非常震惊。“白纸黑字,我们亲眼所见,事后侯学法竟然耍赖不承认自己的签名,鉴定居然也说不是他本人的签名,天底下哪有这种事情!”“退一步讲,撇开这份收条复印件,邵胜正与侯学法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一致确认了有关事实,也就是侯学法承认当初将房屋卖给邵胜正的事实,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他们双方都在调解笔录上签了字,后又签收了调解书。”
      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芬是当时另一名被告谢素群的代理人。王海芬律师告诉记者,那天邵胜正、侯学法他们决定在收条复印件上确认一下。邵胜正可能文字方面不大通,不大会写,就由他的代理人王以德律师在收条上写了一行字,主要意思是房子是邵胜正买的,侯学法在这行字的下面签了名字。“我与侯学法都在被告席,我就坐在侯学法的隔壁,看得清清楚楚。”
      “当事人持复印件起诉,法律是允许的。”作为当时此案邵胜正的委托代理人,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以德律师告诉记者,“邵胜正提供的虽然是复印件,但经过侯学法的辨认,我代写了一下确认的内容‘该房屋实际购买人系邵胜正属实’,侯学法在我的这排字的下面签了名,那么,复印件经过双方确认,就与原件一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等法条规定。”
      “这个很明确简单的案子,搞复杂了,事情闹大了,是人为搞起来的。”王以德律师同时表示,“临海市检察院民行科从来没有到我们这里来调查、核实情况。”


      耐人寻味:关键当事人一个说与自己不搭界,一个表示现在案子到了关键时刻


      7月6日下午,记者冒着酷暑来到永丰镇下塘园村卫生室,找到了村医洪正富。
      洪正富表示:“现在案子到了关键时刻,我不接受采访,以后我觉得有需要的话会主动到杭州找你的。”随后,他拿着手机走到对面的一间房子,砰地一声关上了门,过了好一会儿在记者敲门后才出来。
      面对记者的坚持,洪正富还是拒绝接受采访。
      当天下午,记者又与另外一位关键人物侯学法取得了联系,希望了解相关情况。侯学法表示自己不在临海,起码一个星期后才回来。面对记者的追问,他反复说“与我不搭界的”,后来就一下子挂断了电话。
      但侯学法的多位邻居告诉记者,侯学法根本没有离开临海。
      显然,侯学法在有意躲避记者。


    邵胜正:他们必须还我一个清白


      “我做梦也想不到因为没有满足侯学法的无理要求,他竟然不承认是他自己当众写的名字,甚至鉴定也说签名不是他写的。我活了这么大岁数了,听说过翻脸不认人的,但从来没听说过有翻脸不认自己的签名的。”邵胜正噙着眼泪对记者说,“他们无缘无故关了我14天,天理何在?法律何在?他们必须还我一个清白,给我一个交代!”
      邵胜正告诉记者,从2011年10月28日法院调解那天起到2012年6月12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那天为止,检察院从来没有找他调查、核实情况。
      在采访中,几个邻居都告诉记者,从去年那天调解至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从来没有向他们了解情况。
      连环案在当地引起了较大的影响。“本来一直不愿意相信阴谋论,但一件件事情联系起来,真的让人不得不相信有人在处心积虑啊。”当地一位接近此案的官员向记者表示,“到底是谁在背后捣鬼?究竟是谁渎职?是法官还是警官、检察官?案中有案,连环案背后有黑手,必须查个水落石出。一切只要放到阳光下晒一晒就暴露无遗。”
      7月7日,记者再度来到讼争房屋所在的谢里王小区。烈日当空,骄阳似火,房子静悄悄的。建筑物沐浴在阳光下,隐藏在这幢建筑物背后的却是重重黑影。有几只虫子从阴暗的角落里相继爬出来,爬到邵胜正的脚边,蠢蠢欲动,一名环卫工人眼明手快,一脚把它们踩死,扫到垃圾桶里……
      对这起离奇连环案,记者将追踪报道。

    (2012年7月19日《浙江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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