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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潮安县法院判决有"水分"引质疑

  • 时间:2012-07-24 新闻来源: 法制新闻报道网
  • (海霞、欧阳潮安讯)因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致受害人被送往医院后,错过最佳抢救时间,致受害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事故。法院偏袒判决存在不公,为何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只判处肇事者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近日,接到家属反映,潮州市潮安县彩塘镇骊一村村委治安主任陈伟雄,被潮安县彩塘电力所职工黄镒源酒后驾车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据了解,2011年11月27日凌晨,潮安县彩塘电力所职工黄镒源饮酒后驾车,01时22分左右,当车行驶至彩塘镇骊一村路口时,将该镇复退军人、中共党员、现任骊一村村委治安主任陈伟雄(注:体重90公斤)行人,撞飞35.5米远之后。且在事故发生后,黄镒源既没保护现场、也没抢救伤者、更没及时报警。抱着侥幸的心态便驾车逃逸。因此耽误了陈伟雄的抢救时机,造成陈伟雄受伤失血过多,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黄镒源逃逸后,当天潮安县交警、刑警经过慎密调查,于当日午后锁定肇事车辆,下午四五点左右黄镒源才来投案,是为了逃避酒后驾车肇事的责任。后经警察询问,当夜与其同饮酒者有三人共同证实,黄镒源这才不得不实话交代,当夜有四人一起在庵埠喝酒,驾车回家时在骊一村路口撞了人,然后逃逸。黄镒源投案后,其家属一直没有向受害者家属道歉,也没有通过其他途径向受害者家属慰问。事发后第四天,受害者家属和彩塘镇骊一村“两委”一同到县交警部门要求公正对待处理此事,经县交警部门多次协调经济赔偿,但肇事逃逸方却找借口推托。
    经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镒源是酒后驾驶。黄镒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事故发生后没有保留现场、抢救伤者、及时报警,而是驾车逃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黄镒源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镒源于2011年11月27日凌晨,酒后驾驶一辆号码为粤URB678捷达小汽车经彩塘镇骊一村路段,碰撞到自西往东步行通过路口的被害人陈伟雄,致陈伟雄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黄镒源肇事后驾车逃逸,后于当天下午才到公安机关投案。2012年3月29日,潮安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黄镒源还当庭对受害者妻子和家属嘲笑,行为不但不老实悔罪而是十分恶劣。当时此案件由潮安法院刑事庭庭长郑小伟处理。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173号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镒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及五位家属赡养费等都是按农业户口计算赔偿。被告人黄镒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为何法院的判决里没提到酒后驾车一事?
    据死者家属述说:“我一个女人要养三个儿女及一对公婆,而潮安法院只判赡养费10万多元,也就是每月400多元要养5个人。我们一家虽然是农村户口,可是我们村里早就没有了土地,现在都是工业区。我们家之前也开了个小型加工厂在加工纸箱。老公是我们全家的经济支柱,法院怎么能按农业户口计算赔偿呢?以后这一大家子人就靠我人一个了,日子可怎么过?希望有关部门依法严惩肇事逃逸者,要求肇事者对受害者家属进行合理的赔偿。”
    对于此案我们走访了相关专家,一致认为:一、黄镒源是酒后驾车,潮州市潮安县法院判决却没有认定黄镒源是酒后驾车的事实。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镒源是酒后驾车,且在事故发生后,黄镒源没有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及时报警,而是驾车逃逸。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事实判决。二、法院只根据自首的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是错误的。虽然有自首的情节,但不能只考虑到单方面,却没考虑到肇事逃逸者是第二天下午才到公安局投案的情节。黄镒源饮酒后驾车撞伤陈伟雄,然后驾车逃逸,是为了逃避酒后驾车肇事的责任。当天潮安县交警、刑警经过慎密调查,于当日午后锁定肇事车辆,下午四五点左右黄镒源才到公安局投案。三、法院认为黄镒源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判处根据黄镒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定性错误。黄镒源饮酒后驾车撞伤陈伟雄,依据《交通运输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四、法院判决死亡赔偿金及五位家属赡养费等都是按农业户口计算赔偿,定性错误。农业户口与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相差三倍左右,家属一家虽为农村户口,可是村里以无承包土地,其生活水平及消费支出应是城镇水平,全家也都是以加工纸箱为主要经济来源,法院应参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
    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弘扬正气、惩治邪恶的重要阵地。“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时刻把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放在心中,这才是“人民法官为人民”、“为人民司法”的最好实践,更是法官职业的根本要求。我们希望潮州市潮安县法院能维护社会秩序守住最后一道防线,对于此案件的发展,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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