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砀山县警方在办理一桩民事纠纷案件中,不顾案件事实,颠倒黑白,指鹿为马,以所谓的“寻衅滋事”罪将受害方砀山县玄庙镇权集村村民任超明一家判刑,有失正义公平,违反法律法规,破坏民主法治,人为造成错案、冤案,请求各级机关、媒体给予关注。
砀山县玄庙镇权集村村民任超明全家在宿州市中级法院上访
砀山县玄庙镇权集村村民任超明全家在宿州市信访中心上访
砀山县玄庙镇权集村村民任超明全家在宿州市检察院上访
一、举报惹祸
被告人,砀山县玄庙镇权集村村民任超明,在几年前曾举报时任村副书记焦道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焦道华及有关乡镇干部受到处理,为此怀恨在心,寻机报复。
近年,焦道华自购两台挖掘机,五台自卸车,用于买地卖土,牟取利益。造成周边30多个自然村土地被挖掘出长约3米,宽约4米,深2、3米的洼坑,毁坏国家耕地约有150余亩。在其任职期间,部分村民相继在国家规划的黄淮海良田保护区内建房、建厂,土地约被占500余亩(仅以玄庙镇所辖区,黄河故道南岸计算)。
看到日臻严重的耕地被侵占,任超明积极向土地部门举报,砀山土地局副局长吕夫君带领稽查大队人员到现场调查。这就再次得罪了焦道华,并惹恼了乡镇上面有关干部,再次为任超明家中五人招来牢狱之灾,埋下了祸根。
二、获刑起因
2011年7月4日下午3时,村民王号用推土机向任万琪(任超明之子)池塘里推土,任超明阻止无效后,采取了过激行为,用砖块砸烂推土机驾驶室上的玻璃。然后焦道华介入,与任超明撕打,焦道华报警后任氏兄弟叔侄5人被抓。于2012年5月三人被判刑,刑期二人三年,一人四年六个月。
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将维护个人合法利益的任超明判处徒刑,而焦道华非法侵吞任万琪的池塘却逍遥法外。有错者焦道华、王号在前,维权者任超明在后,前者合法,后者有罪,岂不是咄咄怪事,试问,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哪?人民的合法权益在哪?
三、警方违法取证
警方取证表明,焦道华、焦学亮将其直系亲属以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用车拉到派出所取证,而不是深入到实地详查细问,辨别是非曲直,却假公济私,虚假诬陷。
又如,多年前所发生的纠纷,证人的证言如出一辙,并且不符客观实际,有失公正;证人武宪良等人出具的证言,当时叫他按手印的材料内容是什么,他都不清楚。
据此,焦道华等人出具的证言不能作为定罪的佐证,警方取证的方式是不公正的,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
四、适用法律错误
从适用法律角度看,被告人不存在违反“寻衅滋事”罪。该罪在主观上只能有故意构成,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而任超明等并没有这种犯罪故意。主观上不存在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社会秩序的目的,被告人不具有寻衅滋事罪所规定的主观要件,任超民只是为了维护自身的财产安全。
从客观方面看,刑法第293条第一项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主要是指行为人故意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逞强斗恨,抖威争霸,或发泄不满,打人取乐,寻求刺激。这里的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另据,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才属“情节恶劣”。被告人不具有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性,而是事出有因,在阻止他人破坏自己合法权益无效的情况下,采取了过激行为。也不是故意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打人取乐,不具有随意殴打他人的恶劣情节。本案仅仅是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是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把被告人定性为家庭式黑恶势力,涉嫌寻衅滋事罪,这在定性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是错误的。
五、我们的请求
我们认为砀山县人民法院(2012)字第00027刑事判决是一桩错案冤案,请求上级司法机关纠正错案,要求舆论媒体为我们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投诉人:任超中、范汝民
详文参考:http://www.jhrxw.com/jianghuaifazhi/2012/0730/72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