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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平安保险:如此“尊重”生命尊严?!

  • 时间:2012-08-04 新闻来源: 中国焦点新闻网
  •  核心提示:本站讯(记者 褚世绍)买了人寿保险出现保险事故,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这个要求应该说是最合理不过的了,但保险公司面对这个合情合理的赔偿要求,却跟受益人玩起了“太极”。山东高密的鞠先生就经历了这样一件... 本站讯(记者 褚世绍)买了人寿保险出现保险事故,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这个要求应该说是最合理不过的了,但保险公司面对这个合情合理的赔偿要求,却跟受益人玩起了“太极”。山东高密的鞠先生就经历了这样一件揪心的事儿。

    “为平安,买保险”,保险保平安?

    2003年1月2日、4月28日,鞠先生分别购买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六万元和二十万元,交费年限和保险期间均为20年的两份平安鸿祥两全(分红型)人寿保险及附加险《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和《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

    “当时手中有点闲钱,在保险公司‘为平安,买保险,保险保平安’的极力推销下,也怕自己万一有个意外,家人好有个保障,又是零存整取、分红型保险,我就买了两份。”躺在医院病床的鞠先生用微弱的声音告诉记者:“可没想到保险索赔却这么难。

    索赔:保险公司玩“太极”

    2012年5月3日,鞠先生被青岛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确诊为食道癌。5月17日,鞠先生的亲属依据两份《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提前给付保险金条款的规定,向平安保险高密支公司提出共计十三万元的提前给付保险金申请,结果,却遭到保险公司“没有先例”为由的拒绝。

    后经鞠先生亲属的多方奔走,高密支公司于6月20日向鞠先生亲属出示了一份内容为:“证明含以下内容: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的材料,要求鞠先生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内容如上的证明,才能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高密支公司还再三声明:证明的内容是潍坊中心支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证明必须提供。

    “真气人!保险公司拒赔居然还找这样的借口,也亏他们想得出!”鞠先生的妻子赵女士气愤地说。

    保险公司:如此“尊重”生命尊严

    5月20日,鞠先生的病情经解放军总医院最终确诊为:食管中段癌伴右锁骨上窝淋巴结转移(Ⅳ期)。随即,鞠先生即入住该院治疗。

    为探求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真相,记者协同兄弟媒体于6月22日9时30分来到了平安保险潍坊中心支公司。听完记者的来意后,接待记者并拒绝透漏其职务的一王姓男工作人员却表示:因新闻发言人不在,保险公司拒绝接受采访。

    7月6日14时30分,记者再次来到了平安保险潍坊中心支公司,还是这位王姓工作人员接待的记者,不过,这次他的身份却发生了变化:承认是负责理赔业务的经理。

    一见面,这位王经理就再三向记者解释:证明的事让客户自己提供是为客户负责:客户自己找医疗机构有一定的弹性,也便于保险公司核实。类似的赔偿山东只发生过一例:前几年,有一个女孩患白血病,医院出具了证明,赔偿后,这女孩确实没活到6个月。

    谈到鞠先生的保险金提前给付问题时,这位王经理表示:经公司总部上海后援中心的专家诊断,鞠先生的病情不符合赔偿的条件。同时,这位王经理还表示:为了对客户负责,他们的业务上级平安保险青岛分公司已派人到“301”医院(解放军总医院的代号),直接找为鞠先生治疗的专家核实情况,会尽快给客户一个明确答复。

    随即,这位王经理又表示:保险公司不会因记者的介入而赔偿,但会根据法院的判决来赔偿。如果客户亡故会及时、足额赔偿。

    医疗专家:没人会出具这样的证明

    保险公司已找专家核实病情的消息反馈给鞠先生后,正在住院治疗的鞠先生随即询问了为其治疗的两位专家。两位专家听完事情的经过后,明确表示:从没有任何保险公司向他们了解过鞠先生的病情;出于人道,也没有任何人会出具患者生存期限的证明。

    律师:保险条款违背“公序良俗”,保险理赔程序违法

    为继续探求真相,记者于7月10日采访了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的邵林杰律师。仔细研究完鞠先生的保险合同和记者的全部采访资料后,邵律师表示:

    首先,众所周知,保险条款都是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其次,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从提前给付保险金条款第一款的内容“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期一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六个月以下者,可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看,保险公司应该承担存活期间的举证责任。

    再次,“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仍从上述条款的内容看,是否符合保险理赔的条件由保险公司自己来确定,显失公正。

    最后,提前给付保险金条款违背“公序良俗”。尽管患者及直系近亲属对病情享有“知情权”,但严重疾病末期,尤其人的存活期间,既涉及医学科学、临床医学、伦理学,还涉及善良风俗、法律、道德等诸多问题。综合考量上述因素,提前给付保险金条款显然有违背“公序良俗”之嫌。

    另外,邵律师还告诉记者:保险公司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程序违法。鉴于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没有约定,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又非常明确。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应当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因此,不管是否应当给付保险金,核定的结果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事由,保险公司都应当在法定的期间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截至记者发稿时,鞠先生没有接到保险公司方面给付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任何通知。

    据了解,2012年度全国人身保险监管工作会议首次提出监管要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根本目标。要将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强化保险公司的主体责任。要引导保险公司开发符合消费者真实需求的保险产品,使保险业发展成果真正惠及广大消费者。这次会议还透露,我国将研究建立人身保险机构服务评价体系,《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规则》将着手制定。保监会为什么会下这样的决心来治理人身保险行业呢?鞠先生的遭遇又揭示了什么呢?他的提前给付保险金申请能否实现呢?本站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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