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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善:78万民事官司3年未了 正义伸张为何难于上青天

  • 时间:2012-08-09 新闻来源: 中国企业新闻网
  • 一辆大货车刚驶入工厂,几个工人开始卸货了。此时,吴勤福悬了大半天着的心终于踏实了。

    几年来,老板吴勤福几乎每天都悬着一颗心。“每天都担心货不到位,厂里的工人还等着吃饭呢”吴说。
    2007年,吴勤福在嘉善县创办了名叫“一凡木业”的小型木料加工厂。让吴勤福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公司刚刚起步竟然就碰上不幸的官司。
    简单的债务追偿案,各级法院却花了几年光景。正义难以伸张,旷日持久的官司如同枷锁,牵绊着民营企业成长的翅膀。
    为利益连襟反目
    吴勤福乃浙江开化人,出身农村,2005年离家到了连襟吴加兵办的嘉善开华木业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吴个性活泼,富有狭义精神。身为副总,吴勤福一心想为公司做点贡献。
    2006年,为了发展场地租赁、木材加工等生意,开华木业有限公司决定以招商引资方式在公司场地上再建10座干燥窑。不久,便吸引了姜瑞其、方伟耕、卜根荣、邵剑华等人前来投资。
    吴为公司做贡献的机会来了。2006年5月6日,吴勤福与浙江太克木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由太克公司在开华公司的场地上承建10座干燥窑。“是吴加兵让我签的字,不然我怎么也不会签。”吴勤福语气急促。
    合同文本上,吴勤福签了自己的名字。签字画押是吴个人行为,还是以副总身份成为日后官司争论的焦点。
    根据承揽合同,方伟耕等投资人将57万元款项汇入太克公司账户,作为付给太克公司的加工款。剩余的73万元并未支付。
    世事弄人。当年的73万元未付款项竟然成为高悬在吴勤福达摩克利斯之剑。
    扩建工程刚动工不久,由于和开华公司老总吴加兵意见相左,吴勤福选择离开公司自己创业。
    吴勤福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终于触碰到了他的额头。2006年9月28日,他接到了临安市人民法院的传票。太克公司因73万元未付工程款,将吴勤福、开华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7年12月28日,临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6)临民二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判决吴勤福支付给太克公司承揽报酬73万元及利息损失55845元,开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临安法院的判决理由则是根据吴与太克公司所签的承揽合同文本,吴本人乃合同相对方,理应偿还。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必须有明确的债务人。本案中,虽然白字黑字上明确无误——吴勤福为签字人,但吴是否为干燥窑的实际所有人呢?
    临安法院的判决并没有正面回答。
    随后,开华公司以吴勤福没有偿还能力为由,支付了785845元。
    吴勤福离职之后,自己“另起炉灶”,成立一凡木业有限公司。公司的业绩也在慢慢起色。
    随着吴勤福财力渐长,开华公司渐生让吴勤福还款的意愿。遂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吴追偿。
    “一事不再理”还是懒得理?
    在嘉善法院庭审过程中,被告吴勤福始终坚持自己仅为合同签字人,并不是干燥窑的所有人。
    10座干燥窑的投资方为方伟耕、姜瑞其等人是退出投资还是金蝉脱壳?换言之,干燥窑的真正所有人是谁?
    看似简单的案子,疑云重重。
    恰逢此时,嘉善县法院作出错误判断。2010年5月10日,嘉善法院作出(2010)嘉善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
    嘉善法院认为,在临安法院受理的太克公司诉吴勤福、开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临安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已确定吴勤福为债务人,开华公司为担保人。开华公司现已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对于原告已支付的担保款,被告应予偿还。
    由于临安法院就此已作出生效民事判决,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嘉善法院不作处理。被告吴勤福坚持认为所有权人并非自己的辩解,显得毫无意义。
    看来嘉善法院是没有“闲工夫”把真正的所有人调查清楚。真正的所有权人不查明,本案就不能拨云见日。
    面对嘉善法院的判决,吴勤福不服,决定向嘉兴市人民法院提出提出上诉。
    嘉兴市中院作出了(2010)浙嘉商终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嘉兴市中院认为,吴勤福不能证明开华公司系涉案10座窑的实际定作人,也不能证明在窑修建完毕之后已全部转让给了开华公司,吴勤福作为太克公司承揽合同的相对方,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嘉兴市中院的判决无疑给吴勤福巨大的打击。法院冻结了吴本人及妻子的银行账户,房子和车子也被封了。检查机关曾因案件存在重大疑点为由,望法院暂缓执行,但并没有得到积极回应。
    法院一系列行为让吴勤福疑惑不解:为何嘉善、嘉兴两级法院的庭审调查都如此仓促,为何又听从检察院的建议?“法院的行为让我很难理解。有时候甚至怀疑他们有意袒护”吴勤福说。
    根据嘉兴市中院判决书知,市中院鉴于相关证据在一审中均已出示,并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为了避免诉累,二审法院在二审中对相关事实直接进行认定。
    吴回忆说,那段时间几乎没法正常经营,工人们很不安,甚至有人已经递交辞呈。
    否之极,泰会来吗?
    检察院能否成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思前想后,吴勤福决定最后一搏,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2010年11月9日,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并交由嘉善县检察院办理。嘉善县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11年2月9日将本案移送我院。在事实认定清楚之后,嘉兴市检察院决定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检察机关进行了深入调查,先后召唤卜根荣、方伟耕、沈思敏等人出来作证。“当初投资时,吴勤福答应由公司统一经营并分红,但窑造好好,方伟耕首先提出要自己经营,担心会弄不好,便心生退意,找吴加兵商量和他邵剑华等人的投资款算借给开华公司的钱,退出干燥窑的经营。吴加兵同意了,并在借条上签字”,证人卜根荣说。
    经过多次缜密调查,真相终于明了。
    嘉兴市检察院的《提请抗诉报告书》观点明确。1、至开华公司向吴提起担保追偿诉讼时,讼争的10座干燥窑就已全部归开华公司所有,并一直该公司经营和收益;2、原审法院判决开华公司可以行使担保追偿权错误;3、二审法院在没有查明开华公司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判决开华公司有权行使担保追偿权是错误的。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回复的民事抗诉书(2012)浙检民行抗字第53号,给予了更为明确的意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嘉商终字第281号民事判决确有错误,并依法予以再审。
    法院理应承担相应社会责任
    吴勤福习惯了站在窗台边,张望货车回厂。
    “这几年每天都提心吊胆,生怕再出叉子了。”吴勤福说。“三次了,为什么法院总是不认真调查呢?”
    近些年,探讨如何为中企业争得良好发展空间成为政府决策者的重要考题。而融资难常常被视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成为最大的症结。
    殊不知,法官们时常出现的“疏忽大意”却是一个隐性障碍,阻碍着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就本案而言,为什么嘉善法院、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都“心安理得”的承认临安法院判决的正确性,而未能搞清楚一个显明的问题:干燥窑的所有权到底归谁。
    本案之中是否有不利司法公正因素,记者不能证明。但至少有一点:对于此类一般的民事诉讼案,法院没有提起足够的“重视”。司法机关作为最重要的社会部门之一,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则责任,而不是不作为。
    “2006年离职之后,他仅有的几十万元钱都投到厂子去了,如果真要偿还78万元,厂子早就倒闭了。”吴勤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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