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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宜昌:讨薪遭遇陷害坐牢 相关部门只手遮天演绎丑恶嘴脸

  • 时间:2012-08-11 新闻来源: 中国新闻通讯社
  • 导语:无论从法理还是公德层面看,农民工讨薪理所应当,但现实中被赖着不给的有之,被打的有之,正因此,讨薪越发成为一门学问。对于那些毫无社会资源的农民工而言,扩大影响以引起上级重视或舆论关注,无疑是一条无奈的捷径。那些爬上高高塔吊或建筑物楼顶的农民工,其讨薪其实并非毫无成本,稍有差池,性命不保。

        农民工欠薪问题久治不愈,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讨资方潜意识中就将农民工的薪资计入灵活成本,而一些地方在解决此类问题时,往往只是安抚,而非基于法律层面的长治久安。

    当农民工薪资成为资方保障自身利益的“橡皮筋”,农民工的利益自然难以得到应有尊重和切实保障。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理应让每一位被欠薪的农民工,都能有尊严、方便、廉价地讨回薪资,而不是抓大放小。

    是“馅饼”还是“陷阱”

         2005年,湖北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路段长将和桥蒿油路欲将对外招标建设施工。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彭应权得知这个消息后,就挂靠长阳县长通公司,成立了长阳县长通公司五峰分公司。长通公司每年固定收取彭应权资质使用费20000元,长通公司对五峰分公司人、财、物均不过问,也不对五峰分公司经营情况进行监管。五峰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及资产均由彭应权个人承担。五峰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彭应权与长通公司之间是一种由彭应权上交资质使用费而形成的挂靠关系。

         另外,从彭应权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不难看出,五峰分公司于2005年10月8日成立,股东只有彭应权一人。而彭应权与骆晓东之间签订合伙合同的时间为2005年10月18日,是在五峰分公司成立之后。该合伙合同约定,合伙经营期限为两年,经营范围是长将油路和桥蒿油路。骆晓东不是五峰分公司的股东,五峰分公司与骆晓东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

         在彭应权的长阳县长通公司五峰分公司顺利承接了长将和桥蒿油路施工工程许可,按照合同约定工期组织民工完成工程后,五峰公路段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胡明武等40余农民工工资100多万元无法兑现。胡明武等农民工于2007年2月10日向五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7月6日,五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长阳县长通建设有限公司和彭应权,骆晓东共同清偿胡明武等40余人农民工工资合计114万元。

         另外,五峰县法院于2007年7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将彭应权租赁覃守玉案外人的拌合楼机械予以扣押。当天五峰县法院民庭吴琼及该院邓院长及五峰县委办公室万红及信访办李主任、公路段向段长等人赶到拌合楼所在工地,强行将该拌合楼等设备查封、扣押,并贴了封条。当时,彭应权和覃守玉立即向五峰县法院讲明该拌合不是彭应权和骆晓东所有,而是覃守玉的,覃守玉本人也向法院讲明该拌合楼是他的财产,并出示了我们双方签订的机械租赁合同。但五峰县法院等人置之不理,致使当天设备覃守玉未能运走。

         后来,在五峰县法院送达裁定书后,彭应权又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复议,覃守玉也向五峰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书。五峰县法院于2007年8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告彭应权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拌合楼的扣押。

        为农民工讨薪遭遇陷害坐牢彭应权于2007年7月25日不服该判决,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缴纳了诉讼费,宜昌中院依法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彭应权讨薪遭司法手段打击报复被五峰县公安局非法刑事拘留,于2007年10月28日向宜昌中院申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后来,彭应权在多次讨薪不成的的情况下,将公路段告到宜昌中院。在中院审理后,五峰公路段实际还欠我方工程款200万元左右。

         期间,由于彭应权多次讨薪和起诉公路段后,从而遭到五峰县政府主管交通的某副县长为首的打击报复。并指令五峰公安局经侦大队,对彭应权以涉嫌职务侵占立案侦查,并将他刑事拘留逮捕。随后五峰县人民法院审判长王洪和宜昌中院审判长陈晓民根据五峰公安局办案民警陈道树、张钦铭制造的假证据枉法裁判彭应权坐牢两年。指控定罪彭应权重复报帐沥青款64,896元的发票,原始来源于荆门市“威达石化有限公司”修路购沥青的业务往来,我们走访了湖北省税务厅和荆门市税务局,以及荆门市“威达石化有限公司”经理何向阳。指控该发票代码为:142080623101;增值税普票万元版,发票号码为;00301970;发票开出时间;2006年10月6号、购方单位,桥蒿公路;货名:3#沥青;单位:吨;数量:11,60、单价为:3900;金额:64,896元,发票上加盖了“荆门市威达石化贸易有限公司”印章。
    经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查实;该发票领购日期是;2006年6月1日,领用增值税普票万元版,领用单位是:“荆门市石陵化工有限公司第八加油站”。(参看税务机关查询的发票附件)
        让人们弄不明白的是,湖北省五峰县公安局指控发票来源是“荆门市威达石化贸易有限公司”,但税务机关查证的却是“荆门市石陵化工有限公司第八加油站”的发票,发票的公章明确盖的是“荆门市威达石化贸易有限公司的印章”。由此看来,这一触犯国家刑律犯罪行为,是谁在作假?谁在犯罪呢?

        彭应权于2009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后,多次到宜昌中院刑事申诉,要求宜昌中院对他的刑事案件进行再审。但是,由于相关部门怕事情败露,于2010年8月彭应权的民事案件才得以解决。但前题是必须要彭应权撤回刑事申诉,宜昌中院、五峰县政府和公路段才同意给付拖欠的工程款,因拖欠的工程款涉及百余农民工,出于维稳彭应权迫不得已撤回刑事申诉。

    是“法制还是“人制”?

        本案的起因为五峰县公路段拖欠彭应权所在公司(即:长阳县长通公司五峰分公司)工程款,导致五峰分公司拖欠农民工资达112万元。

        农民工到五峰县政府多次上访讨薪。期间,五峰分公司就公路段拖欠工程款一案向宜昌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案开庭审理期间五峰县政府领导找中院有关领导打招呼,干预本案审理。后五峰县政府领导指示五峰公安局经侦大队对彭应权以犯职务侵占罪为由立案侦查,捏造事实,串通隐瞒现金帐和报帐记录,提取伪证栽脏诬告陷害于彭。并对彭应权采取软禁、拘留、逮捕措施,并指示五峰县检、法两家对彭应权枉法定罪量刑。

        由于彭应权遭关押,致使五峰分公司起诉五峰公路段拖欠工程款一案彭应权不能出庭应诉,期间霸道胁迫彭应权接受协调后,县政府公路段出尔反尔,不择手段赖掉了百余农民工的两百多万元工资血汗钱,并枉法认定判处彭应权二年有期徒刑。因此,本案系五峰县政府违法行政干预司法机关办案而形成的错案。

        我们不难看出,长通公司五峰分公司资产实质上属彭应权私人所有,彭应权与长通公司之间,实质是彭应权为了便于承接工程而借用长通公司的建设资质,上交管理费,形成的一种挂靠关系,长通公司没有进行任何管理和投资,五峰分公司股东也只有彭应权一人。 

        而骆晓东只是五峰分公司成立之后,在一定时间内(2年),与彭应权针对某一特定事项(如桥蒿油路工程)而建立的个人合伙法律关系。彭应权和骆晓东之间发生争议,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而且,彭应权与五峰分公司、骆晓东之间的财务往来均未最终对帐,也未办理财务交接手续。况且,五峰分公司尚欠彭应权个人资金高达433194.50元。而彭应权经手的相关票据,另一合伙人骆晓东都签字认可,无私自报帐现象。到目前为止,没有证据证明彭应权从五峰分公司报帐领取现金的情况。且该公司帐目不全,尚有部分单据未入帐,加上审计单位无司法鉴定资质,结论不能达到唯一性、排他性的标准,不具备刑事诉讼证据结论唯一性的证明标准。正因为这假张发票,两审法院对彭应权作出了量刑定罪的依据,彭应权获刑二年的判决。五峰县办案民警因此也如愿以偿,恶意制造伪证已是轻车熟路一条龙的制冤造假。

         笔者手记:在当今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司法公正与审判质量正在被人们广为关注。“通过现象看本质”,彭应权一案,我们明显感觉到无法理解。如此简单的法律关系,事实清晰,彭应权追讨工程欠款,为上百农民工索要工资,却遭遇了“讨薪之难”和“牢狱之灾”何罪之有?而设置陷阱、诬陷他人,操纵司法公正的人却坐享其成。如此恶势强权以法盖世、如此暗无天道、国法不容现实展现,民不愤非世人。真可谓,强权玩法,枪杀弱民百姓不用子弹。

        没有“司法”的司法腐败,没有“职业”的职业伦理,但愿这只是一个文人在书斋里玩的文字游戏。在法律法规的怪异现状下,我们还能够怎么做?一旦合理诉求无法得到答复,再奇怪的“剑走偏锋”,或许也不足为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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