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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顶山“注水猪”流向何方 被疑无人监管?

  • 时间:2012-08-20 新闻来源: 和谐·法制网
  • 名词解释:
    注水猪是指猪被一些利欲熏心的人注射了水增加重量。
      卫生防疫人员说,“注水肉”不仅仅是简单的短斤少两问题,猪肉注水就等于注毒。猪胃肠注入大量水分后,使胃肠严重松弛,造成肠道蠕动缓慢,胃肠道内的食物会腐败,然后分解产生氨、胺、甲酚等有毒物质。这些有毒物质通过重复吸收后,遍布猪的全身肌肉。大量灌水,猪的胸腔受到压迫,呼吸困难,造成其组织缺氧,肌体处于半窒息和自身中毒状态,胃肠道细菌通过血液循环进入肌肉。再者,有时因为注的水太脏,水中细菌残留在猪肉内。人若吃进这样的猪肉,会对人体造成极大伤害。
    导读: 最近不断有群众举报称,河南省平顶山市近期有人为谋求个人利益,置食品安全于不顾,肆意妄为,对生猪进行注水后再屠宰并卖入市场。
    2012年7月28日,又有群众举报称:河南省叶县遵化镇蒲楼村一购猪户在其家中给即将销售的猪注水。28日下午,媒体人员一行驱车赶到蒲楼村该购猪户家附近进行了解,发现他们正在给十几头成猪注水。然后将“注水猪”装上一辆车牌为豫D-F6912的客货车拉往屠宰场。15时33分,当媒体人员一路跟踪来到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乡“卫东屠宰场”时,屠宰场负责人赵女士见有陌生人进入场内,态度蛮横,立即通知门卫锁上大门,将工作人员带车扣下。当媒体一行人员亮明身份后,赵女士急忙将市动检驻场工作人员宋某拉到现场,说是准备开检疫证的,借故将我们拉到场办公室内,伺机将载注水猪的车放走。媒体一行发现该车被放行,准备继续跟踪并关注“注水猪”的流向时,却又被赵女士等人拦住,我们见无法脱身,只好向“110”求助,待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工人镇派出所民警赶到后,赵女士被迫将我们放行。随后媒体人员拨打了12345市长热线并反映此事。


    7月31日下午4时许,12345市长热线一王姓办公室主任和22号接线员接待了我们,看过有关资料后这位主任表示:此事关系重大需要与有关领导深入研究后才能决定。而此时叶县任店乡前营村又有一车生猪正被注水。接举报电话后媒体人员一行随即赶往现场,发现他们正拿着水壶给生猪灌水。随后媒体一行人员一路尾随这辆车号为豫DED565载着注水生猪的车辆,发现他们直接运往平顶山市三矿附近新华定点肉类加工厂后门,几分钟后直接卸入猪圈。此时已是下午6点。

    而这批生猪于次日凌晨1点左右宰杀后又于4点左右全部批发至平顶山市场,而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生猪在屠宰前需静养12小时。

    2012年8月 1日上午10点47分我们再次拨打12345市长热线,他们回答说事实不清,有待研究。

    2012年8月12日凌晨一点左右,约40多头注水猪在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乡卫东定点肉类加工厂宰杀后由一辆车号为豫LB8000的冷藏车运往平顶山以外的某市。媒体一行人员一路跟随,凌晨4点05分到达该市一注水猪肉销售窝点,我们随即拨打了110报警。4点48分110办案民警到达现场,将已卸完猪肉并准备离去的车辆控制,此时注水猪肉只剩26头,其余约20头已流入该市的部分市场。

    本网将继续关注注水猪的去向。



    相关法律规定及有关通知:



    1. 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基础依然薄弱,风险隐患点多面广,违法问题时有发生,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巩固前一阶段取得的治理整顿成果,继续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加大对私屠滥宰和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的打击力度等等相关通知内容。



    2.食品安全入刑、食品安全渎职罪的有关法律规定:

     2011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也新增了食品安全入刑,以及食品安全渎职罪,最高可处10年有期,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首先:食品安全入刑

      《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原《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意味着食品安全犯罪最低也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对于罚金,也没有规定数额上限。还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八》还加大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将原《刑法》中罚金数额限制的规定取消,明确了对造成食品中毒事故、人体健康危害的行为,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将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国家以《食品安全法》为基础,“重典治乱”,通过对《刑法》的修改,加重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改变了以前违法成本相对较低的状况,使不法行为人为此而付出自由,甚至是生命的代价,真正起到了加强食品安全、打击食品犯罪的作用。

      其次是增设了“食品安全渎职罪”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刑法修正案八》不仅对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做了明确要求,还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者、执法者做了更进一步的要求。《刑法修正案八》在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中增加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对“食品安全渎职罪”的明确规定,不仅给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人员施加了工作上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能够通过对这种执法压力和风险成本的增加,传导到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各个环节,有利于从源头和过程上加强对食品安全的规范生产和流通。

      温家宝总理曾经说过:“企业家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企业主应当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等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其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出厂检验和售后服务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第三,不使用非食用原辅材料,不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产品标识标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四,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履行召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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