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叶升光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拿回了一年前,因为农田承包而引发一诉讼案件的申诉费,他悬着的心终于也从此放下,他家最终赢得了这场官司。 事情得从去年说起…… 温州市鹿城区七都镇是个方圆12.7平方公里的岛屿,这里是浙南著名的侨乡,90%以上的家庭都有直系关系亲属在国外。 七都人祖祖辈辈都是靠渡船出岛,1998年温州大桥建成,“甬台温”高速公路穿岛而过。2001年以前归永嘉县管辖,该年8月21日,经区域调整后七都镇划归温州市主城区——鹿城区管辖。从此,乌鸡换毛变成金凤凰,该镇土地价格也随之水涨船高。从而也就引发了一归国华侨回家争农田的荒唐闹剧。 履行义务依法取得土地承包权 上世纪90年代初,七都镇前沙村村民王道付选择了出国之路。据户籍档案记录,王道付于1991年就把户口迁离该村,同时户口被注销,说明栏里写着“赴美国”。其后,他的大儿与妻子也先后于1994年和1998年户口迁离该村被注销。只留一个尚未成年1981出生的小儿子留在亲戚家中读书,人也不在本村。 在王道付出国之后,他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承包的2.21亩农田,因不能履行承包合同中规定耕种义务,为了避免农田抛荒的罚款,给家庭带来经济损失。所以,就于1992年把承包田交付于叶际龙、叶升光一家耕种,1993年双方约定此承包田使用权归叶际龙一家所有。从1992年开始该2.21亩农田的农业税和征购,也都由叶际龙一直在缴。 1994年,温州大桥开工建设时,该承包田中的0.72亩被征用,剩下的1.49亩农田还是由叶际龙一家在耕种。 1997年叶际龙一家在该村买了一所老宅,所以就把一家的户口也从原来的罗东乡行禅村迁到了前沙村,同时加入了该村经济合作社。 1999年在该村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因王道付一家就只有小儿子一人在国内,户口还在该村,但人不在七都镇,其他成员都在国外。村委会在永嘉县、镇两级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并征求了王道付小儿子意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决定把第一轮由王道付一家承包的,被征用后剩下的1.49亩农田,承包给一直在耕种该农田的叶际龙、叶升光一家,并向全村公示,依法取得了《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 地价上涨华侨眼红回乡争农田 风水轮流转,转眼到了2001年,温州市进行了一次区域调整,把原来属永嘉县管辖的七都镇,划归鹿城区管辖。 鹿城区是温州市的主城区和老城区,是温州的政治、经济、文化、商贸中心。划归鹿城区后七都镇居民从此成了城里人。乌鸡换毛变成金凤凰,该镇土地价格也随之水涨船高。原来有女不嫁七都郎的论调,来了一个180度的大转变,成了女孩爱嫁七都人。 该镇又是著名侨乡,家家都有海外关系。随着2005年12月28日七都大桥开工建设,把七都与温州新城连为一体。七都北桥方案的确定,以及七都城市定位和总体规划的出台,更是促进了七都的腾飞。处身国外的七都人,纷纷想方设法把户口迁回到七都来。 王道付自然也成了其中一员,挤上了这趟回潮车,他在2008年把户口迁回了该村。同时,他又充当起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首先以身试法。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实施整整十年之后,他回家制造了一起轰动全镇的荒唐争田闹剧。 王道付于2010年7月23日,向温州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归还他第一轮承包的1.49亩农田的土地承包权。理由是: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在未征得他及其家庭成员的同意,也未在他作出书面放弃承包的情况下,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擅自将该1.49亩农田发包给第三人叶际龙,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并说自己一直在耕种此1.49亩农田和缴纳农业税。还声称叶际龙全家户口至今未落户前沙村,只在该村买了一处旧房子。 温州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认为“涉案土地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承包经营权属王道付所有,且其土地经营权一直没被收回,前沙村经济合作社推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直接延用第一轮土地承包方案,并无进行调整。虽然王道付一家户籍里除了其小儿子户口尚在前沙村外,其余成员户口都不在该村,但根据我国实行的按户承包和减人不减地的制度,并不妨碍按照延包方案继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仲裁庭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2010】温鹿土字第4号裁决。认为叶际龙在1999年前实际耕种该土地十余年,不能以此确定具备取得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格,并认为叶际龙的侵权行为在此前就存在。叶际龙与前沙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该村集体发包方案的授权基础,为无效合同。 此裁决一出让叶际龙一家深感意外,同时,也引起了和叶际龙一样同期迁入该镇的80多户村民的抗议。叶际龙一家把王道付告上了法院。 终审判决敲碎华侨争田美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很显然,王道付的申诉请求不符合申请条件,在不予受理的范围之内。而温州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仅错误地受理了此案,还作出了明显偏袒的【2010】温鹿土字第4号错误裁决,有违常理。 笔者从前沙村老村长处了解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里是按照县里和镇里的指导精神依法进行的,当时也通知过王道付的小儿子,他自愿放弃承包。其后,他一直在温州,到2003年之后,才去美国。 1999年二轮承包后,到2008年前,王道付及家人也多次回家,也知道该田已经转包给叶际龙了。笔者从出入境管理部门了解到,在1999年至2008年期间,王道付自己就回来过数次。 农田转包给叶际龙一家后,王道付一家也都是知道的。此前,该田一直是叶升光一家在耕种也都很清楚,为什么在1999年至2009年间不提出异议,而要等到2010年后才提出呢? 为调查事实真相,笔者分别在永嘉县公安局户籍科和七都镇派出所找到了以叶际龙儿子叶升光为户主的户籍档案资料,户籍编号是:018002787,该资料显示,他们一家于1997年4月28日由罗东乡行禅村迁入。 叶际龙于1999年依法取得的《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里,承包方家庭成员一栏写有的“叶升光、王松妹、叶王培”的相关资料都在户籍资料里。 笔者在王道付户籍资料里发现,从1991年到2008年之间,除了其小儿子的信息记录外,并无王道付和他妻子以及大儿子的信息。 笔者还专门从有关部门查找到了该1.49亩农田的农业税情况和田粮征购信息,调取了当年的信息资料。找到了叶际龙从1992年至2006年农业税取消前的缴税凭证和田粮征购记录,而没有王道付的任何记录。 村民胡连军告诉笔者,他的田与叶际龙承包的该1.49亩农田紧挨一起的,1991年前是王道付的妻子在耕种,王道付当时在开船。农忙稻熟时是他帮助王道付的妻子收割。自1992年以后至今,该田都是叶升光在种。 同时,笔者还了解到,在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像叶际龙这样的实际农田耕种者,七都镇有80多户,前沙村就有十几户。当时县、镇、村三级机构为了杜绝农田弃耕、撂荒现象,只要户口已经迁移到本镇的,从事耕种的农户都参与了承包。此前,县里还鼓励山上农民下乡脱贫,迁移到七都种田。 现在,七都镇还有许多早年离家出国,在家乡没有承包田的华侨,都在等待王道付的官司结果,一旦王道付胜诉,就会出现群体性的争田纠纷案件。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就本农田纠纷案作出(2011)浙温民终字第1263号终审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故本案王道付户要求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应由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终审裁定驳回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从(2011)浙温民终字第1263号判决生效时起,宣告【2010】温鹿土字第4号从此无效。 此案以王道付失败而告终,彻底敲碎了王道付迁户回家争农田的美梦。 专家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院副院长郑达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同时适用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不能单用于谋一方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本案被申请人并没有违反裁定书所引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为被申请人的承包合同和承包证不是伪造的,而是依法由村委会和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办公室签订和颁发的。 同仲裁书引用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申请人自1991年就出国,只留尚未成年的小儿子一人在家,自然不能履行耕种的义务,并且出示不了1992年到1999年自行耕种的证据,可见在第一轮承包中有弃耕、撂荒情形。而被申请人出具了1999年前的耕种证据。仲裁委员会对于申请人的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同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以,仲裁委员会对于申请人的严重超时请求也应当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