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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法拆迁武力开道 民警开枪射杀平民

  • 时间:2012-09-24 新闻来源: 中国社会聚焦网
  • 违法拆迁武力开道 民警开枪射杀平民
    乐陵市田卯村血案在辽宁盘锦重演升级
    谁是凶手身后的腐败保护伞?
    《中国社会聚焦》盘锦9月23日消息(记者刘来迎 许峰 张江平 董新柳特约记者 冯立峰 通讯员丛南奎)本月21日上午,辽宁盘锦市兴隆台区警方无视公安部相关禁令和三令五申,非法出警参与处理一起拆迁纠纷,造成一线民警开枪打死一王姓村民流血事件。记者调查证实,该事件源于占地纠纷。兴隆台区有关部门在没有和村民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且没有法院判决的情况下违法强拆,导致矛盾迅速激化。这是继山东乐陵市多部门党员干部参与造假抢地关押毒打迫害受害失地村民之后,所发生的又一起重大涉黑流血事件。特别是案发后,当地司法机关竟然歪曲事实真相,颠倒黑白,将责任全面推向受害人方面。
    乐陵市“4.15”血案回放
    今年 4月15日上午9时许,在某主要领导的授意下,山东省德州市所属的乐陵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书记兼城西镇党委书记李维国,操纵指使公安防爆大队、执法局、国土局、机关党员干部及“两劳释放人员”和流氓恶势力分子,分乘多部车辆、浩浩荡荡开进该市城西镇(办事处)田卯村等两个村庄田间地头,先后对两村200多亩种植小麦等农作物的承包责任田实施公开武力抢夺。同时,对阻止这伙人违法行为的多名村民围追毒打致伤、并实施抓捕和拘禁。不仅如此,还多次对受害群众威胁恐吓和打击报复。前不久,担负驻村维稳帮扶责任单位的某局领导、在村委班子的指认下,来到村民家“征询意见”,要求对方对“4.15”流血事件给予赞扬和拥护,致使群众四处回避躲藏。
    经知情者依据“4.15”事件现场保留的原始录像和图片资料,向记者分辨指认,初步证实,有市镇多个部门的党员干部涉案参与,其中有市镇两级相关党委支部书记、委办局党总支负责人,党龄最长的达30多年。而担任“前沿总指挥”的,便是乐陵市主要领导的心腹红人李维国等人。
    (乐陵市以假乱真的“八假项目”企业)

    经德州市、乐陵市两级个别领导的幕后指点掌舵,李维国一伙人直接“协调操纵”,现场直接指挥执法人员、村干部和地痞流氓对多名无辜村民下毒手。特别是在几名受害人被打伤住院后,这伙人仍然穷追不舍,进行人格侮辱和威逼恐吓,扬言“谁要敢对政府不满,就要被判刑吃官司”,甚至扬言要拆除上访人家中房屋。
    乐陵市田卯村“ 4.15”流血事件发生后,记者接到村民投诉,赶赴案发地展开调查采访,并证实:乐陵市两级政府在武力抢夺田卯村等两村耕地中所先后使用的所谓两个“明星企业”-----“简爱艺术品有限公司和义乌思福特管业有限公司”子虚乌有,两个假公司所涉及的“征地”行为是一个赤裸裸的假企业、假招标、假投资、假联营、假规划、假审批、假土地流转、假开发建设的“八假征地”项目,按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其行为依法属于涉嫌经济诈骗犯罪范畴。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作为该市开发区党委书记兼城西镇党委书记的李维国,竟然直接全程策划、指挥了全部造假过程。
    不仅如此,在驻京新闻媒体曝光披露后,李维国一伙不但毫无收敛,竟然“假上造假”,雇请民工对严重锈蚀腐烂变质、用来修建所谓“八假项目”厂房所使用的废弃二手原材料进行“技术处理”和包装,并继续抢夺耕地和违法建设。
    同时,李维国还派出便衣人员看护现场。并规定,不准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谈论和向新闻媒体提供田卯村“4.15”流血事件的相关情况。
    非法拆迁占地剥夺受害人生命
    无独有偶,在山东乐陵市政府造假抢夺村民耕地、并非法抓捕毒打关押事件发生后的半年后,9月21日8时许,辽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农场二十里村发生一起暴力妨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事件”。
    事件发生后,盘锦市迅即成立了由市委政法委和市检察院组成的调查组,开展调查。据该调查称:9月21日早8时许,市政公司5名工作人员驾驶两台挖掘机在盘锦市兴隆台区二十里村,通往保障性住房、回迁楼建设工地大约5公里长的街路上进行施工。王树杰及家人对距道路红线外304米处的一处住宅提出高价补偿的要求,因未得到满足,王树杰一家4人阻挠施工,双方僵持。期间,王树杰及家人手持凶器胁迫施工人员,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向施工人员身上泼洒,并手举打火机相威胁。
    (在当今中国,这样的场面随处可见)
    110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出兴隆台分局渤海派出所张研等2名民警赶赴现场。在民警到达现场后,王树杰一家4人阻止民警进入,不听劝阻,之后又追砍施工人员和民警张研,向张研身上泼洒汽油,用斧头、镰刀等袭击民警。民警张研在口头警告及使用胡椒喷剂进行制止无效的情况下鸣枪示警,同时又调来了3名民警。其父王再元手持镰刀砍向张研,致张研左手掌、左腕部多处受重伤(后经医生确认张研手尺神经感觉支断裂、小鱼际小指展肌断裂)。张研继续鸣枪示警,王再元非但没有后退,反而伸手夺枪,撕扯过程中致枪击发,伤王再元左腿。此时,王树杰将自己衣服点着火扑向张研。由于身上被浇汽油,生命受到威胁,张研开枪制止,王树杰中弹倒地,经120急救中心现场确认死亡。
    此调查结果出现“一面倒”趋势,调查组极力为杀人者开脱罪责。更加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经检察机关认定,民警张研等“属正常执行公务活动,枪支使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此结果一出,社会舆论一片哗然,社会各界纷纷声讨枉法者的丑陋表演!
    公安部“两个禁令”竟遭公开对抗
    去年 3月,公安部党委制定下发《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令禁止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特别是对涉案人非正常死亡事件进行专项治理
    记者看到,该《意见》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以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治理、涉案财物管理为重点,进一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公安队伍违法违纪问题坚持“零容忍”,深入推进公安特色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意见》指出,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意见》明确今年要深化拓展专项治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两个工作重点是:进一步抓好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治理,建立长效机制 ,防治腐败,对违纪坚持零容忍。
    《意见》要求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继续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加大查办下级公安机关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力度,对各类违法违纪问题坚持“零容忍”。在查办案件的同时,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拓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领域。

    此外,《意见》还要求进一步加强纪检监督部门自身建设,健全省、市两级公安纪检监督部门内设机构,在纪检监督部门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同时,完善纪检监察工作考评机制,实行纪委书记述职报告制度,下级公安机关纪委书记每年要向上级公安机关纪委述职。

    违法者藐视国法非法使用枪支
    有多少这样的问责变成“无头案”?)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五章规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公务用枪,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使用枪支:
    (一)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
    (二)在人群聚集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及易燃易爆场所;
    (三)在巡逻、盘查可疑人员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袭击时;
    (四)从事大型集会保卫工作时;
    (五)在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章时;
    (六)与他人发生个人纠纷时;
    (七)使用枪支可能引起严重后果时。
      第二十三条 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民警一律不得携带枪支,二线民警依照命令可以携带枪支。
    第二十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公务用枪后应及时将枪支使用情况、弹药消耗情况及伤亡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时抄报治安、装备管理部门。
    同时,第九章罚则中规定如下: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不按本规定对申请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的,或应取消持枪人员资格而未取消造成后果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或者超范围配发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配备枪支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配备的公务用枪超过《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隐瞒不报的;
    (二)对所配备的公务用枪不及时申领持枪证件,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配备公务用枪应集中保管而未集中保管,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不严格执行枪支领退制度,枪支出入库不查验不登记,帐物不符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存放、领取手续,弹药消耗不清的;
    (五)存放公务用枪的库(室)无人值班、看护或者无安全防范措施,造成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丢失、被盗的;
    (六)擅自购置公务用枪和弹药的;
    (七)不上缴报废公务用枪的。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八、十九、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之规定的;
    (二)擅自使用装备弹药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枪支未造成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按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其所属公安机关直接领导者、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一)违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
    (二)丢失、被盗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为此,《中国社会聚焦》将对本案查处进展情况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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