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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到底是“种子”坑农、还是“虫子”啃农?

  • 时间:2012-10-17 新闻来源: 西南在线新闻网
  • 【松滋新闻网10月12日山西原平电】俗话说:“春耕一粒粟、秋收万担粮”,对于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来说“种子”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其全年的收成。然而,近日有群众反映:山西原平市新原乡平地泉村7户农民因购置了问题种子让全年的收入付诸东流。

    村民:假种子让其欲哭无泪

    “大片玉米地为什么只有“晋单65#”出了问题…”???

    带着这一连串的疑问,记者找到了这几位受害农户进行实地调查采访。

    其中一户受害者任某称:2012年4月2日自己在本村一经销商处购买了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的晋单65号玉米种子,播种两个月后,玉米种苗出现高低不一、粗细不同的畸形状态,为此任某组织其他4户找到了该村种子代理商询问其原因。6月10日,代理商一行到地头进行现场勘察,查看后结论为虫害,建议施药治疗。随即,任某立即组织其他几户展开施药治疗。5天后,种苗不但没有节制现象,且害情越演越烈。6月15日,任某伙同其他受害村民找到原平市种子管理中心,经该管理中心与技术站相关人员实地勘察后最终结论仍为虫害,但对于医治办法管理中心人员称:“无法医治”!在村民们再三要求下,该中心负责人称:只能请权威专家到实地取得相关资料后再进行鉴定。6月26日,专家团一行来到平地泉村进行勘察,勘察后结论与前相同仍为虫害,现场村民问及如何医治,回答:“无法医治!”对此,村民对所谓的“专家团”表示怀疑,要求其出具身份证明,其曰:“只有身份证!”
    事已至此几位村民望着自己20多亩的心血欲哭无泪。

    受害者任师傅给在田间给记者讲述不幸(左一) 田间玉米畸形怪状

    种子管理站:“假种子”坑害变“虫害”封口掩盖事件真相

    随后记者来到原平市种子管理站了解详细情况。该站负责人岳站长称:“经专家鉴定此类现象为病虫害,不属于种子问题”。并出示了一份调查报告,该报告显示:该现象是由线虫等寄生物引发的一种玉米矮化病所致,最后落款为原平市种子管理站。


    另一户受害农民给记者展示所谓的“发票”(左一) “特殊发票”


    原平市种子管理站出示的调查报告

    在记者离开后不久,受害农民之一任某再次来电说:“原平市农业局执法大队郭某给我们补偿了100元——200元亩,并要求我们签署了一份免责协议书,文中大概主要是强调该现象不属于种子问题。

    在进一步了解情况中有一知情人向记者透露:其实在早在7月份初就有一伙记者对该事件进行过调查。当时该伙记者找到该种子经销处要求出具《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该种子厂家的《委托书》时,该经销处负责人拿不出相关手续,慌乱之下躲开记者从电脑中输出一份空白《委托书》样本,自己匆匆填写。后被记者识破后,记者来到原平市工商局经过查询并没有该经销处信息,纯属无证经营。该玉米种子包装袋上的条码经扫描也无任何信息。而面对这突如其来的调查,原平市农业局、原平市种子管理中心和该经销处一时慌了脚,四处托人找关系,后经一领导出面与记者协调得以延缓。


    自我委托的“委托书”(左一) 在记者们的介入下该经销处于2012年
    【说明:以上两份材料由知情人提供】 6月27日才正式注册此前属无证经营

    然而,在这件事件中受害的农民拿着这一二百所谓的“补偿款”,站在这几十亩几经绝产的玉米地前神色呆滞、唉声叹气。任师傅对记者说:“现在国家政策好了,一再扶持农业,现在玉米价格一再攀升,像去年一亩地下来至少也能收入2000多元,今年倒好,提前收入了,一亩地就这200元。我还算多的呢,那几户才100元亩,如果除去所有农资费用还得倒赔!”俗话说“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而我们是种的假种子,而得到的是微薄的‘补偿款’”一位受害的村民如是说。

    面对如此场景,山西原平新原乡平地泉村村民只能“自愿倒霉”,一年的收成也只能望田兴叹。而作为主管部门的山西原平种子管理站竟是“为己着想,不为民着想”,用金钱“封口”逃避责任。

    律师:生产者、经营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就山西原平市新原乡平地泉村村民所遇种种情形,记者采访了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律系教授任大鹏,首先,种子买卖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果种子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交付合格种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向农民销售假种子,是对农民作为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侵犯。第三,种子经营者向农民销售假种子,是典型的违反《种子法》的行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依据《种子法》的规定,种子经营者经营假种子的,应当承担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农民可在收获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某种子公司赔偿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即产值)损失,追究其民事责任。也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单位是县级以上种子管理站)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要求他们依法追究某种子公司的行政责任。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达到两万元以上的,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某种子公司和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温总理在报告中多次指出: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而且党中央连着两年颁布中央“一号文件”,促进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国家对农业的重视可见一斑。但是“假种子”却在山西原平市大行其道而没有得到当地政府的重视,反而是封锁掩盖事件真相。近年来,农产品以及农业种子制假售假泛滥,甚至有的地方出现虚假包装、假冒高科技种子而坑农。那么山西原平农户被“假种子”坑害事件,是山西原平政府及该地种子管理站包庇纵容呢?还是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长期制假售假而无人监管呢?记者将继续追踪报道!(记者 康涛 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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