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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我国小学辍学率一直在1%以下

  • 时间:2012-11-27 新闻来源: 热点资讯网
  • 辍学之责,谁来承担?公众的尖锐发问,直指“辍学链条”上的各个主体。从控辍保学到社会救助,从政府责任到民间力量,从学校义务到家长关怀,每一个环节都在舆论的显微镜下被无限放大。但“毕节事件”终究是个案,在问责与反思之外,更需我们对1%的辍学群体倾注更多的目光,赋予更大的关爱。毕竟,所有的关注与讨论,都只是为了“毕节之痛”不再重演。

      ——编 者

      义务教育法 有规定却难操作

      法律把接受义务教育规定为“必须”的权利,然而现实的辍学事件乃至因此而导致的惨案,却让人质疑法律的执行力度。——网友“莱奥内”   

      现 状

      根据教育部统计,10多年来小学辍学率一直稳定在1%以内,但是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任何一个适龄孩童的流失都是违反法律的。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余雅风认为,从政府方面来说,《义务教育法》只规定了政府“应该做什么”的义务,对于没有做到的情况下负有怎样的责任、应该如何惩处却没有具体规定,也容易导致政府履职不力。

      难 点

      银川市教育局副局长马小林认为,毕节事件的发生说明,国家义务教育法的宣传普及还存在一定问题。“目前看来,《义务教育法》还缺乏可操作性。”余雅风坦言。

      《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然而,这一规定的约束力非常有限。至少对于贫困地区的人们,所谓“批评教育”在“活下去”的前提下是如此苍白无力,“限期整改”在法律条文中也缺乏具体的执行方式。

      对 策

      余雅风称,改革不能仅仅局限在法律条款层面,应赋予责任主体实际的权力。在很多国家,公立学校的校长、老师都属于公务员,有更多的权力,甚至能对学生或家长直接进行处罚,以此来加强对父母的监督和威慑力度。

      政府履责 完善查漏补缺机制

      政府不能在“义务教育已然普及”这把大伞下悠然自得。只要有一个辍学案例,政府就应该不间断地“查漏补缺”。——网友“木易32郎”   

      现 状

      九年制义务教育已经深入人心并得到较好的贯彻。但是,政策铺开后,后续的检查与反思工作如果没做好,也容易产生社会问题。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周庆安说,完善义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已经做得比较好了,但现在应该是回头检查入学率的反思阶段。反思阶段是查漏补缺,十分重要,目前做的还不是很到位。

      难 点

      针对目前已有现状,周庆安认为,检查入学率需要调动从中央到地方多方社会力量进行,工作量巨大,工作任务繁琐,工作要求细致。这是一项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需要广泛动员和积极开展。

      对 策

      银川市兴庆区满春中学,外来打工子女占在校学生30%,该校校长王剑明认为,加强对本地没有户籍、流动性大的农民工子女上学信息的关注备查,是避免学生辍学、流失的关键环节。

      陕西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尹小俊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考虑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民政、公安、城管、基层社区、学校等),组织专门的调查力量,对重点区域进行排查,逐个统计,登记录入,形成档案,建立对辍学、流浪、失学儿童分类管理的信息数据库。

      同时,他提倡在各个学校调研摸底,整理辍学儿童和家庭困难学生的名单,建立针对辍学儿童和有辍学可能性的儿童社会救助和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由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围绕儿童辍学问题开展相应的预防工作、应急服务工作以及权益保障工作,重点放在城市基层社区范围内的儿童情况方面。

      学校教育 建立多元防控手段

      在控辍保学的链条中,学校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用更富弹性的教育和更重个体的关怀来把孩子们留在学校。——网友“大_Melon”   

      现 状

      “每学期开学,教育部门考察学校的第一项工作,就是‘是否动员辍学学生复学’。”西安市户县纸房学校校长冯雪红介绍,该校是九年制山区寄宿制学校。在具体做法上,实行政府、教育双线责任制,“如果考核不合格,就要被问责。”冯雪红坦言。

      此外,冯雪红说,每次教师家访时,都会对学生家长特别是偏僻山区的家庭进行政策宣传,转变家长“读书无用”的认识。

      西安市蓝田县玉山镇中心小学校长李增民说,学校会摸清学区内学生的住址,每学期开学,学生名册上少了人,就会让教师去了解情况。对于流动的学生,学校规定,“学生被外地学校接收后,要开回流入证明,我们再开出流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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