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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朝阳:公务员经商15年缘何不立案查处?

  • 时间:2012-12-09 新闻来源: 中国焦点新闻网


  • 核心提示:为了防止政府机关公务员贪污腐败,根据中纪委《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和国家《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公务人员严格禁止参与经商。但是在位于辽宁西部的辽宁省朝阳市,以当地党委宣传部为首的公务员违规参与经商长达15年之久,面对举报,当地纪检监察等部门竟然相互推诿,而检察院多次以补充侦查为由使案件迟迟未进入立案件程序,为此遭到公众质疑!

    近日,记者接到来自辽宁省朝阳市的群众举报称:中共朝阳市双塔区委宣传部国家干部协同朝阳市国税局干部参与经商时间长达15年之久,针对举报,朝阳市国税局纪检部门给予涉案人员的处分竟然是勉励谈话,更有甚者当地党委宣传部参与经商的国家干部未受任何处分,为此在当地引起极不良的反应,为此呼吁媒体舆论监督。
    于是,记者第一时间赶赴辽宁省朝阳市实地调查采访。
    举报材料显示:中共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刘泽奎、张治武、于萍等国家干部会同该地国税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科长陈维忠参与投资建立朝阳市英德学校【民办】非法获利百万元,经过实名举报以后,辽宁省国税局责令朝阳市国税局彻查,而作为有监管责任的朝阳市国税局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做出陈维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人公务员形象,勉励谈话一次,责令退出一切活动。可是时至今日,陈维忠本人并没有退出参与经营。而当地党委宣传部参与经商的国家干部未受任何处分,目前除刘泽奎办理离退休外,张治武至今仍担任双塔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职务,于萍调至双塔区政协担任干部。
    那么实际情况如何呢?
    据记者了解,辽宁省朝阳市英德学校位于朝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辽西规模最大的一所民办学校。英德学校创建于1998年,共有九名自然人股东和一个社团股东组成,是一所集小学、初中、高中于一体涵盖基础教育全过程的全日制、寄宿制、封闭式、准军事化管理的民办学校,在校生2000人,教职工总数243 人,其中专职教师220 人。学校占地60亩,建筑面积20000余平方米,基础设施完备,教育技术装备实力雄厚。
    实际上,辽宁省朝阳市英德学校成立伊始是在1998年5月,由朝阳市双塔区文联与双塔区八里堡乡联办,是民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在办学之初由中共双塔区委宣传部下属的群众社团单位——双塔区文联具体操作。运作方式为朝阳市双塔区文联挂名,持有10万元干股,双塔区八里堡乡出土地,并向社会吸纳股份。
    因此,中共双塔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刘泽奎任学校董事长法人代表,张治武、于萍等人任董事。
    从《朝阳市英德中学董事会会议纪要》的股权明细表中记者看到,在建校伊始的明细表资金股中有9个股东,其中有中共双塔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刘泽奎,工作人员于萍、张治武以及国税局的陈维忠,股金分别是1万元至6万元,并且有上述人员的亲笔签字。
    同时,在朝阳市英德学校的宣传单上,记者看到于萍职务为该校校长,陈维忠为学校董事。
    经过朝阳市英德学校职工确认,于萍、陈维忠等人确实是国家公务员身份,并且是学校主要领导经营者,都参加过学校的毕业典礼。
    但是,在这里记者不免有疑问;作为地方政府是否能作为主体办理盈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如果不具备资质,是否借机敛财的嫌疑?该校的办学手续是否合法?
    记者在辽宁省朝阳市教育局采访时对方表示:朝阳市英德学校有合法手续,但是因为牵扯经济案件被当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调走侦查至今未还。
    而记者通过相关渠道获得的消息是,当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并没有去教育局拿英德学校的相关手续。
    那么,这一切又如何解释呢?教育局作为学校的主管部门在刻意回避什么问题呢?
    为此,记者来到辽宁省朝阳市国税局求证,证实了陈维忠身份,其现任职务确实是辽宁省朝阳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科长。
    记者在朝阳市国税局纪检办公室查到关于陈维忠涉嫌经商的调查处理意见书,在该文件上记者看到:经过朝阳市国税局纪检部门的调查,朝阳英德学校建校之初由陈维忠的妻子张玉秋投资人民币20万元,2008年10月,张玉秋出任英德学校董事会成员,因为陈维忠与该校法人刘泽奎是同学关系并且陈维忠本人获得过心理学硕士学位,于2007年任该校校委会成员,副校长,协助校长主抓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工作。
    英德学校财务账当中有24笔共计68176元与陈维忠有关系。
    陈维忠受聘副校长是业余时间参与学校客观规划和教学教授,也参与了对外招生宣传,并且参加了英德学校2010年毕业典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本人公务员形象,为此给予陈维忠本人勉励谈话一次,并责令退出学校一切活动。
    记者为此要求国税局将该调查处理意见书复印或者拍照,但是对方表示只许看,不允许抄录和复印拍照。
    同时,记者表示,为什么《朝阳市英德中学董事会会议纪要》标明陈维忠本人入股6万元人民币反而没有认定时,对方表示没有查到有《朝阳市英德中学董事会会议纪要》等相关证据!
    与此同时,据举报材料显示,在2008年,刘泽奎、于萍等四位股东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于08年2月2日私分现金40.2万,2009年9月8日私分现金115.9万和价值12万的汽车一台,累计私分168.1万元;同时于萍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学生体检费35万多元,购买铁卷柜吃回扣10万元,假集资吃利息50万元。对于严重的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该校工作人员于2010年6月22日举报到辽宁省朝阳市纪检委,朝阳市纪检委将涉嫌职务侵占案件移交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调查处理。
    根据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局长信箱回复内容,可以了解案件大概的一些情况:我局经侦支队经初查,于2010年10月12日以涉嫌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于2010年10月30日对刘泽奎、于萍、陈维忠、张文奎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于2010年11月8日,以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将本案移送起诉,龙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我局经侦支队依据补充侦查提纲进行补充侦查后又于2011年4月19日再次将此案移送起诉,龙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4月28日提出新的补充侦查意见,我局又按照发现新罪于2011年3月2日对此立案侦查,于2011年4月30日将刘泽奎、陈维忠、张文奎取保候审,于2011年9月9日对于萍、刘桂玲、张晓娟取保候审,并于2011年10月9日重新移送起诉,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3月15日提出补充侦查意见。我局于2012年4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龙城检察院拒不接收案卷,我局经侦支队于2012年6月5日再次将该案移送龙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仍拒不接卷。现我局经侦支队已侦查终结,正积极沟通,协调相关部门于近日移送审查起诉。感谢您对朝阳公安工作的监督和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不难看出:作为涉嫌职务侵占案在2年补充侦查3次,并且龙城区人民检察院2次拒不接收案卷,显然令人无法理解!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检察院公诉科牟姓工作人员表示:因为案件特殊,需要朝阳市政法委协调办理,但是一定会秉公办理此案!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过《税务人员的15个不准———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为“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该地群众质疑:当地党委宣传部和国税局领导作为公务员违法经商时间长达15年之久,在当地轰轰烈烈闹得沸沸扬扬,为何一直不见纪检部门进行有效查处?是否有袒护渎职之嫌?还有人认为检察院作为人民监督机关,对于这些明显的腐败不予调查,简直是匪夷所思!
    为此,记者将继续给予关注!
    中国焦点新闻网特约记者陶凯龙发自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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