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邳州一场大火引发两位老人上访十年难止
一个幸福的家庭,一对商业战线工作多年的下岗夫妻,凭着自己的特长,多方筹资搞了一个经营食品、糖酒小百货的批发部,经过苦心经营
,
生意日渐好转,甚至很好、很红火。一家人因该批发部的支撑,其乐融融。天有不测风云,
2003
年
5
月
24
日一场大火烧光了全部库存,也将全家的幸福生活烧了个精光,至今已十个年头了,全家人举步维艰,一对当年的恩爱夫妻现已成为白发苍苍的老人,虽已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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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岁高龄,但还奔波在漫漫上访路上讨要说法······
记者同志你好,我叫张志忠,现年
64
岁,妻子石荣珍
65
岁,驻江苏省邳州市锦江小区
20
号楼
306
室,我
68
年入伍在新疆边防当兵,同年入党,现以一个守卫边疆多年的老兵、共产党员、中国共产党信念的坚定追随者的身份,向您反映我奔波了十年却不能得到合理解决的问题:
我与妻子石荣珍从事商业工作多年,
2000
年下岗后多方筹资,经工商部门批准开了一个食品糖酒、小百货批发部,在我二人的苦心经营下,生意好转很红火,由于业务的发展,大批货物无处存放,我于
2003
年
3
月租用了本市植物油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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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仓库,解决了存货问题,可谁知道在同年
5
月
24
日,本市供电公司在油厂片段更换线路后,于晚上九点左右我的仓库失火,虽经消防部门扑救,可最终还是基本烧毁了全部库存。最后经消防部门认定直接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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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自此我家便走向了万丈深渊。
邳州市消防队认定事故原因为,唯电气和遗留火种两种原因不能排除,故该起火灾原因不明。后经我多方请教电力专业人士后,认为该起火灾责任实为供电公司,因为供电公司在油厂片段,线路改造过程中存在三个严重的违规违章问题:一、线路改造施工前,供电公司应该通知用电户,使其做好防护准备,但邳州市供电公司没有用任何形式通知用电户。二、供电公司产权内电表箱里没有安装任何用电安全设施,如:
2
项电
3
项电闸刀混用,铜芯线替代保险丝,没有安装保安器。这些防护器材的弃用与违规是造成电力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之一。三、上级供电部门及电力设施改造维护,对架空配电线路的验收检查中,要求要冲击合闸试验,在线路额定电压下,对空载线路进行三次合闸实验。但邳州市供电公司施工人员在下午六点多施工结束后,违规违章操作,一次合闸送电。
以上说到的邳州市供电公司在油厂片段违规施工的三点事实,既有当时施工人员的证明,也有植物油厂的证明,更有消防队的证明,并且在消防队火灾事故调查问询笔录记载,均是铁的证据,故我认为该起火灾事故应有邳州市供电公司负全责。
可我万万没想到在我与相关单位多次协商无果后,起诉到邳州市法院,竟判我负全责,徐州市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至此我才认识到什么是电老大、电老虎。为此我全家恳请记者同志对我的冤案予以关注并给与舆论监督。
接此反映后,记者约见了火灾事故受害人张志中,石荣珍夫妇,经详细询问并认真反复查看了二老多年的上访材料,两赴邳州实地调查后,记者产生以下几点疑问。
(一)、消防队认定事故原因为,唯电气和遗留火种两种原因不能排除,故该起火灾原因不明。【唯电气】不能排除,此【唯电气】不是电力器材,更不是家用电器,而是电力设施的统称,【唯电气】既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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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火灾不能排除的原因之一,为何在以后的庭审诉讼过程中,法庭没有涉及到此原因?
5.24
起火原因的认定从第
1
项到第
7
项已经将涉火原因逐一排除,为何还会有【遗留火种】这一原因?
(二)
、从
2006
年
4
月
30
日【江苏省电力公司邳州市分公司】做出的《对石荣珍同志上访有关事由的答复》摘录,可谓此地无银三百两。该《答复摘录》首先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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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火灾事故与供电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并对此表明做了详细解释。
虽旨在表明火灾事故与其没有关系,但适得其反,正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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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火灾事故与其有直接关系。
(三)
从《答复摘录》不难看出:第一项为逃避责任说是【
我公司当日的行为是履行正常的检修行为,并非线路改造
】第三项,【
我公司将三条线换成一条线,是为了城网户表改造的需要】,并非是过失造成火线与零线接错,并无过错之处。
(四)
第一项与第三项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正好说明不是“检修”是在做线路改造。
第四项,【
合同法第
180
条规定,“······,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未通知用电人而中断供电期间造成的损失,供电人应予以赔偿。在检修期间,并未给被检修单位带来任何经济损失。
】。此项以说明此次线路改造施工前未通知用电户。
(第六项),【
上访中所称的检修完毕后应三次合闸实验送电,违反操作规程,没有任何依据。从常理说,如若停电、送电、停电再送电如此反复,将给用户电器造成很大的损害,显然是不可能的。有关电力安装规程要求供电企业在停电后,要一次送电到用户,我公司一次送电前经过了三次测试,然后一次供电完成,符合规程要求。
照操作规程实行三次冲击合闸实验送电】,此项邳州供电分公司已公开承认施工完成后没有按照规章要求三次冲击合闸试验。
至于邳州供电分公司称有关【电力安装规程要求供电企业在停电后要一次送电到用户】的这一规程要求,在记者赴邳州供电分公司采访时,公司办公室王主任始终不能给记者提供。
(第七项),【
对于杨照军、张强等人所述的“换变压器上粗线搭头也是失火原因”的说法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杨照军、张强等人是当时的施工人员,对自己公司的专业施工人员所述,不用任何合理依据来解释,只用【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来搪塞,其目的不言自明。
此答复摘录矛盾重重,马脚尽露,这么明显的证据,在
2008
年审理时法庭也未采纳,不知为何?《答复摘录》最后【
综上所述,我公司不应承担火灾损失的赔偿责任,不知你对我公司上述答复是否满意,如不满意,你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
】。此话听似通情达理,细想对于一对年过花甲的老夫妇,且身体状况不佳,生活异常艰难,还能在漫长的拉链式的诉讼路上走下去吗?如能,面对高大气派,装修豪华的邳州市供电分公司,他们能走多远?
张志忠夫妇据理力争供电公司存在违规违章过失行为,其理由既有上级供电部门及电力设施改造维护,对架空配电线路的验收检查要求为依据,也有其供电公司内部专业施工人员杨照军、张强等人的证明,更有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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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问询记录,记载施工结束一次合闸送电的最权威证据,法庭为何始终没有采纳?
记者以为法庭审理是一个艰难复杂的过程,情况瞬息万变,即有法律天秤的尺码,也有审判法官在一定权限内的自由裁量权,记者不好评判。
但张志忠、石荣珍夫妇对一、二审的判决坚决不服是不争的现实。十年了,二位老人从邳州一个县级市、到江苏省府、到最高人民法院、中纪委、国家信访局等最高机关上访
,一刻也没有停留,根据信访条例,对二位老人的上访定性,是有理上访,还是无理缠访,如是前者,为何至今得不到合理解决?若是后者,为什么不依律依法对其无理缠访行为进行处理?
十年了,本该熄灭的大火,还在无形的燃烧,烧掉的不仅仅是二老的财产、一生的幸福,更是民心与人民的期望,还有当政者的公信力,张志忠夫妇问题能否公开公正公平妥善处理,本报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