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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溆浦县桥江镇发生较大森林火灾

  • 时间:2013-03-16 新闻来源: 华声在线
  • (华声在线湘博网记者/卢爱民 中华建筑报记者/李启生)

    3月6日上午9点左右,湖南溆浦县桥江镇河上坡村、车头村。因车头村村民烧田坎不慎导致河上坡村、车头村森林、荒山较大火灾发生,据河上坡村向姓村民介绍:森林、荒山面积千余亩毁于这场灾难。

    3月7日上午记者驶车前住桥江镇河上坡村森林火灾现场采访,当地多个村民称:这场火灾是从车头村那边山上燃烧过来的,上午9:30钟左右发现浓烟滚滚,没看到有人去进行扑救和采取其他措施,一直到了当天下午4:30钟左右才看到镇党委书记、镇长、林业站长上山勘查,后来发现河上堤村干部带来5个人在现场进行圤救。到了下午6:30钟左右山火才慢慢息灭。
    3月8日,记者为了进一步还原事实真相,驶车前往溆浦县桥江镇政府了解求证。据分管林业工作的姓熊的镇党委委员称:“3月6日那天我去搞防讯工作了,那天到下午接到林业站站长报警电话,具体几点钟我搞不清楚,说河上坡村发生森林火灾。这个事我搞不清楚要问书记和镇长”。当记者提问镇政府是否掌握火情动态?是否制订扑火预备方案?是否建立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镇党委熊委称:“有!”。记者再次追问能否把这些措施、制度、方案等看一下?熊委称:“这些我不能给你们记者看,你找党委书记、镇长好了”。
    3 月8日,记者根据该镇熊委提供的内容未能获得真相。后来通过几经周拆找到该镇党委书记电话。记者试图电话联系
    该镇党委书记舒畅,并说明求证火灾情况,舒畅书记电话称:“我在西湖派出所处理一起案子,没时间回答这些问题”。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森林资源,维护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订本条例。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章灾后处理:
    第四十条的第二款: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它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及其它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款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第四款: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第五款: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第六款:不依法履行职责其它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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