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起,中信银行(601998,股吧)郑州黄河路支行前副行长郭文雅等人以超过银行同期利率数十倍的高额回报,向多位中信银行客户销售“理财产品”数千万元,再将吸纳到的资金通过“发放高利贷”牟利,最终资金链断裂。据初步统计,截至目前共有110多名银行客户的4000万元无法追回。然而,中信银行黄河路支行相关工作人员称涉事副行长郭文雅早已经辞职,同时该产品也并非中信银行正规发售的理财产品,客户是与借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与中信银行没有关系。(4月16日中国网)
中信银行郑州黄河路支行现在推脱责任已经太迟了。尽管涉事副行长郭文雅已经辞职,但他当初是该行的高管。郭文雅“银行副行长”的身份无疑为这份“理财产品”背书了银行的信用,同时这份“理财产品”是在银行的办公场所办理,在郭文雅办公室刷POS完成支付交易,整个业务过程中均有该行工作人员陪同、操作并有工作人员的签字,这些都让中信银行无法逃脱干系。
在长达数月的时间内,该“理财产品”在中信银行内销售,这难道不是中信银行的内部失控吗?正是失控本身造成了这起诈骗案的发生,中信银行岂能推卸责任?
中信银行在这起诈骗案中有责任。但是从这起诈骗案中,可以看出客户本身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既然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而且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何以在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利率可以超过10倍?面对如此之高的收益率,客户们理应有所警觉,却一点警惕性都没有,这显然就是自身的不对了。
其次,在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却没有加盖银行的公章,盖的是某个企业的章,客户应该发现这份“理财产品”有问题。盖章才有法律效力,这是最浅显的道理。客户们却没有提出质疑。
虽然说这笔“理财产品”有银行的副行长参与操作,有银行的员工参与其中,客户有受到蒙蔽的可能性,但是这起诈骗案漏洞明显,本来容易识别,却有一百多人上当。最大的原因还是贪婪的心理在作怪。贪婪和恐惧是人性固有的弱点,对于有投资理财需求的人来说,必须去克服这两项弱点。面对不正常的高收益,面对着并不具备相应法律效力的文件时,如果该恐惧的时候没有恐惧,却选择了贪婪,就难免掉入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