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初年的某个夏天,刚满十八岁的孙小连,想到村子附近的小河洗澡。路过菜园时,恰巧看见邻家八岁的小了姐蹲在菜地里拔菜。正值酷暑,小了姐没有穿上她的长裤,只系着一条围裙,孙小连可以清晰地看见她膝盖以下裸露的小腿。他心念一动,起了坏念头,便将小了姐引诱到边上的芦苇丛内,对她进行猥亵。小了姐又痛又慌,忍不住放声大叫。看见小了姐不断哭叫,孙小连突然感到害怕,将小了姐丢在芦苇丛中,转身逃走。由于小了姐已经受到了侵害,地方官认为孙小连强奸了不到十岁的幼女,按例,须问拟斩立决。
在清代,强暴幼孩的刑责不轻。除了将与幼孩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视作强奸外,清代的司法机关对于强奸幼孩的行径,是十分强烈谴责的,较强暴成年人的罪刑还要加重。
究竟几岁才算幼女幼童呢?
《大清律例》第366条“犯奸”门律条,主要是针对“犯奸”的行为,清代的奸罪,大体可分为和奸、刁奸与强奸。和奸,意味着双方和意,类似今天的通奸,属双方同意下发生的性关系。跟今天社会比较,清代的和奸范围较广,当时社会保守,是禁止婚前性行为,即使是单身未婚,在自愿的情况下与人发生性关系亦可入罪,与通奸者男女双方均可被处以“杖八十”的刑罚。若已婚女子与丈夫之外者自愿发生性关系,则加一等杖九十。若为“刁奸”(指有诱奸、骗奸的行径),则女子无论已婚未婚,与奸夫均需受杖一百。只有强奸,被害者可免除刑罚,仅惩罚加害人。
此外,律例对案件内的受害者年龄有清晰的规定,十二岁以下者就是幼孩,只要对十二岁以下者实施奸淫,无论对方是否情愿同意,一律视同强奸。
清律对幼孩又有两个年龄段的区分:1、十二岁以下至十岁以上;2、十岁以下。立法者之所以如此区分年龄,是因为当时的人认为十岁以下之幼孩童稚无知,就算是被人引诱成奸,也须视作被人以强力逼迫;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的幼孩年龄虽然幼小,知识却已渐开,与十岁以下的蒙昧小儿不能等同看待。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强奸幼女或是鸡奸幼童,在清代的罪刑都是一样,并不存在男性不会被强奸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