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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唐河:离奇的“枉法裁判”

  • 时间:2013-05-11 新闻来源: 民声在线
  • 河南唐河:离奇的“枉法裁判”
    —— 湖北 女在河南创业的悲惨遭遇
    周运成 /
    2013 年春节,极度寒冷,湖北女子王小丽在河南南阳看守所里度过了怎样的年关,外人无从想象。她在看守所里依然满怀无罪的斗志吗?她知道看守所外的人为她无罪辨护所奔波,这是否会最终为她带来 新的希望?
    这一切,她的女儿周焕焕很担心,却无从得知而又显得无奈。
    在南阳宾馆的房间里,周焕焕这个二十多岁农家女子,显得憔悴,她的眼睛干涩,布满血丝,长时间缺乏睡眠的缘故,看出她承担了难以承受的压力。
    刚过完年,周焕焕从湖北枣阳赶到南阳,她将母亲王小丽二审的无罪辩护的代理权委托给了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桂滋和张丽, ——— 他们也是一审王小丽的辩护律师。
    这个年周焕焕一家根本没法过,就在过年前,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做出了对王小丽因涉嫌销售不付合卫生标准化妆品罪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
    创业河南
    唐河,河南的南大门,紧临湖北,自古俩省就有经济往来、 90 年代曾有著名记者许宝 健写的“走孟楼到孟楼”的经典文章。报道俩省紧邻二镇的发展变化。
    王小丽,一个年近半百、斗大字不识的农家妇女勇敢的从湖北枣阳只身来到河南省唐河县在紧邻湖北的祁仪街落下脚来、开始了她的创业之路,开了一家美容店,从事美丽事业。不料想,开业没有多长时间的王小丽,出了大事,她所使用的美容产品由于汞含量超标,致使一名刘保莉的顾客患上了肾病综合症,这突如其来的消费如晴天霹雳,打朦了王小丽,她简直不敢相信眼前发生的一切。美容店开业以来,有 40 余名顾客到店里接受服务,而刘保莉的女儿也在该店接受美容服务,效果都不错,如此好的口碑是王小丽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自己的产品是好产品,并且她自己也在使用该产品,根本不知道它不符合卫生标准。
    罪与非罪
    王小丽案,在她女儿周焕焕哽咽、心酸、难过、痛心的脸上写满冤屈。她始终认为妈妈王小丽是无罪的,在她眼里,妈妈虽然是一个不识字的农家妇女,但是一个有创业激情的强人,是个明事理的女人。
    在王小丽的案中,在控辩双方的诸多争议中最为激烈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否故意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二、刘保莉的肾病综合症是否与使用该产品导致有因果关系。这直接决定了王小丽的命运。
    一审判决认定:王小丽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被害人刘保莉患上肾病的这一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经查王小丽给被害人刘保莉使用汞严重超标的化妆品,因而导致刘保莉患上肾病综合症、有各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部门的检验报告,诊断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了这一事实。故其辩护人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其辩护人庭审中要求对刘保莉的病情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经查刘保莉的病情已由河南省职业病医院诊断证及住院病历在卷证实,且经对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咨询,均表示申请人所申请鉴定的内容已无法进行,故对此请求本院无法支持。
    王小丽的辩护人王桂滋律师坚持认为:受害人刘保莉出示的唐河县人民医院的相关材料中,除了 住院证 入院记录 之外,没任何一份 诊断证明 以及相关的化验,检验报告单相互印证来 证实刘保莉患有肾病综合症。
    再次,受害人之前在祁仪乡卫生院、唐河县人民医院的诊治过程中,并未化验体内汞含量,并没有相关的化验单据;而河南省职业病医院在办理入院手续 住院证 的时候,在未进行化验诊断、治疗的情况下,在诊断一项就填写为“汞中毒”?难道该医院的医生通过肉眼就能化验出体内汞含量?这明显是虚假的!在该医院的检验报告单中,一次性尿汞为 0.013mg/l ,而同样是在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中的 检查 项明确记载 尿汞 0.21mg/l ,其数值均与其本人化验单上的结果不一致,居然相差 16 倍之多,再次证明该诊断书是虚假的、伪造的。
    在河南省职业病医院的住院病历第一页中职业病内科第一次入院记录主诉中明确记载:南阳市中心医院按“肾病综合症”给予口服药物治疗半月,疗效差;半年前入住唐河县人民医院对症治疗后尿蛋白恢复正常,此后五个月复查肾功能及尿常规检查均正常。
    经查阅大量的医院资料和咨询肾病专家,肾病综合症的诊断标准是大量蛋白尿大于 3+ ,低蛋白血症(血浆白蛋白小于 30gl )和胆固醇大于 5.7mmol/l ,而刘保莉提交的证据当中没有一份化验单是检验其尿蛋白和血浆蛋白的。连一份基本的化验单都没有,就证明患了肾病综合症?岂不是太忽悠人了!
    周焕焕表示,一审中我自己提交了对刘保莉所谓的“肾病综合症”的重新诊断的申请,而法院未能依法进行。在没有第二次确诊且存在大量疑点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就草率的武断认定刘保莉患肾病综合症,难道一审法院的法官是医学专家、泰斗?
    目前为止,公诉机关和受害人均未提供任何一份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合法的能够证明刘保莉所谓的肾病综合症与使用王小丽所售化妆品间存在的因果关系的 活体 司法技术鉴定 报告书来给予权威证明。
    期待公正
    王桂滋律师认为:依据《刑法》 148 条规定,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既构成本罪的先决条件是“明知”,并且要造成严重后果,否则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王小丽是一个不识字的农村妇女,同时也在使用自己经营的化妆品,不知道自己经营的化妆品不合格,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不符合故意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分工为: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王小丽的行为是销售而非生产,是在流通域,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但一审法院在王小丽的问题上态度明显不同,驳回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一审时,受害人刘保莉亲自出庭,身体健康、精神饱满、脸上无斑点,脚无水肿,就是这样一个神采奕奕的人,竟身患肾病综合症,也算造成了“严重后果”?王小丽的女儿周焕焕显出一脸的无奈而凄哭道:案件中的诸多疑点,而我们无从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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