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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顶山:同为租房者 楼下商场霸道致楼上四年未装修

  • 时间:2013-08-25 新闻来源: 国际商报
  • (刘志勇所租的房屋就是该商场的7、8、9层)

    四年前,刘先生租了平顶山市新华区一商务楼的7、8、9三层楼,在准备装修时却遭到楼下商场的阻拦,造成刘先生承租的三层楼至今没能使用。而新华区法院和平顶山市中院则以商场所属公司拥有物业管理权为由,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目前,刘先生以商场所属公司拥有物业管理权阻挠他装修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为由,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

    据平顶山市人刘志勇介绍,他于2009年5月28日与平顶山市城市投资开发经营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向出租方交定金15万元,承租了出租方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中兴路万家综合大楼第7、8、9层的房屋。

    刘志勇说, 2010年10月16日,他带领施工人员进场施工时,却遭到1至6层万家商场租赁人——平顶山市中原集团第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二百公司)的无理阻拦,不让他进入承租楼层,致使他无法对房屋进行装修。之后刘先生多次与中原二百公司交涉无果,又多次试图进入租赁房屋进行施工均遭无理阻拦。在此期间,大楼出租人平顶山市城市投资开发经营公司多次告知中原二百公司,刘志勇已经承租大楼7、8、9层的事实,并要求其提供便利,但中原二百公司至今仍然阻挠原告施工。

    由于事情迟迟得不到解决,2012年初,双方对簿公堂。

    刘志勇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称,由于中原二百公司的非法阻挠,他迟迟不能开工,造成装修公司派出的人员、设备窝工,致使他按照约定应向装修公司支付了88900元窝工损失。

    刘志勇认为,自己与平顶山市城市投资开发经营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自己对租赁的房屋享有合法的使用权,中原二百公司无权阻挠。其无理阻挠他对房屋装修和使用,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应当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

    而中原二百公司则辩称,刘志勇的施工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告对万家综合大楼的物业管理权及消防安全管理权,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

    2012年1月4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根据中原二百公司与平顶山市城市投资经营开发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规定,万家大楼的物业由中原二百公司统一管理。现平顶山城市投资经营开发公司又将万家大楼7—9层出租给了刘志勇,三方在物业管理权方面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刘志勇根据其同平顶山市城市投资经营开发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对所租赁楼层进行装修,中原二百公司亦是根据其与平顶山市城市投资经营开发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赋予其的物业管理权对刘志勇的行为进行制止,故刘志勇诉中原二百公司妨碍其施工的诉讼请求在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刘志勇遭受的损失也不予支持。

    随后,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也对刘志勇的诉求不予支持。

    在中原二百公司与平顶山城市投资经营开发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这么一句话,“为便于统一管理,减少成本,其物业也一并由乙方(中原二百公司)管理,负责收取水、电、气、暖等相关物业费用,其标准相应公平、合理,甲方(平顶山城市投资经营开发公司)有权监督”。

    对此,刘志勇的代理人孙建召认为,无论如何物业管理的前提应该是服务,“无论物业管理代理权有多大,均不能不让业主回家。如果法律容许物业管理代理权大于租赁权(物权),岂不成了笑话”。

    而刘志勇的代理律师认为,中原二百公司只是与刘志勇相同的租赁者,并不具备执法者身份,其一切看法认识与理解都具有鲜明的个体特点,不具备法律的权威,更不具备执法的资格。中原二百公司以物业管理权阻挠刘志勇入场属于越权代理,明显构成侵权。

    日前,刘志勇已经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本报记者 陈晓军 王 冰 通讯员 刘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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