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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问:“丝绸之路病”患者是否因误诊误治导致失明?

  • 时间:2013-10-29 新闻来源: 记者周刊
  •     近日,《女子患“丝绸之路”病 反复口腔溃疡3年后失明》的新闻被各大网站转载,看到这样的新闻,大家都很吃惊:反复口腔溃疡怎么会与眼睛失明有关?“丝绸之路”病又是什么?文中的赵丽之前就医过的医院没有诊断出“丝绸之路”病,把该病当成口腔溃疡治是不是误诊误治?应不应该担责?

    记者带着这一连串的问题,采访了医学专家齐鲁中医药研究院白塞氏病研究诊疗中心专家辛玉娥主任、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王磊律师和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刘东方律师。

     

    医学专家称:“丝绸之路”病被误诊可能因为不专业

     

      据报道,赵丽在三年的口腔溃疡期间,也去医院看过,但医生给开了点药吃了也没见明显的好转,过些天又长了。后来,赵丽的眼睛又发红、发烫、畏光,到医院眼科检查,诊断为结膜炎。对症治疗后并没有好转,反而更严重了,视力一天不如一天,起初人站的近点能看清长相,后来一只眼睛完全看不到了。情急之下家人带着赵丽四处求医,又去了某大医院的眼科治疗。三年后被诊断为“丝绸之路病”。

      齐鲁中医药研究院白塞氏病研究中心-济南泉城医院辛玉娥主任说,“丝绸之路病”的专业名称叫“白塞氏综合征”,也叫白塞氏病。此病在日本、中国、土耳其、伊朗等地的发病率较高,发病范围与古代丝绸之路的线路基本吻合,故而得名“丝绸之路病”。但遗憾的是,赵丽的白塞病已经很严重了,已经累及到眼部血管,血管堵塞没有供血,视神经萎缩,最终导致完全失明。

    由于白塞氏病的首发症状是反复性的口腔溃疡,这很容易被不专业的医院与医生误诊,赵丽之所以会出现失明这样的悲剧,就是因为错失了最佳的治疗时机。

    南京市中医药大学基础医学院赵鸣芳教授通过自己的官方认证微博说:白塞氏病早在东汉时期的医圣张仲景就有清晰的认识,张仲景的《金匮要略》中称为狐惑病。“蚀于喉为惑”(口腔溃疡),“饮于阴为狐”(外生殖器和肛门溃疡),“不欲饮食,恶闻食臭”。

    该病早在东汉时期都有清晰的认识,如果赵丽在就医过程中,没有被医院里的医生诊断出来,涉事医生和医院多多少少都有一点责任。

    济南泉城医院辛玉娥主任认为,如果医院和医生缺少白塞氏病的相关专业知识,就会给出不专业的治疗方案,比如“吃点消炎药,用点漱口水,补点维生素,贴上意可贴”的治疗方法就是不专业者的一惯做法。殊不知,这种按照普通的口腔溃疡来治疗是在延误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机。

      齐鲁中医药研究院专家辛玉娥主任在此提醒口腔溃疡患者:得了口腔溃疡、反复性口腔溃疡后,如果在7天内不能自愈,就应该尽早到专业医院检查治疗,不要多走治疗弯路,让误诊误治成为患者康复的绊脚石!如果赵丽能早点去专业的口腔黏膜病医院检查治疗,完全失明的悲剧可能有所改变!

     

    法律人士称:患者是否因误诊误治导致失明需要鉴定

     

      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磊认为,医生在按照医疗常规和诊疗规范,对疾病进行治疗和诊断的同时,有义务对罕见疾病进行排查和诊断,这是医师专业性的体现。诊断病情,是包含问诊、查体、辅助检查等一系列行为的医疗过程。而在经必要的疗程治疗后,仍未见好转的情况下,经治医生应当及时根据执业经验,并在配合辅助检查情况下,及时进行排查诊断,如因经验不足,因及时申请实施专家会诊。具体该案中,患者在转治过程中,如已经如实陈述自己的诊疗历程,那么,医院未予以重视,仍予以常规治疗,是有存在过失的可能,必要时,建议患者予以医疗鉴定。

      据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刘东方律师介绍,从法律层面上来讲“误诊误治”主要是指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

    本案中失明的赵丽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要经过鉴定,鉴定分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

     

    律师称:鉴定结果不同涉事医院与涉事医生的赔偿不同

     

      据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刘东方律师介绍,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不同,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主观原因,违反法定义务或诊疗护理操作规范的规定,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行为。

      本案中的赵丽在就医过程中到底是因为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所致的失明,现在还不好下定论,要根据鉴定结果来看。相关部位也会按照鉴定结果对医院和涉事医生进行处罚,受害人的赔偿也是根据鉴定结果来划分大小不同的责任,承担不同比例的赔偿金额。

      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具体赔偿项目有: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磊说,上面所说的赔偿是医疗过错损害赔偿,如果是属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则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文/常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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