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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泸西煤矿枪爆案近尾声 双方论辩屡现惊人之语

  • 时间:2011-10-27 新闻来源: 云南网
  • 昨日是质证和法庭辩论阶段,就证据、犯罪性质等方面的问题,控辩双方唇枪舌剑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其间,不时有惊人之语出现。

    如果为了防止石榴被偷,则在外面加上一个电网,谁来偷果子就把谁电死,这不是“自救”,这是危害公众安全,这也是故意杀人的表现。

    ——公诉机关举例说明王飞云的行为不是防卫

    郑春云涉黑团伙上山抢矿,公诉机关却把我比成一个果子,把井下的上百个员工的命比成果子,这怕不合适。

    ——王飞云对公诉机关的举例给予了反驳

    子弹和炸药根本没那么多,我总共给了王绕兴1万多块钱,怎可能买4吨多炸药?这些炸药又不是土。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藏了4吨多炸药,王建福当场否认

    红河州检察院的法律文书存在严重的法律问题,郑春云案件的起诉书就是王建福案件最好的辩护意见。

    ——针对公诉机关对王建福爆炸和故意杀人的指控,律师马军如此辩护

    (云南)泸西11·18爆炸枪击案庭审第三天。

    举证阶段,王建福快速转移资产的秘密被揭开,他的手下也在法庭上帮其开罪,一切都按程序进行着。但到了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本案到底属于防卫不当还是故意杀人展开辩论和自我辩护时,令人想不到的意外发生了。

    首犯王建福作为第一被告,一直哭诉自己是冤枉的。王飞云也向受害者道歉了,但这个亲手致死9人的被告,竟然在法庭上很嚣张地说:“敢用枪杀死9个人,能站在法庭上,大胯都不抖一下,那还有谁?”

    作为第一被告的辩护人,马军的辩护重点却一直放在第二被告的身上,认为是第二被告的爆炸事件,才让泸西县破获了郑春云黑社会团伙。

    质证

    安排内线潜伏 快速转移资产

    案发后,王建福的上千万资产能在瞬间转移,他有多大的神通?昨日的庭审为我们揭开了暗藏在王建福背后的“高人”——原来他在泸西县司法机关安插了“内线”,包括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工作人员。有了这些内线,王建福对司法机关的侦查动向了如指掌。

    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显示,案发后,戴云光、杨思清、张丽萍等4名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不仅利用职务之便,为王建福“通风报信”,还在王建福被立案侦查后,花钱找人帮其打通关系,从看守所拿出了王建福授意情人转移资产的纸条。他们在侦查机关对王建福财产冻结扣押前,组织王建福的妻子陶云芬、情人吴晓晶、哥哥王建荣等亲信帮其转移财产。在案发后第二天,由“司法工作人员为王建福组织的财产转移会上”,精通司法程序和财产转移程序的“内线”们为财产转移计划做了精心布局,将王建福的犯罪证据尽可能地进行了处理和销毁。

    公诉机关指控,当侦查机关依法查扣、收集王建福名下资金、财产和有关犯罪证据时,王建福的内线和亲友团相互配合,从王建福名下转移资金高达1400多万元,藏匿小口径步枪、仿制五四式手枪、猎枪、火药枪、高压气枪等各类枪支7支,丢弃或销毁自制爆炸装置8个,各种子弹290余发。

    多名被告帮王建福开罪

    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显示,原泸西县煤炭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王绕兴曾在公安机关承认,他先后5次卖炸药给王建福,第一次30多箱,获利七八千元,第二次40多箱,获利八九千元。但在法庭上,王绕兴坚称自己只卖给王建福30多箱炸药。

    在公诉机关对王建福涉枪的指控中,王飞云又开始试图为王建福减轻罪责。他承认确跟王志鹏买过这支小口径步枪,但没卖枪给王建福。

    看到别人为自己开罪,王建福也为妻子开罪。他说自己和妻子分居多年,陶云芬根本就不知道他的保险柜里有枪。就连王建福的情人吴晓晶也说自己可以证明,陶云芬不知道保险柜里有枪。案发后,陶云芬找到她,叫她看看家中保险柜里有没有钱,没有说保险柜里有枪。

    “本身是家务事,不叫窝藏。”王建福的大哥王建荣更是把自己藏枪、拿钱的事情如此简单化,希望和此案划清界限。

    辩论

    公诉机关 不是正当防卫 而是故意杀人

    进入辩论阶段,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犯罪性质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问题,公诉机关认为,虽然王飞云称自己的所作所为都是为了“自救、防卫”,但王建福一方的所作所为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条件。并举例说,如果为了防止石榴被偷,则在外面加上一个电网,谁来偷果子就把谁电死,这不是“自救”,这是危害公众安全,这也是故意杀人的表现。况且,两人多次密谋,提前10多天就埋置炸药,他们的目的就是通过爆炸、枪击阻止郑春云。而王建福不但本人制造炸弹,还教手下的保镖使用炸弹与枪支,并教育自己的保镖要敢打敢杀,目的就是要杀掉郑春云。这些都足以说明王建福和王飞云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的指控是正确的。

    公诉机关认为,王建福和王飞云当庭翻供,本案的另一被告王绕兴也当庭翻供,说明他们没能在公安机关面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证明他们有自首的表现。表明其面对证据,还不能有清醒的认识,没有悔罪的态度,提请法官对其严惩。本案的后果极其严重,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对泸西县的声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希望法官支持公诉,对被告人进行公正的审判。

    自我辩护

    王飞云:自称并不后悔

    “郑春云涉黑团伙上山抢矿,公诉机关却把我比成一个果子,把井下的上百个员工的命比成果子,这怕不合适。”在为自己做辩护时,王飞云首先对公诉机关的举例给予了反驳。

    他说,在井下员工和自己的生命得不到安全保障的情况下,他九死一生并最终站到被告席上,并不后悔。然后竟很嚣张地说:“敢用枪杀死9个人,能站在法庭上,大胯都不抖一下,那还有谁?杀一个的,情节严重的,在法庭上可能尿都在裤裆里面了。”虽不后悔,但他说自己杀人并非故意。自己虽做了杀人的准备,但并不是故意想杀人,只要郑春云不来,炸药永远只会是炸药,他的枪里的子弹也不会射出去。他之所以不跑,是要做个敢做敢当的人。

    王飞云曾经说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并不全是真实,在自我辩护时,他说出了原因。他称自己被传唤到派出所后就被带到一个现在都不知道在哪儿的地方轮番审讯,后来审讯的警察拿着一张纸条让他背,然后按纸条上的内容交代。他实在受不了了,想到了死,所以就按警察的授意做了一些假的供述。

    “我杀人时,政府在哪里?警察在哪里?”王飞云用质问的口气看着公诉人员说,他之所以引爆炸药开枪杀人,都是为了保护井下的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如果说是故意杀人,他应该到外面去杀郑春云。郑春云带人到他们的矿井,目的就是想炸封井口,那样,里面的工人就会死,这就是他要杀人的原因。

    “台上的受害人家属,我向你们说声对不起。”王飞云说,是他让对方失去亲人,但罪魁祸首不是他。这些人被郑春云的钱冲昏了头脑,是郑春云出钱让这些受害者为其卖命,才出了事。

    王建福:当庭哭叫喊冤

    “冤枉啊,我这辈子没做过什么坏事,却要说我故意杀人。”在昨日的庭审中,王建福的情绪一直很激动。他说公诉机关指控他故意杀人,却不去调查该案的起因;说他多次密谋炸死郑春云,这些说法都没证据。王建福表示,说他和王飞云密谋的唯一证据是同案被告王从付的证言,但他是刚刚才知道这个人的。在矿山上,每天机器轰鸣,这个连跟着他的资格都没有的人怎么能听到他和王飞云的密谋呢?检察机关不能以片面之词定他爆炸罪。此外,他没去郑春云家杀人,怎么能是故意杀人呢?如果说他故意杀人,他可以说“公诉机关、公安人员在助长黑社会的气焰”。自己曾多次向政府写申请,要求解决他和郑春云的事情,但此事被一些领导一拖再拖,才引发这起悲剧。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藏了几十盒子弹,非法藏了4吨多炸药的说法,王建福当场否认,说子弹和炸药根本没那么多。他总共给了王绕兴1万多块钱,怎可能买4吨多炸药,“这些炸药又不是土”。面对事发当天那支杀人最多的小口径步枪,他说,是王飞云买的,他根本就没有试过。

    由于其情绪激动,法官打断了他的自我辩护。

    律师辩护

    关于赔偿

    王建福愿暂代郑春云赔偿

    对于民事赔偿部分,马军在辩护时表示,这起案件比较特殊,受害人中有些是郑春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未来几天还要进法庭受审,身份将从现在的原告变成被告。这些人之所以受伤害,是在准备犯罪时发生的,他从业31年,都不知道中国的法律对这部分民事赔偿的规定。但正是由于案件的特殊性,他和当事人王建福商议后决定,不管于情、于理、于法,他们先代替郑春云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但在郑春云涉黑案中,他将以原告代理人的身份,向郑春云索赔。

    对于索赔金额,马军表示,公诉机关代替泸西县委政法委、民政局提出的总共24万多元的赔偿,他不持异议。对于受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只要是合理的,王建福都愿代为赔偿。马军表示,受害者家属不能漫天要价,一个家庭提出200多万,这是不可能的,他们只会在合法的范围内赔偿。由于原告提出的都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所以对多名原告高达1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当事人不会赔偿。

    关于罪名

    王建福 仅为涉枪 爆炸杀人不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我的当事人犯有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作为第一被告人王建福的辩护律师,马军在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时表示。

    马军说,11·18案件分为王建福案和郑春云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王建福案件起诉书(红检刑诉【2011】100号)中对于案件的表述是“王飞云看到郑春云方的人朝2号井井口‘聚集’,才引爆炸药,然后开枪射击,造成了多人死伤”。郑春云案起诉书(红检刑诉【20011】156号)对该案的表述却是“郑春云在案发前通过电话层层邀约多人,准备到小松地煤矿‘斗殴’,并在案发前晚开会,布置具体斗殴事宜”。从两份起诉书看,对一个案件的表述是不一样的。一个是聚集,一个是斗殴,到底哪个是真实的?证明红河州检察院的法律文书存在严重的法律问题,郑春云案件的起诉书就是王建福案件最好的辩护意见。

    其次,王建福在本案中并没有爆炸和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本案中是郑春云纠集手下故意到小松地煤矿,准备杀死王建福,王建福没有杀死郑春云或任何一个人的主观故意。从客观结果看,王建福惹不起郑春云,就带着保镖躲到了开远。此外,王建福拥有的枪支没有一支在11·18案件中使用过,其制造土炸弹的目的只是防身,没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王建福购买炸药也可能是用于生产,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他购买的4488公斤炸药全部用于非法目的。

    马军认为,郑春云以越界开采为借口到小松地煤矿准备斗殴是11·18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要为此次案件负责。案发后,王建福有到公安机关自首的行为,希望法庭综合考虑,认定王建福犯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不成立,就其非法买卖、储存枪支的罪行从轻处罚。

    王飞云 炸出个“黑社会团伙”

    马军在为王建福辩护时,不时会为王飞云辩护。并称,王飞云引爆了炸药,炸出了一个“黑社会团伙”。

    他称,检察院对郑春云的起诉书中,指控的第一个罪名就是小松地煤矿的斗殴事件。在这份起诉书中,明确表述了郑春云涉黑团伙多年来盘踞在泸西县,赌博、敲诈勒索、抢占矿产的恶行。其在泸西县作恶多年,却一直都没受到查处。

    11·18案中,王飞云引爆炸药后开枪射击,郑春云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才最终暴露出来,被警方查获,也才有了未来几天(11月1日)将开始审理的郑春云涉黑案件。可以说是王飞云炸出了一个黑社会团伙。

    他认为,郑春云团伙曾经做过炸封别人矿井的事,他们到小松地2号井很可能就是炸封井口。王飞云看到这些情况后引爆了炸药,没想到郑春云的人返回去拿着砍刀、木棒、钢管继续围了过去。按公诉机关的说法,王飞云是可以逃跑的,但由于当时井下有100多名工人,如果井口被炸,这个高瓦斯矿井会出现什么后果?虽然起诉书中没有明确郑春云到底会不会炸封井口,但他认为公诉机关也不能保证郑春云不去炸封。王飞云选择了引爆炸药,也是为了救人。他曾经找到过爆炸案后升井的矿工,那些矿工都说“如果不是王飞云,井下的人都会死”。

    法庭辩论

    防卫还是杀人成为焦点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机关就王飞云的犯罪行为到底有没有防卫的性质做了大量的论述,这些论述成了本案辩论的焦点。

    庭审中,亲手导致9人死亡的王飞云一直坚称自己是为了自救,爆炸是为了发出危险信号,开枪也是在没有瞄准的情况下胡乱放枪,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其辩护律师也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飞云犯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是不成立的。

    律师表示,爆炸罪是针对不特定群体,故意杀人是针对特定群体,从法学上来说,起诉王飞云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是矛盾的。虽然公诉机关指控王飞云早在爆炸发生11天前就开始埋设炸药,有主观故意的性质,但从庭审过程来看,王飞云埋设炸药的地方是在矿山内,如果郑春云不到那里,炸药就不会引爆。所以,王飞云的行为是一种防卫行为。此外,律师称射击孔高1.46米,在王飞云的胸部,王飞云开枪时根本看不到人,也不能算故意杀人。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王飞云犯有非法持有、买卖枪支的罪名,辩护人没有异议。但认为王飞云在案发后没有逃跑,还帮助警察处理现场,最后在警方传唤时到了公安机关,有自首的情节,希望法庭减轻处罚。

    今天,控辩双方将展开第二次辩论,庭审也将进入最后一天,本报将继续关注庭审情况。(吴富水 通讯员 钟旭)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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