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市民都曾接到陌生房产中介等的来电,询问是否需要买卖房屋等,未来这些骚扰将有可能大大减少。昨日接受省人大常委会初审的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拟规定,11个掌握种种信息的行业禁止出售客户信息,职业中介、互联网企业等均在监控范围之内。
尚未设定违反条款法律责任
“僵尸网络、蠕虫病毒、钓鱼网站、木马黑客、个人隐私泄露事件层出不穷,亟需制定信息化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与保障作用。”前日,省经信委主任赖天生曾向全体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解释立法初衷。
事实上,个人信息泄露危机已入侵日常生活多个领域,不仅数个国内大型知名网站屡屡爆出用户信息外泄丑闻,市民也往往遭遇被陌生来电骚扰的情况,来电者或是中介,或是保险公司、电信运营商,共同点是,自己从未跟这些公司打过交道。
为此,草案第20条载明,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必须严格管理用户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出售或以任何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受到约束的单位涉及供水、供电、供气、金融、电信、物流、公共交通、医疗卫生、职业中介、物业管理、互联网企业等。
不过,草案并没有设定违反该条款的法律责任。省人大财经委建议增加条款,对泄露个人隐私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但也仅针对破坏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通过信息网络泄露的行为。
禁止小区绑定电信运营商
不少小区与某一个电信运营商签订协议,允许对方垄断小区的业务经营权,草案对这种行为也进行了制止。第11条拟规定,项目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等,均不能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署排他性或垄断性协议,“不得限制其他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介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的选择权。”
省人大财经委认为,应当对互联网和广播电视业务经营者“一视同仁”,同样不能限制业主在这些领域的自由选择权利。由于这类现象屡遭民众投诉,反映强烈,财经委同时建议增加相关法律责任:若是建筑商、物管公司或业主委员会违反该条,将被处以1万—10万元罚款;若是电信等运营商违反,罚款金额将大幅提至10万—100万元,情节严重时还可停业整顿。
三招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1.在一些买卖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
如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可约定开发商不得泄露业主的个人信息。
2.提供个人信息时,向对方索要回执:
出现问题时,可以作为咨询和查找的依据,同时也可以作为证据。
3.在提供个人信息时,最好能明确限定商家的使用范围:
如填写个人信息时,在上面注明:“此资料仅供××为××提供××服务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等字样。
提示
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在事前防范。一旦意识到自己被侵权,应注意保留和收集一些相关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