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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沪港两市规则差异带来的投资风险

  • 时间:2014-10-24 新闻来源: 热点资讯网
  • 一、沪港两市关于股票交易的时间不一样,那么港股通投资者要注意哪些风险呢?

      其一,在交易日方面,港股通投资者应注意:

      (1)由于只有当两地市场都可进行正常交易和结算的交易日,才被定为“港股通”交易日,这样,就存在港股交易,而港股通不交易的情况。港股通投资者应当首先关注在此期间无法对港股市场波动及时做出投资决策而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关于港股通交易日的信息,投资者可以登录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指定的网站了解。

      (2)在内地长假期间,由于港股通业务暂停,而无法对持续交易的港股产生的股价剧烈波动及时应对的风险。

      其二,在交易时间方面,提示投资者注意,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按联交所规定的交易时间执行。

      (1)沪港两市交易时间上还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具体而言,港股交易时间主要包括开市前时段及持续交易时段。其中,在9:00-9:30的开市前时段内,港股通投资者仅能在9:00-9:15输入竞价限价盘,且不能修改订单,仅能先撤单再申报。此外,香港市场的连续交易时间为9:30-12:00;13:00-16:00,较沪市股票(大宗交易除外)连续竞价时间多一个半小时(即11:30-12:00,15:00-16:00)。此外,港股通投资者可以在12:30-13:00的时段取消早市未成交的申报。

      (2)在圣诞节、元旦、农历新年前一日,如果不是周末,那么港股通交易仅为半个交易日,且非交收日。

      (3)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事件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关注香港市场因台风等恶劣天气造成的临时停市等处理,做好投资安排。

      此外,当联交所因紧急情况临时延长交易时间的,港股通交易时间暂不作延长。

    二、沪港股票交易规则的差异会带来哪些风险?

      一是不同于A股市场有涨跌停板规则,港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短期内可能出现大幅盈利或亏损。例如,港股容易受夜间欧美市场消息及走势影响,欧美主要国家央行货币政策调整,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变化,局部战争等消息,都会大幅影响相关指数或个股走势,投资者要关注欧美主要市场的消息,以对短期交易策略进行判断。

      二是不同于A股,港股实行T+0回转交易,日内投资者可不限次数地买卖,与此同时,港股资金与股票的交收是在T+2日。如果投资者对港股通交易资金的交收状况不清楚,那么,可能对交易作出错误安排。提示投资者,向自己开户所在证券公司了解对资金交收的具体规定,做好资金安排,防范此类风险。

    三、沪港两市在股票交易的最小申报单位、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方面有什么不同吗?

      一是香港关于股票交易最小报价单位的规定不同于沪市A股,具体与股价相关。因此,不同价格的股票存在与之相对应的不同的最小报价单位。

      二是在交易单位上,不同于通过竞价交易申报沪市股票须为100的整数倍,卖出数不足100的一次性卖出,港股交易的每手股数(即“一手”)无统一规定,由作为发行人的上市公司确定,具体交易单位由100到5000股不等。

      三是沪港股市的委托/申报上限存在差异。沪市股票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0万股(1万手),港市股票每个买卖盘上限为3000手(股票数量上限取决于各个股票每手股票数量,系统上限为99,999,999股)。

     四、港股交易实行T+2交收,投资者可能面临哪些风险?(以下答复由中国结算提供)

      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T+2日。因此,提示港股通投资者注意,其享有红利、送股等权益的最后交易日将与权益登记日相分离。一般来说,投资者至少需在股权登记日前两个交易日买入证券,方可享有相关证券的权益。在股权登记日及前一交易日买入证券,均不能享有相应的权益。因此,投资者在做出买入决定时需要特别关注相关上市公司公告及除净日等信息。

      此外,提醒投资者注意,因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T+2日,已申报净买入但尚未完成交收或已申报净卖出但尚未在持有数量中扣减的港股无法用于质押。

      五、港股通投资者是否会面临境内市场结算风险?(以下答复由中国结算提供)

      港股通境内结算适用于分级结算原则,港股通投资者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一是,因结算参与人(即投资者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投资者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风险;

      二是,结算参与人(即投资者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对投资者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投资者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

      三是,结算参与人(即投资者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投资者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四是,其他因结算参与人(即投资者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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