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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岁男孩救人溺亡无见义勇为证书:事迹不突出

  • 时间:2016-05-16 新闻来源: 热点资讯网
  • 摘要:  “我的儿子救人死了,为什么没有表彰决定?为什么得不到见义勇为证书?”前天,镇江句容农民江志根见到扬子晚报记者时,将这句话重复了好几遍。   年近60岁的江志根,是句容后白镇的农民。2000年,他12岁的独子江伟华为救人溺亡于水塘。江志根一直有个“心愿”:要为儿子拿到“见义勇为”荣誉证书。   16年的奔波时光里,江志根拿到了相应的抚恤金和救助金,但一张“证书”仍是他的心中之痛。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他决定起诉句容市人民政府,理由是其不履行见义勇为行政处理法定职责。前天,镇江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万凌云
  • 16年奔波路

      救落水伙伴,12岁独子不幸溺亡

      说起独子江伟华救人的场景,或许是伤得太深,几乎已经看不到江志根的伤痛。

      2000年,12岁的江伟华与几名小伙伴一起,来到村庄附近的水坑玩耍,这处水坑是附近砖瓦厂取土挖出来的。“江伟华走在后面,突然听到两个孩子喊‘快救吴德飞’,江伟华喊‘我来救他’,就跳进了水里。”江志根说,江伟华为了救人,连衣服都没来得及脱。

      入水后,江伟华将吴德飞推向岸边,伙伴得救,他却沉入水底。

      江伟华身亡后,有人为江志根留下了证言,证实江伟华是因救人而溺亡。这些证人证言,江志根一直带在身边,装在一个帆布包里。这个帆布包被塞得满满的,当江志根给记者提供材料时,总能“有求必应”,很快就能找出来。

      因为是未成年人,所以只抚恤不发证书

      悲剧发生后,江志根开始为儿子讨要“见义勇为”荣誉证书,这一“要”就是10多年。

      2011年9月2日,一个会议在句容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会议室召开。这个由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三级见义勇为基金会等单位派员参加的会议,形成 了一份“会议纪要”,认定江伟华等3人见义勇为的行为,并给与江伟华家属慰问金2000元。同时,根据江志根的实际生活情况,决定给予江志根一次性抚恤金 10万元、困难补助5万元,合计15万元。

      对于江伟华颁发荣誉证书的要求,会上给出了否定的回答。

      扬子晚报记者在这份《会议纪要》的复印件中看到,相应的解释是:“江伟华当时属于未成年人,参照全省乃至全国对见义勇为行为表彰奖励的实践,均 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因此对江伟华的见义勇为行为仅奖励抚恤,并由句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对江伟华家属作出抚恤决定,不另发荣誉证书。”

      对此,江志根不满意。他希望句容市政府为江伟华的事迹颁发荣誉证书与表彰决定,因为他坚信“没有证书跟表彰,就不能证明江伟华的救人是见义勇为”。

      现场直击

      如此救人是否值得提倡成焦点

      在没有找律师的情况下,江志根将句容市政府告上了法庭。前天下午,镇江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

      句容副市长出庭应诉

      扬子晚报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江志根孤身一人出庭,被告句容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许文(句容市市长)没有到庭,出庭应诉的是句容市副市长袁广军。

      法庭上,江志根多次说自己文化程度不高,小学一年级都没上完,但自己还是要打官司。出庭应诉的句容市副市长袁广军全程话说得并不多,同时对江志根打官司表示理解。

      对于江志根要求确认江伟华见义勇为行为的诉求,被告代理律师刘先生解释,句容市相关部门已经认定,江伟华救助落水学生吴德飞的行为是见义勇为, 并且也根据相关规定,特例为江志根颁发了抚恤金、困难补助金15万元及其他相关补助。据此,他说政府部门一直在做着相应的工作。

      “难道老了才做好事?”

      至于不颁发荣誉证书,被告方认为,2011年专门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已经研究作出不发荣誉证书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江志根签字认可(尽管签得比较勉强)。江志根再行起诉,理应不受法律支持。

      具体来说,江伟华的救人行为是广义的见义勇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见义勇为。首先,《会议纪要》中,对江伟华是否是见义勇为存在争议,觉得不宜 提倡。另外,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之规定,认定见义勇为有多个条件,要事迹突出,但江伟华的事迹并不突出。

      对此,江志根反驳说,类似江伟华一样的救人事迹,江苏省就有好几个,外地省市也有表彰,并且他有表彰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多个例子。“未成年人不做好事,难道到老了才做好事?”至于事迹是否突出,江志根认为,“儿子江伟华为救人生命都没有了,怎么还不突出?”

      最新进展

      法庭列出争议焦点

      合议庭将择日宣判

    江志根的诉求有两个:一是被告确认原告之子江伟华见义勇为的行为,二是请求被告为江伟华见义勇为的事迹颁发荣誉证书和表彰决定。

      法庭总结并列出案件的两个争议焦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起诉符合法律条件,那么被告是否应确认原告之子见义勇为行为、追授荣誉证书并予以表彰。

      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意见与陈述后,法庭表示合议庭将在庭后进行评议,案件将择日宣判。

      庭审后,江志根又专程找到扬子晚报记者。他说,16年来,为了给独子讨要一份“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和一份表彰决定,他放弃了原有的工作,几乎抛下了一切。

      和记者分手时,天色已晚。江志根说,已经回不了句容,但他知道镇江电力路附近有家小旅社,一二十元就能住一晚。“现在妻子在常州打工做保姆,每个月能挣个2000多元,几乎全部都给我用在路费和开销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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