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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思考及建议

  • 时间:2011-10-29 新闻来源: 呼声网
  • (作者:刘家宏 张畔 作者单位:云南景东县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工作是将五种罪刑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放在社区,融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的一种行刑制度。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有利于化解对抗情绪,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有利于落实党的改造罪犯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利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充分运用社会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等各类对象管理和改造的一条重要途径。在司法实践中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总的效果是好的,得到社会、家庭的一定认可,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稳定条件。但工作中,也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着该项制度应有的效果和作用发挥,没有全面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关怀。以下是笔者在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及对今后的工作对策提出自己的浅显之见。

    一、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社区矫正缺乏法律支持。配套法规不完善。立法滞后是一个最大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不同,刑罚分别由公安机关、监狱、人民法院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从理论看应是刑罚的一种,虽然中央对社区矫正工作作了明确规定,对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职能进行了调整,但《刑法》目前没有正式法律予以明文规定,相关配套措施极不完善,职能无编制机关的明文调整;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管机关,应赋予哪些职能还不够明确;干警执行过程中维护自身安全的刚性措施缺乏。现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高两部通知),通知中对开展该项工作的内容、程序规定过于笼统,各部门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托管、送达利回执的方式、有关矫正档案资料没有详细说明,这些问题让基层单位在实践中不便于操作,造成有关单位之间工作互相扯皮、跨省市犯罪或流动人口犯罪的矫正对象脱管、矫正程序不统一的现象发生。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效果打折扣。在开展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最头疼的问题就是矫正对象不服管理。虽然根据两高两部的规定有权对矫正对象进行警告、记过、治安处罚、收监执行等措施,但是,在实践中仍显得空乏无力。主要原因是基层司法所在社区矫正试点中只是工作主体,且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撑,工作底气不足,难以显示执法的威严。同时,在依法管理和执法中容易产生分歧,出现尴尬的局面。

    (二)、异地矫正执行衔接难。有的法院、监狱,特别是外地法院、监狱等部门在矫正对象的判决书、裁定书及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环节上还不规范,有的将法律文书直接寄达矫正对象所居住地的社区,有的将法律文书寄送到矫正对象居住地的派出所,至于矫正对象是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法院、派出所和社区并不知晓,这就可能造成少数矫正对象不能及时到社区矫正组织报到,接受矫正,并没有强劲的落实保障。衔接难主要是针对属于异地犯罪的矫正对象,包括外地人员在本地犯罪和本地人员在异地犯罪。这类人员在判决监外执行后,法院直接将法律文书寄到矫正对象所在地进行结案,对于罪犯释放后有 没有回到所在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有没有在外地打工,罪犯是否已接受监管,原审法院根本无从得知,而当地司法部门也有可能出现只见法律文书而不见其人或只见其名不见其人的现象,造成漏管。

    (三)、民众对社区矫正工作难于认同。在绝大多数人的思想意识中,犯罪就意味着“坐牢’’(监禁),认为只有把犯罪人关在监狱里才是最安全和最使人放心的,担心把犯罪人放在社会上不安全、不保险,容易造成管理失控或者犯罪人会因得不到良好的教育改造而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认为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却仍然留在社会上就等于没有受到刑罚处罚,或最起码是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认为没有达到教育的目的,这种观念,深入人心且深根蒂固,所以,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有社会的群众甚至是社区工作人员都表现出过度的忧虑、恐惧,尽量避免与服刑人员接触,形成隔离带或者说是与外服刑人员保持特有的距离,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四)、人口流动大,易造成脱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给建立在传统属地户籍管理基础上的监外刑罚执行带来很大冲击。首先,大量的人口流动形成“人户分离”状况,有口无户、有户无口情况突出,外籍流动人口经商,不办理暂住户口,一些被判处监外执行的罪犯也混入其中,四处流窜,人户分离造成难以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其次,人民法院对罪犯宣告监外执行后都是让罪犯白己到派出所报到,一般情况下有固定住址或固定职业的都能到辖区派出所报到并接受考察,而一些无固定职业、住所的监外执行罪犯特别是流窜犯被判处缓刑或裁定假释后,往往不回原籍派出所报到,跻身于人口流动大的城镇,行踪不定,长时间处于无人管理,其表现难以掌握,更谈不上日常管理,从而造成脱管失控的可能性增大。

    (五)、专职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知识性、政策性、纪律性、法律性要求都很强的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犯罪类型和种类不一,矫正对象遍布范围广,工作面宽量大,现有司法干警人员远远无法满足需要,大多数司法行政人员专业知识缺乏也制约着社区矫正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发挥。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试点阶段,如果没有良好的工作机制,没有一支强有力的司法行政队伍,没有专门的、专业的工作人员就很难达到既定的,预想的效果,很难实现有效改造罪犯的目的。就拿景东县当前现状来说,司法局社区矫正股仅有专职工作人员1人,1 3个基层司法所共有19人司法行政人员,大多数司法所只有1名正式人员兼职,只有部分乡镇有3名司法行政人员。而目前景东县矫正对象年平均在300余人左右,遍及各乡镇、村、组,各乡镇社区矫正对象有增无减,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二、对于解决社区矫正实践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一)、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刑法》、加快立法步骤,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开展。全国人大应适应社区矫正这个新事物,及时修改和补充《刑法》,增强社区矫正有关内容。应根据多年的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尽快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法》,通过立法明确公安、检察、审判及司法行政机关、监狱机关等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各自的职能,职责和权限,解决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定位问题,赋予刑事处罚的执行权力,从法律的高度赋予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地位,并根据实际工作的需求,对一些具体的执行措施进行细化、强化实用性。这样,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时有了法律保障,才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工作中就可以得心应手。

    (二)、落实措施,安全监管社区矫正对象。一是通过各种渠道宣传社区矫正工作,要让各部门领导、社会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工作,从而理解、支持社区矫正工作,营造社区矫正工作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和教育,法律法规的辅导,让矫正对象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爱,政府和社区的关心,消除自卑心理,增强社会责任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让其能够从思想上认罪服法、真诚改过,从而矫正其不良的心理和行为,并积极协调各部门帮助解决其在生活、就业、心理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达到避免重新犯罪的目的。但是,景东县就有广东省外来做工人员子女,温财炎在2009年12月底因抢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其患有严重(先天性心脏病)疾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他组织他人伙同盗窃29次,达30余万元,家教和司法机关多次教育无效的尴尬局面。,肆无忌惮的疯狂作案,情况特殊无法羁押,经过无数次的协调作收监处理,监狱与我县相距几百公里,给追究再罪责任带来诸多不便。给三是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公检法司各部门之间要积极沟通,通力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共同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送达各种法律文书要规范化、程序化,确保矫正对象能够得到及时矫正,避免出现脱漏管现象。

    (三)、判决前加强联系,听取意见,确保刑罚执行活动的有效性。为做好假释罪犯监督教育衔接工作,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应该在上报假释案件前征求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的意见。同时,应建立判决前征求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意见的工作制度。判决前加强联系,听取意见,主要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可能适用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的,向被告人住所地的矫正机构发放《意见征询表》,听取地区矫正机构的意见,作为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时的参考,作为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只能根据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判决或裁定,而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罪犯的成长背景、家庭环境、犯罪人心理因素、社区意见等进行调查走访,而矫正机构可利用基层矫正网络进行比较全面的调查了解,并得出其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结论,为法院正确的判决和裁定提供重要的参考意见,保证适合的服刑人员进入社区,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另外,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由被告人签署《自愿接受社区矫正承诺书》,通过上述措施,加强法律监督、以彻底杜绝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失控等现象。

    三、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想法和建议

    (一)、社区矫正工作,首先是加强政法各部门的配合,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全力。公、检、法、司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明确各部门职权、任务、职责范围,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社区矫正工作能够统一程序、统一实施,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交付执行、执行变更、监管考察等良性的工作机制,杜绝在法律文书送达、罪犯转移等环节、发生断接的漏管、脱管和人户分离现象,审判机关应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及时送达有关法律执行文书。执行机关应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监督,建立健全文书档案,把对监外执行罪犯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监管轨道,防止重新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稳定,要彻底摒弃那种考察监督监外罪犯就是给犯人登记、存档的思想,把监外执行工作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系统工程来抓;把专门机构的监外执行工作与社区矫正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掌握监外罪犯的情况,社区矫正机构应加强对监外罪犯的日常管理,从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困难入手,为他们排忧解难,解除家庭、社会对他们的歧视现象,创造一个好的改造环境,使其在监外被监管考察期间能够遵纪守法,弃恶从善,自觉改造、重新做人。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加强对执行机关、审判机关在监外罪犯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终止及监管措施等方面工作的监督。发现违法情况要坚决依法公正,对玩忽职守,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对社会服刑人员分级管理,整合资源,提高工作效率。社会服刑人员包括管制、缓刑、暂与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五种情况。同时,每个社会服刑人员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和所处社区环境都各不相同。情况的多样性就要求可以对社会服刑人员进行分级管理,从而避免浪费有限的资源。对于主刑已经执行完毕只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社会服刑人员就可以采取基本管理。同时由于执行附加刑的社会服刑人员也是安置帮教的对象,所以同是司法所职能的这两项也可以合并执行。对于年纪超过60岁、身体状况不好的,以及有正式工作的就可以采取联系社区居委会和其工作单位的方式进行积极管理。对于量化管理考核扣分较多的、对管理有抵触情绪的和暂与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形成的“钉子”户,则应该投入较多的资源和精力进行重点管理、重点解决。

    (三)、强化保障,夯实社区矫正工作基础。为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有序进行,党委政府把社区矫正工作摆上位置,纳入“平安创建”和综合治理的目标考核之中,作为“一票否决’’的重要内容,层层签订责任状,定期考核和奖惩,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的格局。要强化三个保障,努力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营造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一是提供舆论保障。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及横幅、标语、橱窗和编印发放《社区矫正知识问答》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目的和意义,努力营造正确的舆论导向,使广大干部群众能够正确认识、理解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二是提供人员保障。从实际出发,通过招录、选调和转业军人安置、聘用专职社工等途径,力求县司法局、乡镇司法所编制配齐,人员在职在岗,使社区矫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三是提供经费保障,建立财政保障机制,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增加投入。同时,应加强基层社矫办的装备,对于工作在一线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该配带统一标识,着制式服装,佩带统一印制的工作证,这样才能体现出我们的正规和整齐划一,树立司法行政机关执法部门的威信,在工作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加强自律,严格社区矫正执法。为依法、规范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权,严格社区矫正执法,安全监管社区矫正对象,切实维护社区矫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社区矫正组织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严格矫正工作纪律,谨防出现腐败现象。社区矫正工作者要提高执法意识,公正、严明执法,不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不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矫正对象违法犯罪;不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矫正对象;不玩忽职守,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同时,不得向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索取财物,谋取私利;不收受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的吃请、贿赂和馈赠;不利用矫正对象从事营利性的活动或者牟取其他私利;廉洁自律、建立健全廉政纪律准则,不非法将矫正对象的监管权交于他人行使。与此同时,对不按照向社区矫正部门汇报情况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和记过处罚的完整机制。

    (五)、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执法检查。为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促进各项规定和制度的落实,提高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政法委可每年牵头组织一次社区矫正工作执法检查。成员可由政法委及公、检、法、司等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通过检查活动,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落实“首要标准”,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再犯新罪,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推进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社会新的贡献。检查的方法可采取自查与督查相结合。制定自查由各乡镇司法所自查自纠,查漏补缺,整改落实;督查由县政治委牵头开展督促检查,执法检查组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看工作台帐资料,组织座谈等。检查结束后,汇总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并跟踪,针对性督促整改等方式,将社区矫正工作推向规范化、文明化、法制化的新局面、让社区矫正工作正真成为一所没有范围、没有墙院的“监狱”或者说是一所教育、改造犯罪、重育社会新人的社会大学校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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