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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外国船只非法进入中国领海将追究刑责

  • 时间:2016-08-03 新闻来源: 热点资讯网
  • 非法进入我国领海是否要受刑法制裁?非法捕捞水产品如何定罪?无证捕捞屡禁不止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公众关心的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管辖海域不止于领海 犯罪行为将受刑法制裁

    司法解释规定,我国管辖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在我国管辖海域,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行为时有发生,还有外国船只、外国人进入我国专属经济区等海域实施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说,适用刑法打击我国管辖海域违法犯罪活动,有利于维护我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司法解释内容涵盖了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三个领域,这在最高法近年来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极为罕见。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涉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涉及领域广泛,把涉海刑事、行政、民事规定在一个司法解释中,有助于各级法院综合理解与适用。

    他表示,各地海事法院近年来审理了多起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海事案件,人民法院对钓鱼岛、黄岩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司法管辖从未间断。

    “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海事司法制度体系构建,重新梳理和审视现行涉海刑事、行政、民事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理构建一套统分结合、全面协调的涉海司法规范体系,坚持公正司法,确保海洋法律严格实施。

    非法进入领海可判刑 非法捕捞定罪标准提高

    司法解释支持行政机关对非法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外国船只与人员,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对经驱赶拒不离开、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在我国管辖水域实施非法捕捞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我国刑法有关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经驱赶拒不离开的;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因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刑事处罚后,一年内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非法进入我国领海从事捕捞水产品等活动,尚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海上航行自由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但航行自由与无害通过不应违反沿海国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享有的主权权利及管辖权。”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说。

    同时,司法解释提高了涉海非法捕捞的定罪标准,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等情形的,认定为刑法中的非法捕捞“情节严重”。此外,司法解释还对刑法中非法采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

    保障海上依法行政 鼓励渔民合法经营

    记者了解到,司法解释对无证捕捞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对涉渔“三无”船舶可否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均作出了详细规定,一方面为我国海上渔业执法提供司法保障,另一方面也保证我国海洋行政执法工作始终依法合规。

    据介绍,目前我国管辖海域涉渔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无证捕捞、非法猎捕珍稀水生动物等。违法作业渔船中大部分属于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三无”船舶。一些渔船还非法进入邻国管辖海域盗采红珊瑚等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给我国国际形象和外交大局造成恶劣影响。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这种情况,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渔业法规定的无证捕捞“情节严重”司法审查标准作出了规定。对尚未下水作业的涉渔“三无”船舶,支持渔业执法部门采取禁止离港、指定地点停放等强制措施。对所有人不明的涉渔“三无”船舶,支持执法机关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将现场实际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认定为违法行为人。

    同时,司法解释还将故意遮挡、涂改船名、船籍港等八种情形纳入渔业法规定的无证捕捞“情节严重”范围,将其作为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以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司法解释专门规定,无证从事海上捕捞作业,因船舶碰撞、海洋污染等民事侵权纠纷,主张收入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此引导从业者合法经营。”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说,“不过,对无证捕捞者的直接财产损失,如受损渔船渔具的重置、修复费用等,受害人请求予以赔偿的,不受本条规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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