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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年命案因案卷丢失受阻 内蒙古一干警获罪

  • 时间:2016-08-18 新闻来源: 热点资讯网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法制办副处长佟仁钦,因为十多年前的一次渎职行为,被判有罪。

    1995年,他曾负责一起命案的材料记录和保管工作,但在岗位变动时没有办理案件卷宗移交手续,14年后嫌犯被抓,警方却因大部分原始卷宗材料丢失,无法开展后续工作。

    2016年5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法院一审判处佟仁钦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佟仁钦不服,提出上诉,呼和浩特中院近日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嫌疑人案发14年后被抓,初期侦查材料却丢了

    1995年6月9日凌晨,呼和浩特市发电厂北门东侧一理发店内发生一起命案,理发店店主死亡。

    佟仁钦案的判决书显示,该案由呼和浩特公安局回民区分局第四办案组受理侦查,佟仁钦负责案件材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死者的堂兄施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09年9月16日,内蒙古凉城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山西大同市将施某抓获,并于2009年9月27日将施某移送呼和浩特公安局回民区分局。

    抓到了犯罪嫌疑人,侦查工作却又遇到新障碍。判决书称,工作人员在开展侦查工作时,发现这起案件的初期侦查材料丢失,致使无法开展后续工作。

    玉泉区法院一审查明,1995年12月,佟仁钦调离了第四办案组,但就上述刑事案件没有办理案件卷宗移交手续。

    玉泉区法院还查明,2015年7月22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证明理发店店主被杀案的原始卷宗材料目前有现场勘查卷,其余原始卷宗材料多次查找均未找到。

    玉泉区法院认为,佟仁钦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在调离原工作岗位时未办理刑事案件的移交手续,是造成该刑事案件材料丢失的原因。由于刑事案件材料丢失,致使该案件无法开展后续工作,社会影响恶劣,佟仁钦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鉴于佟仁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玉泉区法院一审判决佟仁钦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称已过追诉时效被驳回

    一审宣判后,佟仁钦提出上诉。

    他的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侦查材料丢失时间和保管人均不确定,佟仁钦不存在移交卷宗的问题,且该刑事案件丢失卷宗与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佟仁钦不构成犯罪。

    此外,辩护人还提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

    呼和浩特中院二审查明,佟仁钦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其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原工作岗位变动时,未办理重大刑事案件材料的移交手续,违反了《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相关规定,致使案件初期侦查材料丢失,造成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公安机关无法开展后续侦查工作,社会影响恶劣,其渎职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之间具有法定因果关系。

    该院还认为,佟仁钦参与侦办的理发店店主被杀案件虽于1995年6月立案,但直至2009年9月公安机关才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在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时,遂发现该案初期侦查材料丢失,从而导致对该案无法继续侦办下去,故本案产生的危害结果即从此时发生,本案未超过追诉时效。

    据此,呼和浩特中院裁定驳回佟仁钦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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