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国内新闻>> 社会新闻>> 正文
  • 从亿万富豪到“钉子户”--为无罪付出的代价

  • 时间:2011-10-31 新闻来源: 新北青网
  • 1994年,正在经营翻译社生意的马云首次听说互联网……;1994年,刚刚结婚的潘石屹还没有创建SOHO中国……;1994年,李书福最大的野心是制造出自己的第一辆摩托车……

    1994年,一个中国人并不熟知的名字--刘启生--已经在河北丰南兴建我国第一条私营企业铁路专用线,并拥有了2.26亿的固定资产……

    (人民日报对刘启生的报道)

    (河北日报刘启生修建中国第一条私营企业专用铁路的报道)

    (1995年,刘启生的华益公司荣获中国最大私营企业第38位)

    这个随着改革开放第一批富裕起来的中国人,本应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而积累更多的财富,成为中国人家喻户晓的企业家!然而,这一切都不会发生了……我们不曾认识的这个刘启生,今天正待在自家等待拆迁的平房小院内,面对着四周的瓦砾废墟,面对着断水断路的窘境,加入了一个中国独有的弱势族群--“钉子户”……

    (如今刘启生的住址)

    刘启生的命运,是从这一天发生转折的--2000年7月18日刘启生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一周之后,被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次年,也就是2001年的1月15日刘启生被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原因是6年前(1994年)的一次信用卡透支事件;2001年10月23日,原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以判处刘启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从此刘启生开始了长达11年的漫长申诉历程……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1994年6月24日刘启生创办的唐山华益钢铁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与中国银行丰南支行签定了一份《人民币长城卡透支便利及偿还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华益公司)因购买生产资料向甲方(中国银行丰南支行)透支人民币280万元。”并同时约定如到期不能偿还时,可向该银行加倍支付月息2%。协议签订后,丰南支行即向华益公司发放了一张卡号为“0238”的长城信用卡,该卡为公司卡。此后,华益公司于1994年9月至1995年6月间,按约并在丰南支行的监督下,先后透支人民币2,762,088.36元,用于生产经营。

    此后1年,1996年,刘启生由于被无辜卷入另一起金融案件(该案件在1999年全部查清,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判定此案与刘启生无任何关系),华益钢铁公司资产及有关账目被全部查封。故此,华益公司在资产解冻之前,无法偿还信用卡欠款。

    1999年,华益公司终于等来了资产解冻的宣判。但是由于在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公司账目被长期查封,使公司业务严重受挫,经济形成恶性循环、造成停产停业、业务客户纷纷离去,最后唐山华益钢铁有限公司瘫痪,1200多名职工基本解散。此时的华益公司依然无力偿还信用卡透支,此时,按照正常法律程序,本应对华益公司的现有资产进行清算,通过抵押、变卖华益公司部分资产的方式,来偿还银行欠款。然而,事件并没有按照正常的方向发展……

    1年后,也就是2000年,发生了本文开始时介绍的那一幕--刘启生被拘留;2001年,刘启生因“信用卡诈骗”罪名被判入狱12年……

    然而,这是一起无可争议的误判!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律追溯期”的基本原则。“信用卡诈骗罪”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之规定,该条法规,是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后起始执行的刑法。而华益公司的公司信用卡透支的时间在1994年9月至1995年6月,此间,我国刑法并无“信用卡诈骗罪”之相关规定。因而,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2条规定:“如果当时法律不认为犯罪的,修订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法律(详见《最高人民检查院就检查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所以1997年起始执行的“信用卡诈骗罪”,根本不能用来起诉华益公司在1994年至1995年间的信用卡透支事件。

    此外,我国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只适用于“一般主体”(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详见《中国法律年鉴-中国新刑法实务全书第88页》)。而华益公司用于透支的0238号长城信用卡系一张公司卡,刘启生作为一个自然人,根本不应该成为一张对公信用卡的犯罪主体。即使是华益公司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发生了透支,其后果亦应由华益公司承担责任。

    最后,在对刘启生的起诉书中提到:刘启生于1994年9月23日至1995年11月2日间,使用中国银行丰南支行长城信用卡(对公卡)以取现、转帐、消费等方式恶意透支人民币2,762,088.36元。而0238号信用卡至1995年6月22日止尚有存款7667.44元!也就是说,至少在1995年6月22日之前,该账户不可能存在所谓的“透支”情况!

    事件当前进展--2010年4月2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裁定为:本案原所有判决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原再审程序有违法之处,撤销对刘启生的相关判决(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唐刑再字40号刑事判决和(2001)唐刑终字330号刑事裁定、原河北省丰南市人民法院(2001)丰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发回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0年10月21日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超审限(我国刑事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该起审判已经超审限近一年零六个月)重审了本案,至今没有任何结论。……

    (河北省高院裁定书)

    “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司法程序有违法”--一个本不存在任何争议和审判难度的案件,经过了11年的漫长诉讼过程,就是无法审清楚,就是无法还当事人一个清白。在11年漫长的申诉过程中,审判-上诉成为了刘启生生活中唯一的主题--17年前已经拥有亿万身家的富豪,如今因为拆迁后无力支出装修、物业等费用,沦落到“钉子户”的窘迫处境!

    历史悠久的中国、地大物博的中国、人杰地灵的中国、正在崛起的中国……至少,应该是一个法制健全的中国!在这样一个社会中,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通过个人努力奋斗积累的私人财产,应该能够得到来自法律的最基本的保障!如果公民连这份基本的保障都无法得到,如果法律连这份基本的安全都无法给予我们,那么,我们所生活的这片土地,还能够称之为“家”吗?

    作为一个了解本案始末的亲历者,笔者撰写本文,仅为了呼唤广大中国的网友们,发挥正义的监督力量,让中国不再成为一个盛产“赵作海”的国家!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招聘信息 |版权声明 |网站地图 |热点资讯网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编辑QQ:2424125586 投稿邮箱:zgrdnews@163.com
    Copyright ? 2010 www.armintza.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热点资讯网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互联网服务中心 京ICP备19006392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