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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危险性场所“吞云吐雾” 江西已有3烟民被拘

  • 时间:2011-11-06 新闻来源: 江西日报
  •   11月3日,南昌县八一乡的万某怎么也想不到,在自己的木材加工厂内吸烟会被行政拘留3天。这也成为南昌市首例因在危险性场所吸烟被拘留的案例。

      当日上午,在(江西)全省消防部门“清剿火患”战役中,南昌县消防大队联合八一乡派出所对八一乡境内重点消防单位逐一进行了消防隐患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一木材加工厂不仅消防器材配备不达标,厂区内还有大量的烟头。经询问,吸烟者正是加工厂厂主万某。公安机关根据消防法规定,对万某处以拘留三日处罚。

      据了解,今年我省新余、萍乡也各有1人因在危险性场所吸烟被拘留。

      “抽支烟,拘3天,处罚是否过重?有何依据?”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不少群众对“吸烟被拘留”也表示不理解。

      南昌县消防大队参谋叶帆表示,“在危险性场所吸烟被拘留”是完全有法律依据的。根据2009年新修订的《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万某吸烟的场所——木材加工厂堆放大量木材等易燃物,属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万某在厂区吸烟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一旦引发火灾后果不堪设想,属情节严重行为,故依法对其拘留。

      消防部门提示,一些大型商场超市、加油站、加气站、建材市场,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仓库等,都属于这个范畴。此前遇到此类问题,一般只是警告或罚款处理,为了让警示效果更加明显,根据公安部部署,今年起,警方和公安消防机构加大了消防监督力度,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龚波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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